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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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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3期16-32,共17页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邮轮旅游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邮轮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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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邮轮旅游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兼论《海商法》增设邮轮旅游特别规定的观念障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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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9年第3期102-117,共16页
我国《海商法》修改妥善处理邮轮旅游的前提是厘清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对此主要存在邮轮公司承运人说、旅行社承运人说等观点。中国特色包船模式以包价旅游为基本形式,旅行社的核心职能是中介服务,而非实际提供运输服务。旅客与旅... 我国《海商法》修改妥善处理邮轮旅游的前提是厘清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对此主要存在邮轮公司承运人说、旅行社承运人说等观点。中国特色包船模式以包价旅游为基本形式,旅行社的核心职能是中介服务,而非实际提供运输服务。旅客与旅行社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并不包含运输合同的条款,因而旅行社无法构成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现有进展总体也持相同态度。旅行社承运人说的主要理据均难成立。我国《海商法》增设邮轮旅游特别规定的障碍主要在于旅行社承运人说造成的普遍误解,而非立法技术、法理依据等客观方面,此类障碍依据邮轮公司承运人说均可迎刃而解。我国《海商法》修改应当妥善处理邮轮旅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旅游 包船模式 承运人 旅行社 包价旅游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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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传统与域外趋势--民法典时代海事诉讼时效规范属性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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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经贸法律评论》 2022年第3期18-37,共20页
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属性是指此项制度作为强制性或任意性规定的不同立法选择,应是《海商法》“时效”一章修改的根本问题。《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中国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形成了一以贯之的传统,对于海事诉讼时效亦无特别规定。... 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属性是指此项制度作为强制性或任意性规定的不同立法选择,应是《海商法》“时效”一章修改的根本问题。《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中国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形成了一以贯之的传统,对于海事诉讼时效亦无特别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存在诸多分歧,但此项制度的法理溯源不宜用于否定现时功能,公益考量也不足以排斥以当事人援用为条件,所谓实践弊端更与规范属性无关。考察比较法上海事诉讼时效的规范属性,国际海事条约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实非多数做法,德国以及东亚法域则是采取了各不相同的立法模式。《海商法》修改关于海事诉讼时效规范属性的立法选择,应当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比较法的立法趋势,以及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实际效果。据此,尚无必要规定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但应将诉讼外请求纳入时效中断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强制性规定 海商法修改 民法典 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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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立法:理论检视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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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第2期45-57,共13页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法律性质 运输合同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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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法制保障论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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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金怡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4期40-49,共10页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制保障:第一,放开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拓宽船票销售渠道,促进中国邮轮市场经营模式逐渐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制保障:第一,放开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拓宽船票销售渠道,促进中国邮轮市场经营模式逐渐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第二,健全邮轮船票规则,审慎考量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经验与不足,着重关注船票条款的审核与公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第三,完善邮轮旅游相关法律制度,一是通过《海商法》修改创设邮轮旅游的民事特别规定,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于船上治安事件的管辖权,三是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加强对于邮轮旅游运输的管理;第四,推进邮轮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决,充分发挥调解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旅游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法制保障 市场准入 船票规则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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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建设的航运法律保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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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胡正良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1-122,共12页
航运法律以海商法、航运经济法和航运行政法为主要部门构成,负有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使命。“一带一路”建设的航运法律保障应当遵循充分发挥航运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实现“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航运软实力输出的目标。发挥... 航运法律以海商法、航运经济法和航运行政法为主要部门构成,负有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使命。“一带一路”建设的航运法律保障应当遵循充分发挥航运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实现“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航运软实力输出的目标。发挥此种保障作用的基本途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航运法律,重点在于《海商法》的现代化,并且力争使之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航运法律的示范法;二是提升我国海事司法与仲裁的公信力;三是通过主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定航运立法指南以及协助沿线国家完善航运法律的途径,促进沿线国家航运法律的完善与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航运法律 法制保障 《海商法》修改 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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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再议——兼评《海商法》的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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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源民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第2期38-44,共7页
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至今依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关于二者关系的争论并非仅有学术意义,而且直接涉及到《海商法》的修改是将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继续保留在第四章中,还是将这些规定移至租船合同一章中。通... 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至今依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关于二者关系的争论并非仅有学术意义,而且直接涉及到《海商法》的修改是将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继续保留在第四章中,还是将这些规定移至租船合同一章中。通过对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比较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的分析,厘清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从而证明将航次租船合同条文继续保留在《海商法》第四章并不是一个选项,而是一个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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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应设立的电子运输记录规则之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朱文菁 孟国碧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1期16-22,共7页
《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 《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有”的具体方式,确立“可靠性”标准,完善媒介转换规则,以真正实现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运输记录 功能等同 提单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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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游合同立法刍议——以我国《海商法》修改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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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懿 《海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88-195,共8页
以邮轮为典型代表的海上旅游业正在我国蓬勃发展。与邮轮旅游的发展势头相比,我国有关海上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滞后的状态。邮轮旅游的主体关系不清,救济途径不明,是实践中突出的两大问题,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以邮轮为典型代表的海上旅游业正在我国蓬勃发展。与邮轮旅游的发展势头相比,我国有关海上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滞后的状态。邮轮旅游的主体关系不清,救济途径不明,是实践中突出的两大问题,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制。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将海上旅游合同纳入其立法讨论的范畴,是必要且合理的。论述海上旅游合同进行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并对相关基础问题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旅游合同 邮轮旅游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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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之平衡——从海商法的正义到民法的正义
