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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理论指导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基本构思——以《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基础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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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姗姗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2-91,共10页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广义的专门矫治教育不仅适用于违警未成年人,也适用于触刑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性质、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专门矫治教育的建构离不开国家责任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广义的专门矫治教育不仅适用于违警未成年人,也适用于触刑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性质、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专门矫治教育的建构离不开国家责任的理论指导。作为一种适用于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专门矫治教育兼具“教育性”与“司法性”。为避免专门矫治教育陷入以往“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的发展困境,在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基于防止交叉感染及个别化处遇等方面的考量,将专门矫治教育独立于普通教育,并从教育对象、教育类型和教育场所入手,建立分级分类制度。以分级分类制度为基础,结合类型化与体系化思维,从二元方式接收教育对象、设置教育场所三级联动机制、丰富教育内容和完善闭环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责任 专门学校 专门矫治教育 分级分类 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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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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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静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8期91-103,共13页
针对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发挥着对该群体惩处和挽回重要功能的收容教养制度刚被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替代。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乏科学性、执行机构混乱和矫治... 针对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发挥着对该群体惩处和挽回重要功能的收容教养制度刚被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替代。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乏科学性、执行机构混乱和矫治教育方式单一等问题,引发学界关于其法律定性、存在必要等问题的探讨和争议,其实际执行效果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收效甚微。新时代应围绕专门矫治教育完善立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明确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适用条件,重构司法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矫治教育体系等方面加以重构和规范,使该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矫治教育 理论基础 研究价值 适用困境 重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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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亲权理论指导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适用问题研究——基于解释论的三维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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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博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15-31,共17页
专门教育在适用中存在理论指引缺位、条件对象模糊、程序杂糅等问题,导致其内部存在适用不协调甚至混同适用的情形。国家亲权理论要求专门教育适用必须坚持贯彻一元保护主义与最后性原则。普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核心要件均... 专门教育在适用中存在理论指引缺位、条件对象模糊、程序杂糅等问题,导致其内部存在适用不协调甚至混同适用的情形。国家亲权理论要求专门教育适用必须坚持贯彻一元保护主义与最后性原则。普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核心要件均为监护人无监护能力,通过对部分罪错未成年人指涉范围的实质限缩或扩张可以发现,两者的适用对象并不存在交叉。普通专门教育适用程序具有行政属性,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程序具有准司法属性,这一结论具有实定法依据。在此基础之上应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枢纽,组建具有二元属性、双重工作模式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以重塑专门教育适用程序并构建不同程序间的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解释论 协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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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评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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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昊明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76-191,196,共17页
《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 《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应当对抢劫罪的一种法条竞合与三种法律拟制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恶劣”要件应采主客观结合说,对其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应在立案后,核准否定权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在例外情况下可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两小无猜”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特殊政策说”。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其适用对象无年龄下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并应扩大申请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转化型抢劫 核准追诉程序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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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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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立志 樊晓萱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1-7,共7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坚定推进,传统的收容教养制度在法律规定、程序、具体措施、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且已不再适应当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收容教养制度,用专门矫治教育取而代之,并拟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坚定推进,传统的收容教养制度在法律规定、程序、具体措施、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且已不再适应当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收容教养制度,用专门矫治教育取而代之,并拟设立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得出专门矫治教育的诸多优点。而建立专门学校是落实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举措,也体现了惩教结合和宽严相济的思想内涵,但在具体实践中专门学校存在交叉感染和评估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对此,在恢复性司法和处遇个别化的理念指导下,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以分区分级为核心内容的专门学校制度,是专门矫治教育的应有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容教养 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 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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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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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艳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98-106,共9页
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加强矫治教育是解决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主体低龄化问题的有效路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政策应采用恢复性模式,坚持以教育为本位的理念。包括分类处理机制和补足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流机制应当以公安... 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加强矫治教育是解决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主体低龄化问题的有效路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政策应采用恢复性模式,坚持以教育为本位的理念。包括分类处理机制和补足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流机制应当以公安机关为分流主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构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闭环。采取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相对化区分机制,即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可普遍适用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而仅在特殊情形下,依据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和责任年龄对保护处分措施进行差别化规定。通过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机制、完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机制、强化与接受专门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机制、设置特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以及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等制度设计,构建权利保护、专业判断、多方参与、有效救济的科学决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 严重不良行为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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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研究 被引量:6
7
