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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利的标准化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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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丙万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45-1164,共20页
“数据二十条”在国家政策表达层面以“权利束”作为数据上诸种权益诉求的底层观察视角,以应对数据从产生伊始就面临的复杂利益共生和相互依存关系。但在法律学说与实定法表达层面,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聚焦各组数据生成与流通关系,从“权... “数据二十条”在国家政策表达层面以“权利束”作为数据上诸种权益诉求的底层观察视角,以应对数据从产生伊始就面临的复杂利益共生和相互依存关系。但在法律学说与实定法表达层面,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聚焦各组数据生成与流通关系,从“权利人有权作用于权利对象的方式”等关键维度,对每一组数据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条块主张予以划界,将常见且正当的数据权利条块标准化为不同层次的权利模块,从而在立法层面实现规范表达。在信息来源主体之法定在先权利模块与数据处理主体之数据财产权利模块的二分基础上,可将后一模块细分为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与各类子财产权利模块。数据一般财产权是最先出现且最为完整的权利样态,包含了持有权能、使用权能和以经营为核心的处分权能;各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的样态取决于具体的数据流通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权利条块 权利模块 法定在先权益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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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精准确权的理论机理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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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纪珍 姚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3-95,共13页
数据确权是数据流通利用的基本前提。根据数据特性与数据处理活动的基本原理,可将信息和数据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分为数据物质体的生产行为、信息价值体的处理行为和外部治理行为。依据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和主体对于客体利用的权能理论... 数据确权是数据流通利用的基本前提。根据数据特性与数据处理活动的基本原理,可将信息和数据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分为数据物质体的生产行为、信息价值体的处理行为和外部治理行为。依据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和主体对于客体利用的权能理论,可对数据的持有、利用、共享等行为分别创设权利边界。在区分数据生产、数据处理和数据治理等行为的基础上,数据可在提供者、采集者、存储者和信息的加工者、分配者、使用者等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精准确权。数据确权的实现既需要完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也需要制定完善相应标准以及程序等,同时企业也需要在多向度进行管理创新,以适应数智化时代的多方面要求并前瞻数字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物质体 信息价值体 数据权能 企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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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保障机制:行政监管还是民事诉讼 被引量:55
3
作者 王锡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3-18,共16页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这些工具性权利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能够更高效地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有效地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目标。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同时,也侵害了民事实体权益,个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利束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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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产权保护的制度路径 被引量:21
4
作者 李爱君 夏菲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7-33,共17页
数据的生产要素地位已成为共识,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是激发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规范数据要素市场行为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核心诉求。由于数据客体的特殊性及数据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差异... 数据的生产要素地位已成为共识,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是激发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规范数据要素市场行为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核心诉求。由于数据客体的特殊性及数据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差异性,数据产权应作为新型财产权予以保护。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局限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部分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无法应对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目标下日益突出的数据财产权保护问题。应构建和完善数据财产权制度体系,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数据财产权并划定其各项权能的归属,从监管层面对数据财产权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从司法层面构建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行的财产权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财产权 数据财产权保护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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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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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6期125-137,共13页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性权利,将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纳入数据产权分立的理论框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被视为各阶段数据用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由此形成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数据确权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用益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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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体权利及其未决问题——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8
