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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中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两种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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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智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6-224,共19页
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具备程序和实体双重构造。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信息主体可以主张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前者侧重于对后续行政行为的结果审查,后者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风险控制。... 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具备程序和实体双重构造。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信息主体可以主张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前者侧重于对后续行政行为的结果审查,后者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风险控制。在间接救济维度,在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作出行政行为后,信息主体可以针对该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由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在直接救济维度,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监督行政机关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并在遭受拒绝时寻求行政救济,此时应当充分发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作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已经现实化为具体损害,则信息主体也有权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避免叠床架屋,应当审查信息主体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之间的衔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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