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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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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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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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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43-160,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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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场合,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直接决定了在未完成物权公示的情况下,基于协议受让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可以对抗何种类型的第三人。这背后是婚姻保护与民事主体间的交往安全两方价值之间的权衡,两者此消彼长,难以完全兼容。在民法典的既有价值立场之下,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的一方潜在份额为限。对此,若采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得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相较之下,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采公示生效主义对婚姻保护看似略有不周,但可通过规则的解释和完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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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婚姻保护
交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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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Division Agreement
Change of Real Right
Marriage Protection
security in civil relation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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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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