6
作者 田广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1-141,共11页
大数据技术将世界万物迅速地数据化,人类个体也由此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数据主体。大数据技术为数据主体创造了更多的福祉、自由和价值,也带来了个体权利的风险。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主张数据主体拥有知... 大数据技术将世界万物迅速地数据化,人类个体也由此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数据主体。大数据技术为数据主体创造了更多的福祉、自由和价值,也带来了个体权利的风险。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主张数据主体拥有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反对权、限制处理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等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法律化致力于尊重和保护数据主体的隐私、自主、尊严和利益,但是该条例仍然无法妥善解决数据权利与信息自由的内在冲突、永久性删除与技术性隔离的两难、原生数据的保护和衍生数据的无为以及算法歧视的阴影与公正权利的诉求等问题。对欧盟GDPR所主张的数据主体权利及其未决问题的分析期待能为中国数据治理模式的探究提供学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数据主体权利 信息自由 隐私自主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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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放政府数据政策以及图书馆作用的综述 被引量:18
7
作者 杜妍洁 顾立平 《图书情报工作》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7期141-148,共8页
[目的/意义]图书馆在知识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人们利用数据创造知识,分析政策要素可以协助图书馆在收集、管理、处理、服务上厘清权益问题并制订实施方案。[方法/过程]调研国外开放政府数据政策,从执行方... [目的/意义]图书馆在知识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人们利用数据创造知识,分析政策要素可以协助图书馆在收集、管理、处理、服务上厘清权益问题并制订实施方案。[方法/过程]调研国外开放政府数据政策,从执行方案、权责声明、服务政策三个方面综述政策要素,并以综述结果为基础分析图书馆的作用。[结果/结论]完善的政策体系有助于数据共享,而且图书馆可以协助推动良好实践,其中政策要素包括:执行方案(界定政策范围、组织推进小组、明确执行任务)、权责声明(建立问责机制、遵循既有法规、坚持开放边界)、服务政策(规划基础设施、提出服务要求、设定屏蔽原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开放数据 权益管理 数据政策 信息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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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到流通: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反思 被引量:6
8
作者 商建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0-110,共11页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需重新进行数据治理范式选择。通过考察我国顶层设计与社会实践、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进程、美国数据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数据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数据流通。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相应治理范式对数据流通予以支撑。证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应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赋予数据主体相应的数据权益,才能呼应数据“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三权分置 数据基础法律制度 数据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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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角下数据可携权之适用路径 被引量:10
9
作者 谢蔚 李文静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40-146,共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数据可携权,但具体实施规范仍待细化。我国缺乏法律指引下的数据可携权实操经验,以比例原则作为分析工具对欧盟数据可携权确立过程和实施进路研析,可以用一种规范结构的方式映射我国数据可携权的适用路径...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数据可携权,但具体实施规范仍待细化。我国缺乏法律指引下的数据可携权实操经验,以比例原则作为分析工具对欧盟数据可携权确立过程和实施进路研析,可以用一种规范结构的方式映射我国数据可携权的适用路径。我国下一阶段可以将数据可携权实施规范确定为技术条件标准的政策性实现策略与竞争法上的补充实施方案相结合的框架,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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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成立的权利客体基础 被引量:10
10
作者 吴亚光 《图书馆建设》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4-93,共10页
数据控制者在形成数据集合时实现信息熵减的劳动带来了大数据经济利益。数据集合上负载信息主体人格利益和多重社会利益,并不影响数据集合的相对独立性,数据集合可以成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基础。实现数据财产权各项权能需要平衡数据集合... 数据控制者在形成数据集合时实现信息熵减的劳动带来了大数据经济利益。数据集合上负载信息主体人格利益和多重社会利益,并不影响数据集合的相对独立性,数据集合可以成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基础。实现数据财产权各项权能需要平衡数据集合的利益结构。基于数据集合的负外部性,需要在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披露环节对数据控制者设定行为边界。此外,需要建立数据的强制公开、移送、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并且基于利益分配公正性适当征收"数字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体 数据财产权 数据集合 个人信息 利益结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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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理论研究综述 被引量:9
11
作者 唐要家 汪露娜 《产业经济评论》 2020年第5期95-108,共14页
数字商务企业大量过度收集用户隐私数据并且频繁出现隐私数据泄露事件,使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成为社会公众和各国政策制定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第一生产要素的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不仅涉及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涉及... 数字商务企业大量过度收集用户隐私数据并且频繁出现隐私数据泄露事件,使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成为社会公众和各国政策制定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第一生产要素的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不仅涉及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涉及数据要素开发利用问题。政府隐私保护政策制定需要有效平衡个人隐私权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关系。为此,本文主要对隐私保护的经济学理论研究进行综述,对“隐私悖论”与市场失灵、个人隐私数据的产权配置、隐私保护监管体制与监管政策等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总结,从而提供基于效率的隐私保护经济学观点,有助于制定更加科学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实现个人隐私保护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保护 隐私悖论 数据产权 隐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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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财产权的证立及诠释
