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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多元主义”视角下党内法规规范属性探析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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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瑜 秦前红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48-57,共10页
秉持“法多元主义”思维逻辑,可以将党内法规纳入法的范畴之内,将其视为一种法规范。从法规范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在规范实质上是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在规范形式上是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 秉持“法多元主义”思维逻辑,可以将党内法规纳入法的范畴之内,将其视为一种法规范。从法规范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在规范实质上是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在规范形式上是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实则是在规范层面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党的领导类党内法规和党的建设类党内法规。党的领导类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的领导和执政关系,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国家治理功能。党的建设类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内关系,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党内治理功能。党内法规国家治理功能的衍生性和党内治理功能的本源性决定了两者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中,党内法规基于国家治理功能的规范属性可以定位为特殊法规范。在规范党的建设活动中,党内法规基于党内治理功能的规范属性可以定位为政党自治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法多元主义 规范属性 特殊法规范 政党自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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