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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之刑法教义学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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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07-119,共13页
主客观要件的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对此通说将“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作为定罪的基本原则,并将之作为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这个论断存在许多疑问。我国对于主客观关系的讨论,应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束缚,转移至主... 主客观要件的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对此通说将“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作为定罪的基本原则,并将之作为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这个论断存在许多疑问。我国对于主客观关系的讨论,应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束缚,转移至主观不法与客观不法的语境下展开研究。客观归责理论中的“特别认知”与“虚拟第三人标准”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两者分别在判断对象与判断标准两个方面说明,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在归责领域都是不可行的。我国传统的不法理论都属于客观不法论,难以合理解释主客观要件之间的关系。应当以主观不法论作为基础,重新厘清两者的位阶顺序,在确认行为人主观认知以后,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才有刑法评价的意义。采取主观优先的方法论反而有利于限缩处罚的范围。从学派之争的总体看,应当实现由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向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对抗的转型与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认知 虚拟第三人标准 主观不法论 客观判断 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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