12
作者 季卫东 翁壮壮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8-189,共22页
个人数据财产权否定论主张个人数据来源日常化、独立价值低、独占程度弱、非劳动所得,并且创设该权利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反对创设个人数据财产权。然而,这些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数据财产权具备避免个人数据价值被过度攫取的对抗功能... 个人数据财产权否定论主张个人数据来源日常化、独立价值低、独占程度弱、非劳动所得,并且创设该权利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反对创设个人数据财产权。然而,这些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数据财产权具备避免个人数据价值被过度攫取的对抗功能、多主体共享数据经济红利的互惠功能,以及个人参与数据经济秩序再造的协商功能。在静态结构层面,个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限于有能力授权其他主体使用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权利客体限于依法可转让的显名个人数据;权利内容是通过法律授权实现财产权益。在动态运作层面,数据汇聚效率可能降低、定价权倾斜分配、权利实现机制缺失的难题可以被配套制度化解。在制度边界层面,法律通过协调不同个人的数据财产权之间、个人数据财产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之间,以及个人数据财产权与公共数据之间的关系,可兼顾个人数据流通的效率、公平与安全,从而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财产权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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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监管的政策研究综述 被引量:8
13
作者 张梦霞 顾立平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CSSCI 2016年第1期3-10,共8页
【目的】探索数据监管政策的实施细节,促进数据监管政策的建立。【方法】通过梳理国内外数据监管的相关理论成果,并分别从科学数据的遴选标准、存储规范和传播交流机制三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结果】数据监管的政策要素主要包括:数据... 【目的】探索数据监管政策的实施细节,促进数据监管政策的建立。【方法】通过梳理国内外数据监管的相关理论成果,并分别从科学数据的遴选标准、存储规范和传播交流机制三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结果】数据监管的政策要素主要包括:数据遴选标准(符合数据提交流程要求、优先遴选原则、数据真实可用的声明、数据来源不具争议性);数据存储规范(遵循相关政策、保障数据完整、满足通用技术标准、保证长期可持续发展);传播交流机制(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南、开放获取传播许可协议、传播行为的免责声明、数据重用的说明文件)等。【局限】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框架中的细节。【结论】科研组织、协会、资助机构等应该积极推进和制定数据监管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监管 数据管理服务 数字档案管理 数据权益管理 数据遴选 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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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事权利配置与保护问题
14
作者 万学敏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8期157-161,共5页
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民事权利意在保障其对数据的自主决策权,以避免因非法收集与利用而致使其人格权益以及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此种权利属于有别于传统物权、知识产权等的全新民事权利类型,其作用在于协调个人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的... 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民事权利意在保障其对数据的自主决策权,以避免因非法收集与利用而致使其人格权益以及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此种权利属于有别于传统物权、知识产权等的全新民事权利类型,其作用在于协调个人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文章立足个人数据的流通及保护需求,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权属和保护规则。鉴于个人数据同时具备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双重特性,认为可引入直接识别标准予以区分,普通个人数据的财产权益由数据业者与数据主体共有,而敏感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仅归数据主体所有;针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认为可通过权利配置实现数据保护利用的有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属 数据民事权利 数据流通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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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民刑交错视角下的法益保护论探讨 被引量:1
15
作者 郑军男 《交大法学》 2023年第6期5-29,共25页
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 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立法论”探讨路径是在刑法立法层面上探讨立法者为在刑法政策上实现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这一目的,动用刑罚禁止何种行为类型才具正当性的问题。然而,两种探讨路径都将依赖于“数据权益”的内涵确定以及法益格的认定问题,换言之,是刑法法益理论在数据权益刑法保护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民法典》第127条并非是关于数据的确权性规定,且在民法理论界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的状况下,“数据权益”内涵不明、法律属性不清导致其并不具备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法益”格。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类法益保护模式探讨路径,是对刑法法益保护方式的误读,并未触及“数据权益刑法保护”之规范层面问题的实质。“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探讨路径则不仅混淆了现象层面与规范层面上的“数据犯罪”概念的界分,也由于没有论证“数据安全”如何能够构成刑法的保护法益,而导致结论过于武断。在理论探讨上,应该明确作为行为客体的物理层面上的“数据”概念与作为保护客体的法益层面上的“数据权益”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明确“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在规范层面上是否构成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权益 法益保护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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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产权研究热点与趋势——基于239篇文献的可视化分析
16
