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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文化视角下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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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俊廷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2年第2期102-118,共17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倾向,不是全面“资本下乡”,而是“适度”放活财产权,宅基地市场不应面向所有市场主体。从乡土文化视角看,乡土成员与农村集体脉脉相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扩展至乡土成员,既能达到“放活”的引资效果,...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倾向,不是全面“资本下乡”,而是“适度”放活财产权,宅基地市场不应面向所有市场主体。从乡土文化视角看,乡土成员与农村集体脉脉相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扩展至乡土成员,既能达到“放活”的引资效果,又能保障“适度”的开放秩序,还能助力本地的乡村振兴。这种设计的本质是尊重农村集体的意愿与文化传统,契合现行规范体系的精神。宅基地“三权分置”体系是所有权—公法债权—用益物权构架,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已剥离人格专属性,无须再设计次级用益物权或物权化债权。只是应法政策要求,对于集体成员与乡土成员,新使用权应构造不同的取得方式、期限及流转条件。在规范设计上,“三权分置”制度宜按公私法接轨理念配置规范,以实现制度的科学性;乡土成员规范应构建从原则至规则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以适应各地民情,并留足政策调整空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避免相关政策落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乡土成员 权利体系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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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内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之构造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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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8-142,共15页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一户一宅 民法典 宅基地法定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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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有所居”的法律实现路径探究——以《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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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89-102,共14页
法教义学视野下“一户一宅”与“户有所居”之间存在主次关系,且“户有所居”的现行法律实现路径有待构建。实践中可归纳出单一“一户一宅”、“一户一宅”和“一户一居”并存、单一“一户一居”三种广义的“户有所居”实现模式,而狭义... 法教义学视野下“一户一宅”与“户有所居”之间存在主次关系,且“户有所居”的现行法律实现路径有待构建。实践中可归纳出单一“一户一宅”、“一户一宅”和“一户一居”并存、单一“一户一居”三种广义的“户有所居”实现模式,而狭义的“户有所居”则主要表现为“一户一居”。“一户一居”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集中安置”,包括村民自治安置和政府组织安置两种类型。当下,前者需对农村集体宅基地规划与监管、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集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明晰三方面内容进行制度建构;后者除前述制度外,还需构建“集中安置”融资监管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和集体收益民主管理制度;而长远之道在于制定专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有所居” “一户一宅” “一户一居” 村民自治安置 政府组织安置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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