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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的规范分析与司法裁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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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惠文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64-73,共10页
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采用构成要件理论,而应采用动态系统理论,给司法裁判更大的灵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集体成员等额享有集体土地权益,也可以基于章... 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采用构成要件理论,而应采用动态系统理论,给司法裁判更大的灵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集体成员等额享有集体土地权益,也可以基于章程、决议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同事由而份额有所不同。有些家庭成员并不是集体成员,也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或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内的集体成员,按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申请宅基地时或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农户内的集体成员,按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成员流转承包地、宅基地时,同一集体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回应改革政策,非同一集体的成员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成员 按份共有 农村承包经营户 宅基地使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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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民法典表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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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惠文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期79-85,151,共8页
民法典如何科学表达新时代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回应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成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不同于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并不当然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承担不仅要强调共同... 民法典如何科学表达新时代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回应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成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不同于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并不当然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承担不仅要强调共同经营标准,还要强调共同收益标准。回应从家国传统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型的时代需求,民法典应当采取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立法导向,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分割性和可继承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 民法典 家庭承包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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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农户主体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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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惠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是传统家文化观念的阶段性表达,是社会主义观念的阶段性表达。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户"...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是传统家文化观念的阶段性表达,是社会主义观念的阶段性表达。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户"的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农民户"、"农业户"和"农村户"发生了分离。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不能满足农户成员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与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存在逻辑的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逐步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逐步将农户主体变革为农民个体,重塑国家、集体和成员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宅基地使用户 承包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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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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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堂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4-8,共5页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和财产化,应采取措施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定化、期限的永久化,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市场流转。同时应在农村进行户籍、社会保障等配套性的管理体制...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和财产化,应采取措施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定化、期限的永久化,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市场流转。同时应在农村进行户籍、社会保障等配套性的管理体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化 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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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能力证成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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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芹 秦瑞鑫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3-39,共7页
我国“三农”领域基础法律制度是“三农”法治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但在回应建设高效农村市场、健全统一市场规则和制度体系方面仍显不足。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我国农村市场中占据绝对多数的生产经营主体,其市场退出机制至今仍处于缺... 我国“三农”领域基础法律制度是“三农”法治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但在回应建设高效农村市场、健全统一市场规则和制度体系方面仍显不足。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我国农村市场中占据绝对多数的生产经营主体,其市场退出机制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则难以顺利退出市场。因而,有必要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能力问题进行证成,探讨其破产能力的实现路径。对此,一方面应从经济学理论维度、国家政策维度与法学维度,论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破产能力;另一方面,应在公法视域下,确定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能力的基本遵循,探寻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的立法模式,明确《个人破产法》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适用规则的特殊性以及农户破产后的土地经营权处置,全面保障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承包经营户 破产能力 个人破产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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