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12篇文章
< 1 2 1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避风港制度中反通知机制的完善——以UGC内容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5
1
作者 孙那 《私法》 2019年第2期216-231,共16页
我国引入美国法上的版权"避风港"制度已近二十年,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严格责任和促进优质内容的传播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避风港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通知的滥用和反通知机制被架空的实际情况。我国在... 我国引入美国法上的版权"避风港"制度已近二十年,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严格责任和促进优质内容的传播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避风港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通知的滥用和反通知机制被架空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引入该制度时并不完全和充分,学界对通知-删除机制往往给予更多的关注,反通知机制的研究者并不多。客观评价该制度在美国和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才能找到其中的制度性障碍并予以回应。适逢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避风港制度中的反通知机制应在此原有的法律框架下作出适时性调整,并注意与通知-删除机制的衔接与协调,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 通知-删除 反通知
原文传递
美国网络隐私保护行业自律模式的探究 被引量:4
2
作者 陈耿 《特区经济》 2013年第7期79-81,共3页
信息时代瞬时万变,政府仓促过早立法容易造成立法无法与科技发展同步,因此美国在网络隐私保护领域谨慎的采取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使企业、网络行业能够根据科技发展需要,调整其隐私保护政策,避免了政府过度干预制约科技的发展;但毕竟... 信息时代瞬时万变,政府仓促过早立法容易造成立法无法与科技发展同步,因此美国在网络隐私保护领域谨慎的采取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使企业、网络行业能够根据科技发展需要,调整其隐私保护政策,避免了政府过度干预制约科技的发展;但毕竟是企业自我管束,为了减轻责任,企业参与自律的积极性不高;而自律组织在发挥监督作用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力和公正性不足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隐私 行业自律 隐私认证项目 安全港
下载PDF
域外道歉制度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及立法启示 被引量:3
3
作者 晏英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66-70,共5页
在美国,3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各自的道歉法,澳大利亚的全部6个州和2个领地也均已制定了道歉法。首先概述域外道歉法的制度起源和发展现状,着重关注其在医疗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快速进展。其次,分析道歉法在医疗纠纷解决领域中快速发... 在美国,3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各自的道歉法,澳大利亚的全部6个州和2个领地也均已制定了道歉法。首先概述域外道歉法的制度起源和发展现状,着重关注其在医疗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快速进展。其次,分析道歉法在医疗纠纷解决领域中快速发展的契合条件,即所突显的四大特有功能。最后,评析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强制赔礼道歉制度与域外道歉法的异同,澄清道歉法在我国医疗纠纷解决中的认识误区,并结合强制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法律中的特有现象这一立法传统,提出其在基本医疗卫生法上的立法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歉法 医疗纠纷 良心自由 安全港 完全道歉 部分道歉
下载PDF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 被引量:259
4
作者 李有星 陈飞 金幼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87-97,共11页
无论在货币支付还是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在迈向深度融合,这预兆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范畴。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 无论在货币支付还是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在迈向深度融合,这预兆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范畴。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新兴。基于国内法律现状,互联网金融不是在交易角度无法可依,而是在监管角度缺乏规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问题,造成金融安全隐患。对互联网金融应实施监管已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共识。在国内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主体地方化的方向,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第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信息技术 监管规制 金融法 第三方支付 P2P借贷 众筹融资 安全港制度
原文传递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被引量:111
5
作者 崔国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38-159,共22页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盗版泛滥。为了克服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缺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被迫限制适用红旗标准或策略性地适用引诱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结果过度扭曲了网络间接侵权规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果断地放弃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恢复侵权法一般规则的适用,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共同侵权 安全港规则 红旗标准
原文传递
版权过滤机制的多元属性与本土生成 被引量:12
6
作者 熊琦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21-133,共13页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过滤 过滤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转授权 “避风港”规则
原文传递
论资产证券化立法中的“安全港”条款 被引量:1
7
作者 甘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5期685-689,共5页
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采纳和运用。影响其有效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破产隔离能否真正实现,"安全港"条款正是为了真正保证资产已经从发起人转让给了特殊目的机构。安全港条款适用资产范围广泛,同... 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采纳和运用。影响其有效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破产隔离能否真正实现,"安全港"条款正是为了真正保证资产已经从发起人转让给了特殊目的机构。安全港条款适用资产范围广泛,同时也有一些例外情形,它对保护资产证券化,提高交易确定性很有帮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该规定对我国的未来相关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安全港”条款 中国相关立法
下载PDF
IPTV服务中媒体传输平台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1
8
作者 袁芳 陈绍玲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4-58,共5页
IPTV是由内容运营平台与媒体传输平台分工合作、共同提供的多功能媒体服务,媒体传输平台不仅仅为内容运营平台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还是IPTV服务的共同提供方。倘若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媒体传输平台应... IPTV是由内容运营平台与媒体传输平台分工合作、共同提供的多功能媒体服务,媒体传输平台不仅仅为内容运营平台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还是IPTV服务的共同提供方。倘若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媒体传输平台应与内容运营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 媒体传输平台 侵权 避风港规则
