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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的界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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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珉川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78-401,共24页
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的界定,是以普通链接作为出发点,类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解释过程。“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核心解释问题是保证类推解释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具体结论,本质是界定著作权权利范围。在... 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的界定,是以普通链接作为出发点,类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解释过程。“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核心解释问题是保证类推解释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具体结论,本质是界定著作权权利范围。在著作权侵权裁判的实践语境中,“提供作品”行为界定标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籍由规范性目标在论证逻辑上的约束,及类比推理过程的妥当性加以实现。采取合目的性扩张解释方式更加契合类推解释的逻辑。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解释方案,是由“实质呈现标准”来界定具体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使用作品”行为,并辅以“合理使用”抗辩对具体结论的合理性加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供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侵权裁判 类推解释 实质呈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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