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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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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青松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47-161,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开运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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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出资公司“集团治理特殊性”的分类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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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若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35-145,共11页
国家出资公司集团中部分子公司经营决策受集团母公司统一控制,与强调子公司意志独立的现行法规范出现冲突。但有的国家出资公司为实现公共利益,遵循母公司统一控制具有必要性,部分司法裁判以社会科学形式认可了该类集团治理特殊性,引致... 国家出资公司集团中部分子公司经营决策受集团母公司统一控制,与强调子公司意志独立的现行法规范出现冲突。但有的国家出资公司为实现公共利益,遵循母公司统一控制具有必要性,部分司法裁判以社会科学形式认可了该类集团治理特殊性,引致较多类案不同判情形。对此,明确公共利益作用场域成为厘清国家出资公司“集团治理特殊性”司法适用的前提,而分类改革政策区分市场竞争、公共利益作用场域的特点与该前提相契合。“集团治理特殊性”裁判规则在市场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分类适用如下:商业一类应当恪守竞争中性原则,与私营企业法律适用保持一致,排除特殊性规则适用;公益类豁免适用竞争中性原则,认可其集团治理因政策差异存在特殊性;商业二类分离出“特殊业务”,仅认可该类业务治理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集团治理 司法适用 分类改革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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