作者 吴羽 《犯罪研究》 2022年第5期23-34,共12页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以干预主体的多元性、干预措施的阶梯性和转换性为主要特征。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可以从罪错行为分级、实体干预措施和干预措施适用程序规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在罪错行为分...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以干预主体的多元性、干预措施的阶梯性和转换性为主要特征。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可以从罪错行为分级、实体干预措施和干预措施适用程序规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在罪错行为分级方面,由于罪错行为“三分法”的不足,应倡导罪错行为“四分法”;在实体干预措施方面,应加强监护职责和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充分发挥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保护处分功能以及完善刑罚替代措施;在干预措施适用程序规则方面,应确立保护处分优先原则、构建强制性干预措施的司法化决定程序以及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错未成年人 分级干预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保护处分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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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双向保护原则的体系化立法进路——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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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扬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7-92,共6页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低龄化、恶性化的趋势,部分个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双向保护原则的贯彻与平衡受到挑战。应客观评价学界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降低论、维持论和弹性论,并理性看待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局限性。在此...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低龄化、恶性化的趋势,部分个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双向保护原则的贯彻与平衡受到挑战。应客观评价学界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降低论、维持论和弹性论,并理性看待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要衔接非刑罚化的处遇措施,应当提倡少年刑法的体系化建构,通过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整合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规范,并通过具体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标准,进而明确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向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少年刑法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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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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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剑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74-83,共10页
专门矫治教育的出台为我国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提供了新方案。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学界并未达成一致,还存在“保护处分说”“保安处分说”“司法教育保护说”“多重性质说”等多种观点。从专门矫治教育基本构造和发展的趋势出发,... 专门矫治教育的出台为我国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提供了新方案。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学界并未达成一致,还存在“保护处分说”“保安处分说”“司法教育保护说”“多重性质说”等多种观点。从专门矫治教育基本构造和发展的趋势出发,“保护处分说”更符合专门矫治教育的发展需求。“保护处分说”与专门矫治教育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目的三个方面存在高度契合性。从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完善角度展开,“保护处分说”更具可行性和前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矫治教育 保护处分 罪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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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路径 被引量:16
10
作者 孙传浩 于阳 《行政与法》 2021年第10期118-128,共11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其所构建的专门教育制度体系操作性不强,仍需积极探索。未来,应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统一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其所构建的专门教育制度体系操作性不强,仍需积极探索。未来,应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统一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法律体系;整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教育矫治资源,促进专门教育发展;完善行政化的决定方式;构建分级分类处遇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容教养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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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责任视野下的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研究 被引量:4
11
作者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0-62,共13页
适用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当树立矫治责任的基本立场。矫治责任是触法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接受特定矫治措施而对其触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具有约束性与惩戒性的法律后果,彰显出专门矫治教育的惩戒性与保安性特征... 适用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当树立矫治责任的基本立场。矫治责任是触法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接受特定矫治措施而对其触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具有约束性与惩戒性的法律后果,彰显出专门矫治教育的惩戒性与保安性特征。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适用应当以矫治责任为基础,触法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触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判断矫治责任的基本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矫治责任 触法未成年人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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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之应对--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视角 被引量:7
12
作者 屈舒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282-289,共8页
青少年“依法犯罪”案件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意予以积极回应,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关系到多学科的科学评估和理性探讨。... 青少年“依法犯罪”案件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意予以积极回应,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关系到多学科的科学评估和理性探讨。在我国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根据刑罚的局限性、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救济措施的多元性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律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作为应对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手段。在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下降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合理适用教育惩戒措施,增加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边界,才是法律层面应对犯罪低龄化的基本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罚 专门矫治教育 教育惩戒 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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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安处分体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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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志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28-32,49,共6页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乏保安性措施存在的事实,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将之统一化,致使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同时还影响着刑事法律体系的和谐。应该构建一个统一的体系将现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统归于刑事法律体系之下,并设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乏保安性措施存在的事实,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将之统一化,致使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同时还影响着刑事法律体系的和谐。应该构建一个统一的体系将现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统归于刑事法律体系之下,并设定刑事法律体系上保安处分适用的法定条件,实现保安处分适用的统一化。将其决定权归于法院,实现适用决定主体的统一,以此形成适用条件统一和决定主体统一的保安处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安处分 专门矫治教育 强制医疗 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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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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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焕成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0-34,共5页
近年来,随着屡见报端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又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最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以回应社会关切,使得这一争辩有了暂时定论。但仔细审视未成... 近年来,随着屡见报端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又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最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以回应社会关切,使得这一争辩有了暂时定论。但仔细审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犯罪低龄化”真假莫测,媒体报道和统计数据又存在偏移之嫌,加之条文自身在罪行、结果、情节和程序等方面对入罪严格限制,可见立法者极为审慎的态度。在积极刑法观下检视刑法谦抑性原则,可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保护未成年人的终点,而应设置专属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体系,选择性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最后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加强社会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 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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