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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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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8-149,共12页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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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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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孙韶逸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9-78,共10页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罪不断提前直至与行政罚高度竞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符合刑法理性的复归,回到了相对积极主义的限缩适用的思路。该罪应该被确定为实质犯,假药是指《药品管理法》中的实质上假药的部分,体现了对不纯正法定犯的认同,从而证明了刑法规范追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数量和情节的叠加,而是行为本身危险的存在,而这种危险又可以体现为刑法对相对违法性的追求。落实到法定犯的认定,即使承认法益侵害理论,在认定时也必须叠加个人法益,否则行为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由此,对于积极主义的立法观也应一分为二看待,立法的"积极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满足刑法立法的道德诉求才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限缩 相对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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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野”到“融合” 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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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爱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33-454,共22页
“法律融合”的背景下,数个法领域很可能对同一行为做出了调整与规制,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违法的判断“和而不同”。违法判断相对性的立论依据在于,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从属于民法、行政法,因而也不能以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作为刑... “法律融合”的背景下,数个法领域很可能对同一行为做出了调整与规制,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违法的判断“和而不同”。违法判断相对性的立论依据在于,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从属于民法、行政法,因而也不能以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作为刑事违法判断的当然前提。法秩序的统一不是违法概念的形式统一,而是各法领域目的的统一。针对“刑民交错”“刑行衔接”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抛弃“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转用法律竞合和法律冲突的思维。刑事违法判断首要考虑的是刑法自身目的的实现,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定为参考(而非参照),行为的有效性并不能否定犯罪成立。较之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不仅能兼顾刑法目的的实现和法秩序的统一,符合刑法的谦抑理念,并且在判断过程上更为清晰、高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独立性 法秩序统一违法相对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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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法立场与分析方法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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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宏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39-54,共16页
违法相对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的矛盾不可调和,试图对法秩序统一原理做出变通理解的观点,无论是"目的统一论"还是"法律效果论"都难以证成,但现有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厘清和重述。刑法和民... 违法相对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的矛盾不可调和,试图对法秩序统一原理做出变通理解的观点,无论是"目的统一论"还是"法律效果论"都难以证成,但现有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厘清和重述。刑法和民法的关系不是对立、互斥的关系,而是补充、承接的关系。刑法学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民法问题的讨论,既不能对民法理论照单全收,也不能完全抛弃民法理论的概念和术语体系。在贯彻落实法秩序统一性的过程中,不应采用"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这一公式,而应将重点放在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上。"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分析框架,既适用于刑法与行政法规范关系的理解,也适用于刑法与民法规范关系的把握。在刑民交叉领域,这一理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前置法为依托,对罪质进行合宪性实质解释;二是以谦抑性为指向,对罪状和罪量进行合比例理解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法秩序统一性 违法相对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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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相对论的肯定与限制——兼及法益重合论之提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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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嘉仪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76-84,共9页
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民、刑行交叉案件对违法性判断的标准和程度都提出了新的理论挑战,亟需理论回应。违法一元论无法从逻辑上正确推导出法秩序统一的结论,而违法相对论可与法秩序统一原理更好地兼容。且作为违法一元论理论根基的二次规... 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民、刑行交叉案件对违法性判断的标准和程度都提出了新的理论挑战,亟需理论回应。违法一元论无法从逻辑上正确推导出法秩序统一的结论,而违法相对论可与法秩序统一原理更好地兼容。且作为违法一元论理论根基的二次规范理论,逻辑上并不妥当自洽,也无实践操作之可能。不同部门法的目的各异为违法相对论的合理性证成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指引。比较而言,违法相对论更为合理、可行。在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判断刑事违法性之时,应根据不同部门法所评价法益是否重合而区分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相对论 法秩序统一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法益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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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犯定罪模式之反思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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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31-44,共14页
行政犯这一概念根本的作用在于衡量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应扭转"刑法从属于行政法"的思维,应将行政犯置于刑法范畴下进行讨论。在定罪模式的选取上,以行政从属性为立论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因容易忽视刑法规范目的而... 行政犯这一概念根本的作用在于衡量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应扭转"刑法从属于行政法"的思维,应将行政犯置于刑法范畴下进行讨论。在定罪模式的选取上,以行政从属性为立论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因容易忽视刑法规范目的而使得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在事实上直接决定行政犯的成立与否,进而导致刑法本身所承载的违法含义走向萎缩,容易导致刑罚的扩张。相比之下,以刑事违法为核心的违法相对判断能够兼顾刑法自身目的和法体系内部统一,就更为合理。具体而言,在法律适用层面,要求围绕刑法目的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在刑事审判中,当行政行为成为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时,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的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 刑事违法 行政不法 违法相对判断 治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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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犯罪认定界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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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霁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254-265,共12页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的认定,应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准,同时以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区分非法债务为绝对违法债务与相对违法债务的基准,两种基准具有不同职能,可以在刑法体系中共存。以较轻程...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的认定,应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准,同时以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区分非法债务为绝对违法债务与相对违法债务的基准,两种基准具有不同职能,可以在刑法体系中共存。以较轻程度的不法行为催收相对违法债务的场合,只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以较轻程度的不法行为催收绝对违法债务的场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以严重不法行为催收相对违法债务的场合,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以严重不法行为催收绝对违法债务的场合,视情况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利贷 相对违法债务 绝对违法债务 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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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案件证明标准的三大特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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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坤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1期18-30,共13页