10
作者 徐峰 《济宁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4-53,共10页
长久以来,在我国海商法中,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更偏向承运人利益,表现在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总量的不对等以及权利与义务不对应这两方面,形成了海商法下的“正义”,这一点体现在我国《海商法》中,因而相关条文亟需补充与完... 长久以来,在我国海商法中,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更偏向承运人利益,表现在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总量的不对等以及权利与义务不对应这两方面,形成了海商法下的“正义”,这一点体现在我国《海商法》中,因而相关条文亟需补充与完善。回顾海商法发展史,从罗德—罗马法到国际商人法,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历经了从货方“义务本位”到“权利义务本位”的发展过程。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遵循上述路径,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民法上的“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货双方 权利义务平衡 正义 义务本位 权利义务本位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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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 被引量:35
11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4期53-71,共19页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借鉴或吸收《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对第四章进行现代化,以及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重点,并对其余各章内容进行充分的修改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海上运输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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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被引量:7
12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海商法》修改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法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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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13
作者 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3期19-31,共13页
《海牙规则》是船货双方利益妥协的产物,以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为宗旨,具有调整内容的限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之特点,其实施至少在20世纪60年代基本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且对当前这一领域的国际化仍然发... 《海牙规则》是船货双方利益妥协的产物,以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为宗旨,具有调整内容的限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之特点,其实施至少在20世纪60年代基本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且对当前这一领域的国际化仍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采用的承运人责任规则超出海上贸易实际需求,以及在上述特点方面存在不足,是其未能发挥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作用的主要原因。在正确认识海上货物运输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立法的共性和差异基础上,中国在对参加《鹿特丹规则》持谨慎态度的同时,应当在《海商法》修改时积极借鉴或吸收该规则中合理和成熟的内容,优化《海商法》第四章采用的“混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规则》 法律国际化 国际条约 混合制度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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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合同法律制度:当前主要问题之解决 被引量:1
14
作者 胡正良 孙悦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1期14-24,共11页
《民法典》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文缺乏足够的具体规定。针对当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三个突出法律问题,提出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解决承运人和地位为非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问题,从证据法角度认定运单是运输合同... 《民法典》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文缺乏足够的具体规定。针对当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三个突出法律问题,提出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解决承运人和地位为非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问题,从证据法角度认定运单是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明,以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解决承运人对不及时提取的货物的处理问题、选择在约定的卸货港之外的港口卸货和在运费等费用未支付时对货物的处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海商法》修改时增设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完善这一制度此前的应对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法律制度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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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理念与立法调适--以《海商法》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
15
作者 曹兴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2期25-36,共12页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于人身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考量以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运作机制的不同,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适用也有所区分。同时,调整对象的商事化差异也会带来对责任限制制度的差别需求。以《海商法》为代表的相关立法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共性价值和适用区分,对责任限制制度的扩张适用以及责任限额的设定作出恰当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 效率价值 责任限额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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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动公约》的机制创新与中国海事劳动法治的衔接建议 被引量:1
16
作者 郑丽珍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第1期100-116,共17页
如何以符合《海事劳动公约》的方式保护海员并有效解决涉外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正日益成为中国涉外海事立法和司法审判的难题之一。文章基于规范分析,采取横向与纵向比较方法,评析《海事劳动公约》吸引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批准的机制创... 如何以符合《海事劳动公约》的方式保护海员并有效解决涉外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正日益成为中国涉外海事立法和司法审判的难题之一。文章基于规范分析,采取横向与纵向比较方法,评析《海事劳动公约》吸引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批准的机制创新,并透过中国对《海事劳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建设性参与,挖掘中国在海员劳动保护方面的有益探索及存在的不足。为更好地实施该公约,文章建议以当前中国1992年《海商法》修改为契机,从立法层面构建以《海商法》"船员"章为核心的海事劳动法律体系,拓展衔接公约及其2016年和2018年修正案所要求的海员权益保障的广度和深度,并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同时,建议从执法和司法层面完善海事三方协商、监督检查和海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员劳动标准 《海事劳动公约》 实施 中国1992年《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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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识别研究
17
作者 安寿志 申钟秀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3期89-101,共13页
承运人的识别关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通过对中国承运人识别司法案例的统计和分类,总结出中国承运人识别的方法。这些识别方法存在两个理论问题:承运人的识别能否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的承运... 承运人的识别关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通过对中国承运人识别司法案例的统计和分类,总结出中国承运人识别的方法。这些识别方法存在两个理论问题:承运人的识别能否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的承运人的定义进行?推定承运人与签发提单权利来源下的雇主责任的本质有何不同?通过分析可知: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的承运人的定义识别承运人存在逻辑不自洽和法理错误;推定承运人应在采用提单文义识别方法和特殊的识别方法仍不能识别承运人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需限定推定的次数和明确规定推定不利方的反证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承运人识别 雇主责任 推定承运人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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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问题——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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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正义 严凌成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4期60-70,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款并未明确说明航次承租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导致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有很大争议。有必要从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基础、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背景、三类租船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款并未明确说明航次承租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导致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有很大争议。有必要从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基础、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背景、三类租船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英美法的视角等不同层面,论证在将船舶转租给实际货主时赋予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要求的分摊海上风险和追求商法效率的价值取向。同时,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作出适当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航次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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