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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财产保全与债权实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两种构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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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家乐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61-174,共14页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两种理论定位:一是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的实体定位,该定位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独立于执行程序,主张撤销者债权无需到期,保全范围及于成立于诈害行为前的所有债权;二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执行定位,该定位依托执行程序,适...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两种理论定位:一是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的实体定位,该定位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独立于执行程序,主张撤销者债权无需到期,保全范围及于成立于诈害行为前的所有债权;二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执行定位,该定位依托执行程序,适格撤销权人需取得执行依据并证明强制执行无法使其完全受偿。实体定位以保全责任财产为目的,当债务人濒临或陷入事实破产,债权人群体对责任财产间接的价值支配力外显,债务人在作出财产处分时有义务为债权人群体利益考虑,债权人群体有权对违背此义务的诈害行为主张救济;执行定位以执行阶段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直接目标,债权人通过撤销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查封效力的追溯。相较而言,实体定位的理论架构更为完整,而执行定位更行之有效。由于我国执行财产分配制度未采绝对优先主义,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解释论建构宜采实体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责任 强制执行 相对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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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的模式选择与路径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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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龙飞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38-44,共7页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意蕴中核心位阶之所在,其经由对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施以保全,从而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排他效力,故而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方面,预告登记制度意义非凡。对此,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不动产预告...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意蕴中核心位阶之所在,其经由对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施以保全,从而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排他效力,故而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方面,预告登记制度意义非凡。对此,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进行探微——经由对权利保全效力、权利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预警效力——此四者进行探究,探求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的模式选择及其完善路径,以求细化我国在关于预告登记中物权效力的规定,使其效用得以更好地实现,最终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 相对无效 破产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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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解撤诉後当事人反悔,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能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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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满尚 曾庆纲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8年第3期47-49,共3页
民事二审和解撤诉之後,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对此问题并没有规定,实践中法院、当事人、检察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笔者以为:一审法院判决效力... 民事二审和解撤诉之後,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对此问题并没有规定,实践中法院、当事人、检察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笔者以为:一审法院判决效力的认定是解决该类争议的关键。对此,笔者首先厘清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区别,然後又从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角度层层推进,最後得出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反悔後执行一审判决,此时的一审判决才是有效的,其他情况均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协议 一审判决 撤回上诉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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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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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韶华 赵泽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01-118,共18页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约定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离婚财产处理约定是否为诈害债权行为,应采“相当性”标准,仅财产处理过当部分才构成诈害行为,而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量离婚时当事人的状况、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约定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离婚财产处理约定是否为诈害债权行为,应采“相当性”标准,仅财产处理过当部分才构成诈害行为,而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量离婚时当事人的状况、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协议整体、法律有关子女抚养费或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等因素予以判断。离婚财产处理约定诈害性的证明应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只要在债权实现时债务人无资力即可推定具有诈害性,相对人应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仍有资力承担举证责任。离婚协议之诈害行为属于无偿处分,撤销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恶意为条件。离婚协议之诈害债权行为的撤销系部分撤销,即仅针对财产处理过当部分,在债权范围内撤销。针对住宅等不可分割物的撤销,应当采取价格补偿而非整体撤销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仅对于债权人和相对人发生相对无效以及责任法上无效的后果,不影响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离婚协议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协议 债权人撤销权 相当性 部分撤销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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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生效力制度的新生与实际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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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嘉儿 《私法》 2022年第1期92-120,共29页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致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这种观点需要修正。以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为例,修正后的拟制所有权说不拘泥于文义将相对不生效力理解为有害处分在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内被拟制为不生效力,所有权先回归到出让人,再于法学上瞬间移转给预告登记权利人。这种新理解有助于澄清我国类似的相对无效概念的多重含义,并以此为基础促进相对不生效力制度在我国条文常见的“不得对抗”用语下生存空间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不生效力 预告登记 拟制 相对无效 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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