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孕育了富有特色的证明标准法律制度。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及监察权的实际运行来看,监察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已经表现出三大特征。理解这些特征不仅对准确适用该法的相关条文至关重要,而且对未来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中的证... 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孕育了富有特色的证明标准法律制度。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及监察权的实际运行来看,监察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已经表现出三大特征。理解这些特征不仅对准确适用该法的相关条文至关重要,而且对未来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监察机关既查办职务违法又查办职务犯罪,因此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双轨并行的态势。监察立案到处置的整个程序流程伴随着案情认识的逐渐深入,因此证明标准也需要以逐步上升的阶梯状态加以设置。监察权限中的任意性措施可以由调查人员较为灵活地运用,因此无须证明标准加以特别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有着严格的证明标准,未来则有必要向其他强制性措施扩展,以此进一步促进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证明标准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 监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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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河湖刑法保护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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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定湘 樊霖 郭姝姝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50-54,77,共6页
我国河湖刑法保护制度建设比较滞后,以致《水法》《防洪法》等一些河湖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现行的法规和河湖管理需求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表明:①《刑... 我国河湖刑法保护制度建设比较滞后,以致《水法》《防洪法》等一些河湖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现行的法规和河湖管理需求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表明:①《刑法》应加快构建相关制度;②聚焦管好“盛水的盆”,《刑法》需要确立“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罪”;③聚焦管好“盆里的水”,《刑法》需要推进“水污染行为”单独入刑,强化刑法在水资源水质方面的保护功能;④聚焦维护河湖秩序,不仅需要将未按许可证要求采砂的非法采砂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而且要强化采砂执法监管,促进采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通过研究并完善河湖刑法保护制度,以期为强化河湖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湖刑法保护制度 水污染 非法采砂 涉水违法 水域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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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源头防控的思考与对策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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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胜 李鑫 王静亮 《西部金融》 2017年第1期77-80,共4页
假名、匿名账户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重要作案平台。在反洗钱维度下,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将有效防范开立假名、匿名账户,切断犯罪链条。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客户身份识别实施环节仍有诸多问题亟待改善。本文以宝鸡为例,分析区... 假名、匿名账户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重要作案平台。在反洗钱维度下,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将有效防范开立假名、匿名账户,切断犯罪链条。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客户身份识别实施环节仍有诸多问题亟待改善。本文以宝鸡为例,分析区域虚假冒名开户事件主要特征,指出受客户身份核对环节存在制度漏洞、联网核查系统信息显示不全、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设置不合理等引发假名、匿名开立账户事件频发、处置不利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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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防和惩处涉林违法犯罪协同工作机制实践与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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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义贵 王维家 《林业资源管理》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4-36,共3页
阐述了建立预防和惩处涉林违法犯罪协同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总结了青海省预防和惩处涉林违法犯罪协同工作机制运行实践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机制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 预防惩处 涉林违法犯罪 协同机制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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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留置措施的完善
12
作者 周敏琦 《枣庄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09-114,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调整了相关留置措施规则,更具可操作性。在监察实践中,留置措施在以下三个方面还有待完善: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留置适用未作区分,留置措施规则内容不明确,留置措施司法衔接监督机制有待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调整了相关留置措施规则,更具可操作性。在监察实践中,留置措施在以下三个方面还有待完善: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留置适用未作区分,留置措施规则内容不明确,留置措施司法衔接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明确留置措施的性质,细化留置措施规定,完善司法衔接监督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留置 职务犯罪 职务违法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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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型地下钱庄外汇非现场打击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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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波 吴铭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第6期51-54,58,共5页
涉税型地下钱庄助长骗取出口退税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但虚增出口数据,更极大地浪费财政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外汇管理部门掌握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资源,具有大数据优势,应当肩负起打击重任。本文从涉税型地下钱庄的定义和发展趋势入手,... 涉税型地下钱庄助长骗取出口退税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但虚增出口数据,更极大地浪费财政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外汇管理部门掌握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资源,具有大数据优势,应当肩负起打击重任。本文从涉税型地下钱庄的定义和发展趋势入手,围绕其运作模式与特点,把“资金通道”和“交易对手”作为发现钱庄线索的切入点,在数据采集使用、价值信息挖掘、推进部门间非现场合作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税型地下钱庄 骗取出口退税 非现场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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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4
14
作者 王姝婷 《武警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39-42,共4页
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实践中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界定不明确给司法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在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工作中,剖析种类与范围司法认定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新型毒品的立法,以完善新型... 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实践中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界定不明确给司法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在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工作中,剖析种类与范围司法认定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新型毒品的立法,以完善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毒品犯罪 新型毒品种类 新型毒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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