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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实体化处理与法律责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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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步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9-63,共15页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实体化处理 程序违法 法律责任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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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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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5-120,共16页
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 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然而,这一趋势也可能将投资者置于不利之地。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中外投资缔约实践中,宜警惕过于严苛的MFN条款,选择性借鉴限制MFN条款适用范围的最新实践,并为仲裁庭解释MFN条款提供明确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惠国待遇条款 实体待遇 限制性规定 限制性解释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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