作者 张炎坤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4年第9期24-33,共10页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广泛融入社会各个领域,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数据产权作为数据要素的关键问题,其研究尚缺乏系统性与深入性,亟需详细梳理相关文献并揭示其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本研究以“数据产权”为主...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广泛融入社会各个领域,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数据产权作为数据要素的关键问题,其研究尚缺乏系统性与深入性,亟需详细梳理相关文献并揭示其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本研究以“数据产权”为主题,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进行高级检索并筛选出239篇相关文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演变趋势 CITESPACE 可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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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的权利界定与制度保障:基于效率的法律激励 被引量:1
17
作者 谷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105-121,共17页
从数字私人领域的外部激励需求入手,引申出数据要素法律界权的必要性。在数据供给与处理环节,个人数据的权利应赋予用户,数据处理者收集或使用个人数据,应以事先告知并取得用户个人同意为原则。在此基础上,作为数据处理者的平台企业与... 从数字私人领域的外部激励需求入手,引申出数据要素法律界权的必要性。在数据供给与处理环节,个人数据的权利应赋予用户,数据处理者收集或使用个人数据,应以事先告知并取得用户个人同意为原则。在此基础上,作为数据处理者的平台企业与第三方数据运营者就平台内数据的利益分配,应满足前者的数据收益和安全保障需求,后者在访问、收集或使用平台内数据时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数据流通环节,针对数据交易的经验类型,通过自愿交易、强制交易、管制交易以及禁止交易等四种基本制度安排,增进法律界权后的数据权利在交易过程中的有效保护,提高数据要素在私人领域的优化配置水平,进而奠定数据交易法律秩序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界权 个人信息 平台企业 数据交易 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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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的数据权属立法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周灵 林旸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2年第5期108-115,共8页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利该如何配置,以及数据作为新型财产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仍未解决。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亟需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以部分数据权利财产化为主要手段的数据确权体系,完善数据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促进数据流通与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个人信息 数据可携带权 数据库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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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意的指南 被引量:2
19
作者 敖海静(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1期235-268,共34页
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极大地改变了有关数据保护的国际法律格局。其中,第6条规定了六种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数据主体的同意无疑是最重要和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但同意的实质内涵仍然是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 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极大地改变了有关数据保护的国际法律格局。其中,第6条规定了六种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数据主体的同意无疑是最重要和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但同意的实质内涵仍然是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键问题。为此,2020年5月,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在原第29条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其行动计划发布了《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意的指南》,旨在从有效同意的要素、同意的明确性、其他要件、与其他法律依据的关系、特定领域的同意问题,以及原《95/46EC指令》下同意的效力等方面全面解释了GDPR有关同意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鉴于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贯彻实施GDPR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和广泛性,本指南正在并将继续对欧盟乃至全球的数据保护实践产生极其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本指南带有极其强烈的释义学和面向实务的特征,因此就具备了重要的比较法价值。我国现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仅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况。有鉴于此,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信息主体同意这一原则的基础是较多借鉴了GDPR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同意的例外情形。在这个意义上,作为GDPR的权威解释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相关指南就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本人不揣浅陋,将本指南译为中文,以期对学界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DPR 同意 自由作出 具体的 充分知情 同意的例外 数据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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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控制者信息权”权益定位——以《民法典》个人信息权为视阈
20
作者 陈志慧 王小萍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5期20-26,共7页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争议一直不断,个人信息权立足于信息自然人主体,具有人身附属性,无法评价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社会属性;公共性法益的抽象性模糊了法益的处罚边界,丧失了法益解释机能的作用。面对批量信息在市场经济秩...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争议一直不断,个人信息权立足于信息自然人主体,具有人身附属性,无法评价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社会属性;公共性法益的抽象性模糊了法益的处罚边界,丧失了法益解释机能的作用。面对批量信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流转和共享的自由和安全,需要重新解读个人信息权,将数据控制者信息权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化解自由与安全、个人法益与公共性法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控制者信息权 法益 “集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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