下载PDF
智能时代版权“避风港”规则的危机与变革 被引量:56
9
作者 李安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7-118,共12页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法律以“通知/移除”为核心程序、以“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为理论支撑,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立了“避风港”版权责任规则。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侵权内容的算法通知、个性化算法推荐、版权算法过滤对“避风港”规则的...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法律以“通知/移除”为核心程序、以“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为理论支撑,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立了“避风港”版权责任规则。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侵权内容的算法通知、个性化算法推荐、版权算法过滤对“避风港”规则的运行程序和理论基础带来了系统性冲击,并推动责任规则从事后消极的“通知/移除”转向事前积极的版权过滤。这种变革在国际层面以“自治规则”和“国家法律”两种形式进行。面对网络内容管理算法化的时代浪潮和版权责任规则变革的国际动向,我国不能信奉“算法虚无主义”,无视算法技术对“避风港”规则的系统性冲击;也不能迷信“算法万能主义”,夸大算法技术在当前网络版权治理中的实际作用,而应着眼于算法技术可及性和准确性的发展,对“避风港”规则的时代变革作出理性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技术 网络服务提供商 避风港 版权过滤
下载PDF
欧美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立法的“大数据现象”及中国策略 被引量:44
10
作者 黄道丽 何治乐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47-53,共7页
[目的/意义]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长的主要途径,但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跨境数据的安全风险骤增。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监管折射出个人数据安全保护、执法便利提升和国家主权维护等多元诉求。美国和欧盟代表... [目的/意义]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长的主要途径,但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跨境数据的安全风险骤增。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监管折射出个人数据安全保护、执法便利提升和国家主权维护等多元诉求。美国和欧盟代表了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两大立法范式,研究其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应对和冲突协调,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方法/过程]研究欧盟和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立法的"大数据现象",在考察实践发展基础上解析立法间的控制与反控制措施,剖析其所体现的深层次国家需求和利益博弈,研判立法趋势。[结果/结论]建议我国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管辖权、确立执法权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强国际协作,提升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应对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跨境 安全港协议 欧盟 美国
下载PDF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风险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1
11
作者 姚志伟 李卓霖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7-160,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会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私人权益带来风险。中国现有的规制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内容责任主体以及投诉机制方面尚存在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披露方面应明确显性披露和隐性披露两套体系,服务提供...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会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私人权益带来风险。中国现有的规制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内容责任主体以及投诉机制方面尚存在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披露方面应明确显性披露和隐性披露两套体系,服务提供者承担隐性披露义务,使用者承担显性披露义务;内容责任主体方面,不应简单地将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提供者,应探索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特点的安全港机制,并且该机制应与使用者的内容责任兼容;投诉机制方面,要求服务提供者就用户投诉内容采取针对性阻止措施并不合理,可以考虑两套方案进行改进,一是将投诉与针对性阻止措施脱钩,二是大幅度提高就投诉采取针对性阻止措施的门槛。基于此,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问题,采取对风险本身进行分类的规制路径,从而实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双重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内容风险 ChatGPT 信息披露 内容责任 安全港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法规制模式 被引量:34
12
作者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0-108,共9页
在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版权保护采取中立的事后执行模式,但在版权人寻求行政执法和立法游说的过程中,有逐渐被各种替代性规则所取代的趋势,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渐被强化了民事责任(如断网禁令)、行政责任(如没收域名)以及刑事责... 在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版权保护采取中立的事后执行模式,但在版权人寻求行政执法和立法游说的过程中,有逐渐被各种替代性规则所取代的趋势,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渐被强化了民事责任(如断网禁令)、行政责任(如没收域名)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并被试图强制采纳过滤技术等事前预防措施,极有可能改变其不负事先审查义务的现行规则。但是,版权保护的成本不能只由开创了新市场的技术开发者来承担。因此,新的法律规则应该在不改变第三方侵权责任规则的基础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包括在实施商业模式的技术设计与运营过程中,对其服务可能涉及到的版权人利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 事先审查义务 过滤技术 注意义务
原文传递
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中美比较研究 被引量:33
13
作者 熊文聪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22-134,共13页
作为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制度工具,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过于僵化,没有留给司法裁量一定的弹性空间,同时缺乏网络服... 作为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制度工具,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过于僵化,没有留给司法裁量一定的弹性空间,同时缺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替代责任的适用前提、著作权人的善意义务以及网络用户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审判相互矛盾和不公正的结果。科学恰当的学说继受与法律移植对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避风港 通知 反通知
原文传递
论美国破产法之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 被引量:30
14
作者 冯果 洪治纲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7-24,共8页
金融合约的安全港规则,包括安全港规则的立法原因、金融互换及其他金融合约的定义、受保护交易及其判定方法、受保护主体、破产机制豁免待遇内容及其评价等。美国破产法典确立了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我国破产法在此方面有所欠缺,应建立... 金融合约的安全港规则,包括安全港规则的立法原因、金融互换及其他金融合约的定义、受保护交易及其判定方法、受保护主体、破产机制豁免待遇内容及其评价等。美国破产法典确立了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我国破产法在此方面有所欠缺,应建立我国的安全港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金融合约 安全港
