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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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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5-82,178,共18页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但书 可罚的违法性 犯罪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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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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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牧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3-20,共18页
犯罪属价值事实,是具体主体评价的对象,因此不存在犯罪的一般概念。由犯罪概念的主体性决定,研究犯罪概念问题,首先要明确犯罪概念的论域,不能把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与社会论域的犯罪概念相混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法... 犯罪属价值事实,是具体主体评价的对象,因此不存在犯罪的一般概念。由犯罪概念的主体性决定,研究犯罪概念问题,首先要明确犯罪概念的论域,不能把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与社会论域的犯罪概念相混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法律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则是法益危害性;观察和讨论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应当在法律论域里,以本论域的理论原则和逻辑进行;如果不分法律论域还是社会论域,混在一起进行讨论,必然出现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论域 社会危害性 法益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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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现状、特征及防控对策 被引量:35
3
作者 梅传强 张永强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74-182,共9页
恐怖活动犯罪作为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始终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升级,并呈现出新特征、新动向。当前,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势异常严重,并呈现出了新一轮的高发态势。我国恐... 恐怖活动犯罪作为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始终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升级,并呈现出新特征、新动向。当前,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势异常严重,并呈现出了新一轮的高发态势。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在动机上的极端化、地域上的扩散化、对象上的无差别化、手段上的多样化以及主体上的多元化等特征,使其成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冲击。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应该从完善反恐法律制度体系、整合社会化的反恐资源、注重源头性涉恐矛盾化解、加强涉恐人员的心理疏导、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以及加强反恐国际合作等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活动犯罪 社会危害性 心理疏导 反恐立法 反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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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下习惯法违法性判断机能之开辟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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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55-61,共7页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惯法 刑事违法性 社会相当性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原则 阻却事由 违法性 判断 机能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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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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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兴培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87-97,共11页
从刑事立法角度而言 ,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是基于同一虚拟事实所设定的具有不同内容要求的法律规范形式 ,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 ;从刑事司法角度而言 ,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引用的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评价体系 。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阻却事由 刑法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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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的地位 被引量:23
6
作者 王政勋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31-38,共8页
近年来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一再受到质疑 ,甚至有人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罪刑法定原则下 ,社会危害性概念固然暴露出一些缺陷 ,但是 ,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地位 ,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相反 ,社会危害性理论... 近年来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一再受到质疑 ,甚至有人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罪刑法定原则下 ,社会危害性概念固然暴露出一些缺陷 ,但是 ,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地位 ,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相反 ,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成为保障人权、限制随意发动刑罚权的两道防线 ;因而 ,不应简单地将这一概念完全抛弃 ,而应重新科学地确定其地位 ,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注释刑法学 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 人权保障 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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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择性罪名 被引量:18
7
作者 黄京平 彭辅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22-27,共6页
目前我国的选择性罪名存在七种类型。确定选择性罪名的根据有三个层面,其直接根据是选择性罪状,间接根据是犯罪构成,最终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选择性罪名既有其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固有的缺陷。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和规定对实施... 目前我国的选择性罪名存在七种类型。确定选择性罪名的根据有三个层面,其直接根据是选择性罪状,间接根据是犯罪构成,最终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选择性罪名既有其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固有的缺陷。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和规定对实施选择性罪名中数行为的犯罪人从重处罚是弥补其缺陷的两条主要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状 犯罪构成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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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被引量:13
8
作者 韩永初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4年第6期81-93,共13页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本质 社会危害性 权利侵害 法益侵害 刑事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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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犯的犯罪本质——基于行政犯入罪逻辑的思考 被引量:16
9
作者 王志远 董文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27,共14页
行政法创设秩序具有第一次性,刑法创设秩序具有第二次性。由于行政法秩序具有局限性,不足以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政不法行为,所以行政犯应运而生。行政犯与行政不法行为存在质的差异,行政犯的本质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 行政法创设秩序具有第一次性,刑法创设秩序具有第二次性。由于行政法秩序具有局限性,不足以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政不法行为,所以行政犯应运而生。行政犯与行政不法行为存在质的差异,行政犯的本质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刑法不是行政管理的工具,行政犯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为对先于实定法的特定社会法益的侵害,而不是对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活动的侵害。对行政犯的司法认定,不应过于强调行政犯与刑事犯的界限,应当坚守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 法秩序 入罪逻辑 社会危害性 实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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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危害原则”研究--兼与“社会危害性”比较 被引量:16
