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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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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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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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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8期75-8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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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一般项目“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版权治理体系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SM202410009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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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跨法域音乐版权交易涉及巨大的音乐产业利益,由此,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拥有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践需求已经产生。考察国际条约中关于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可知,我国没有强制性义务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但是基于文化交流的必要,以及对我国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保障,我国可以在此议题中主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确立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法域内的获酬权。我国无需立即撤回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提交的保留声明,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的确不会违反保留声明的内容。当前,我国可以直接利用《著作权法》第45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将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纳入我国音乐产业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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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录音制品
获酬权
外国录音制作者
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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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udio Recording
right to receive remuneration
Foreign Producers of Audio Recordings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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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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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时代音乐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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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君
董好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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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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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65-7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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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18GZYB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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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音乐版权之“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因为效率不高,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新兴的授权许可模式,音乐版权默示许可制度因高效率特点受到关注。通过论证音乐版权默示许可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提出适时进行立法规范的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音乐版权默示许可成立的条件,划定音乐版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确定其适用对象,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以此规范音乐版权默示许可行为和保护音乐版权默示许可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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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时代
音乐版权
默示许可
获得报酬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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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age
music copyright
implied license
right of receiving remuneration
right of resc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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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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