原文传递
金融创新中的隐性担保——兼论金融危机的私法根源 被引量:29
15
作者 王乐兵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0-62,共13页
过度的金融创新与日益复杂金融交易,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然而,危机之后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却并未对金融创新的制度缺陷作出有效应对。本文基于对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研究金融创新发展... 过度的金融创新与日益复杂金融交易,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然而,危机之后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却并未对金融创新的制度缺陷作出有效应对。本文基于对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研究金融创新发展与其基础法律制度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深入地揭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根源,即隐性担保与错误的破产法立法政策所导致的"立法失灵"。因此,一味强调公共监管改革并非彻底消除金融风险的治本之策。解决隐性担保,应当在立法上确立"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原则,并强化担保公示,降低担保融资的破产法律成本,缩小金融创新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消除金融特权。民法典编纂中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为金融创新的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性担保 公示 破产安全港 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编纂
原文传递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分析--以欧美隐私盾协议为视角 被引量:28
16
作者 曹杰 王晶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07-116,共10页
隐私盾协议是欧盟和美国两个数据保护立法不同的国家之间协调形成的跨境数据流动最新规则,它与安全港协议、TPP协议相比在基本原则、衡量标准、约束对象上存在共同点,但具有数据保护标准严格、执行力强、救济手段丰富、对情报机构的权... 隐私盾协议是欧盟和美国两个数据保护立法不同的国家之间协调形成的跨境数据流动最新规则,它与安全港协议、TPP协议相比在基本原则、衡量标准、约束对象上存在共同点,但具有数据保护标准严格、执行力强、救济手段丰富、对情报机构的权利限制等特色。从这些协议对比预判形成全球统一跨境数据流动规则难点在于建立折中框架使隐私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并重、统一碎片化规制提高实施能力以及完善数据收集细则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盾协议 安全港协议 TPP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难点
原文传递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6
17
作者 冯辉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4-122,共9页
新《公司法》第142条重构了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以立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对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和金融市场均具有重要影响,但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两大证交所迅速颁布的股份回... 新《公司法》第142条重构了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以立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对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和金融市场均具有重要影响,但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两大证交所迅速颁布的股份回购监管新规回应了市场对法律规制的需求,但受制于鼓励公司回购等因素影响,尚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应从反市场操纵、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回购后处理等角度完善相应的实体法规制,从决议规则与备案程序、信息披露与违法责任、推进回购监管规则和股东诉权的衔接等角度完善相应的程序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 安全港 信息披露 决议规则 股东诉权
下载PDF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解读 被引量:8
18
作者 兰晓为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48-51,95,共5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主体的统称,其内涵过于宽泛不适宜用于法律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多种分类,但就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而言,仅对其服务性质具有侵权可能性的网络主体分类足矣,故"网...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主体的统称,其内涵过于宽泛不适宜用于法律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多种分类,但就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而言,仅对其服务性质具有侵权可能性的网络主体分类足矣,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处仅指软件方面的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港 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
下载PDF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与豁免探讨 被引量:13
19
作者 朱庆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62-70,共9页
上市公司以竞价回购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通常会产生正向股价效应。这一股价效应是否可以理解为发行公司对自身股价的操纵存在疑问。从操纵市场一般原理分析,答案似乎是肯定的;而从竞价回购自身的特点来看,法律似应对其给予更多的宽容... 上市公司以竞价回购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通常会产生正向股价效应。这一股价效应是否可以理解为发行公司对自身股价的操纵存在疑问。从操纵市场一般原理分析,答案似乎是肯定的;而从竞价回购自身的特点来看,法律似应对其给予更多的宽容。为协调这一冲突,我国法律应区分三个地带分别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应引入竞价回购的"安全港",创建"白色地带";慎用操纵市场责任,缩减"黑色地带";配置"安全港"之外竞价回购的系列规则,武装"灰色地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回购 操纵市场 连续交易型操纵市场 安全港
下载PDF
重思网络社交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 被引量:13
20
作者 李欢 《新闻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3-72,共10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今天的社交平台逐步脱离了早期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定位。传统"知情负责"和"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众多国家进行了立法上的调整,要求平台对用户内容...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今天的社交平台逐步脱离了早期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定位。传统"知情负责"和"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众多国家进行了立法上的调整,要求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一定的监管和治理。但是,社交平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一味要求平台承担监管责任也存在消极的影响。我国现有的规则基本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过度强调了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可能造成平台负担过重和用户权益受损的问题。根据服务内容差异,平台责任既有风险责任也有内容责任,有必要对此再加以区分。同时,需要强化内容治理中的用户参与,形成权责平衡的责任分配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平台 内容治理 避风港 通讯规范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1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