10
作者 姜敏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0-74,共15页
危害原则是英美刑法的核心原则,其以对他人利益造成危害为国家刑罚权划定边界。危害原则的旨意在于保护公民自由,从而保证公民享有寻求发展和追求幸福的自主权。危害原则亦蕴含着公民在选择行为实现自我权益时不得危害他人利益。因此,... 危害原则是英美刑法的核心原则,其以对他人利益造成危害为国家刑罚权划定边界。危害原则的旨意在于保护公民自由,从而保证公民享有寻求发展和追求幸福的自主权。危害原则亦蕴含着公民在选择行为实现自我权益时不得危害他人利益。因此,危害原则既是国家刑法强制干预的道德标准,亦是公民个人行为选择的道德标准。与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二者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内涵、价值和终极诉求上存有显著差异。中国刑法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应借鉴英美刑法危害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尊重公民寻求幸福的正当自主权,从而淡化重秩序的浓烈工具主义色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原则 社会危害性 自由 公民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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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15
11
作者 马荣春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7-153,共7页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答:人身危险性独立于主观恶性而包容于社会危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正义 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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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3
12
作者 王世洲 刘孝敏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92-99,共8页
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法治的发展要求和刑法学... 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法治的发展要求和刑法学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以刑罚目的为起点的刑法学体系强调刑法的理性运作和规范性特征,其基本逻辑关系表现为:通过证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规定犯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刑罚目的的选择是刑法学体系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法学理论体系 社会危害性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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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 被引量:13
13
作者 宁利昂 邱兴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82-193,共12页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错因 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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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的定义要素与授权列管原则 被引量:11
14
作者 包涵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3期99-105,共7页
毒品的内涵定义与外延解释,是涉及法律明确性与适当性的重要问题。作为具有否定评价意义的毒品,其定义所涉及的要素是法律介入毒品管制的必要性前提以及为受法律约束的公民提供预测可能性的唯一手段。在毒品的定义当中,应当尽可能排除... 毒品的内涵定义与外延解释,是涉及法律明确性与适当性的重要问题。作为具有否定评价意义的毒品,其定义所涉及的要素是法律介入毒品管制的必要性前提以及为受法律约束的公民提供预测可能性的唯一手段。在毒品的定义当中,应当尽可能排除与毒品所引发法律介入的必要性无关的要素,保留最为直接的定义要件,而且这一定义原则应当可以普适性地衡量任一毒品,不能有所例外。在毒品定义的外延解释上,立法或授权立法也应根据毒品的定义内涵,在符合法律保留的原则之下,以适格的立法形式制定合理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定义 成瘾性 社会危害性 授权立法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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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之法理诠释--以刑事司法解释性文件为对象 被引量:9
15
作者 蒋太珂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3期59-70,共12页
涉疫情刑事司法解释性文件体现了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依法防控观。这种法治防控观虽然有利于形成规范合力,避免规范供给不足的困局,但由此形成的以防疫秩序为核心的新规范体系,必然面临科学性、合理性检验。而既有的法益概念... 涉疫情刑事司法解释性文件体现了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依法防控观。这种法治防控观虽然有利于形成规范合力,避免规范供给不足的困局,但由此形成的以防疫秩序为核心的新规范体系,必然面临科学性、合理性检验。而既有的法益概念解说难以完善地提供解释论依据,必须结合社会危害性概念对法益予以动态评价才能更好解释。对法益的动态解释有其界限,原则上对法益概念的动态解读仅限于特殊时期,仅限于与疫情防控具有密切关联的罪名,仅限于量刑问题,并且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防控 法治保障 法益解释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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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辨正——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8
16
作者 马荣春 周建达 《刑法论丛》 CSSCI 2009年第3期177-205,共29页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关系到中国刑法学是否以纯粹的规范性作为自己将来发展的品性取向。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可以联系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体系作用、出罪功能、与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及刑事科学一体化予以考察...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关系到中国刑法学是否以纯粹的规范性作为自己将来发展的品性取向。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可以联系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体系作用、出罪功能、与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及刑事科学一体化予以考察。经过一番考察,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应被定位在刑法学的基础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法益侵害性 刑事违法性 犯罪构成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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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立法视野下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被引量:8
17
作者 曾粤兴 高正旭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77-83,共7页
微罪罪名的设立是积极刑法观之下刑法扩张和犯罪门槛下降的具体体现。微罪的设立符合社会对安全价值的需求,也是对我国刑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微罪立法建立在前置法与刑法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基础之上。在立法扩张的... 微罪罪名的设立是积极刑法观之下刑法扩张和犯罪门槛下降的具体体现。微罪的设立符合社会对安全价值的需求,也是对我国刑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微罪立法建立在前置法与刑法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基础之上。在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司法中对微罪认定时需要正确把握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特征,避免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罪 严重社会危害性 积极刑法观 犯罪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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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8
18
作者 肖世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83-89,共7页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实际上是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延伸。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之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决定,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用于评价犯罪与刑事责任,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刑基准 刑事责任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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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2
19
作者 黄艳葵 汪启和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59-62,共4页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欺诈 诈骗罪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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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辨析——重在从“罪刑法定”视角观之 被引量:8
20
作者 李晓明 陆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37-46,共10页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定义 “罪刑法定”原则 法益侵害 定义标准 价值取向 司法操作 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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