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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之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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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范沁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57-269,共13页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产品缺陷 司法认定标准 规则表达 产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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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功能异化与矫正策略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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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莉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3期73-82,共10页
近年来,法定赔偿已然成为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之难的“救星”,其高适用率、低判赔率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初衷是,将其作为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等传统赔偿计算方式的“替身”存在;而司法现实是,法定... 近年来,法定赔偿已然成为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之难的“救星”,其高适用率、低判赔率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初衷是,将其作为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等传统赔偿计算方式的“替身”存在;而司法现实是,法定赔偿在适用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乃至当事人优先选择的判赔方式,导致赔偿过低或赔偿过度两级分化,保护权利和打击侵权功能异化,根本悖离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的理念和政策。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就应当在传统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框架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引进因果关系推定,编制司法认定标准,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司法主导 司法认定标准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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