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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的经济法属性及构成要素--《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理论变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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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克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3-134,共12页
《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必须以尊重私权和私法自治为起点,但应从规制这一相反方向进行制度和理论构建。规制是以禁止、限制和强制方式限缩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形式,源于并寓于经济法,由规制对象、目标、措施和机构等要素构成。作为一个... 《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必须以尊重私权和私法自治为起点,但应从规制这一相反方向进行制度和理论构建。规制是以禁止、限制和强制方式限缩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形式,源于并寓于经济法,由规制对象、目标、措施和机构等要素构成。作为一个枢纽型概念,规制集中反映了经济法的特质,并可将经济法与经济学及其他学科联结起来。规制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行动,其源头是法律而非行政。行政规制的实质是执法,与规制完全不能等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制 规制要素 私权滥用 私法自治 行政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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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生成的契约群逻辑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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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英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4-74,共11页
金融契约群不仅是组织投融资协作、创新金融交易模式的法律工具,也成为个体风险分配与转移、公共风险生成与扩散的载体。金融契约群的网状发散结构加重了群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群主"的权威治理使得群成员的意思非自治性更... 金融契约群不仅是组织投融资协作、创新金融交易模式的法律工具,也成为个体风险分配与转移、公共风险生成与扩散的载体。金融契约群的网状发散结构加重了群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群主"的权威治理使得群成员的意思非自治性更加显著,可能损及交易公正和市场秩序。金融契约群的互联扩展特征和系统连动机制,也加剧金融机构互联和跨市场风险回馈,加速个体风险向公共风险转化,助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对金融契约群的法律规制应沿循公私法协同并用路径,以"规制性私法"理念实现合同法律等私法规范维护公序公益之功能,增设契约群特殊立法,运用合同效力否定司法裁判引导契约群行为,加重"群主"责任、对契约群交易实施穿透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契约群 风险生发机制 规制性私法 “群主”责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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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日照采光领域管制标准的私法适用探究——基于近十年判决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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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巩固 陈瑶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2期24-39,共16页
日照采光领域管制标准如何发挥私法效力在理论上向来颇具争议。对近十年来建筑物日照采光领域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管制标准在私法裁判中得到广泛适用,"超标担责"已成通例,标准与损害事实认定、容忍限度确认、注意义务... 日照采光领域管制标准如何发挥私法效力在理论上向来颇具争议。对近十年来建筑物日照采光领域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管制标准在私法裁判中得到广泛适用,"超标担责"已成通例,标准与损害事实认定、容忍限度确认、注意义务判断等相结合,"达标免责"运用普遍。从实效角度来看,私法裁判对管制标准的倚重能发挥后者科学权威、明确统一、节约资源、尊重行政等方面的优势。但管制标准也存在内容单一僵化、价值目标偏低、合法性存疑、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不应绝对化使用。针对现存问题,未来应从丰富标准体系和细化司法规则两方面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照采光 管制标准 私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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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违法监管条款实施的司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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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英军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3-170,共18页
对市场行为实施公共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治理功能的应有之义,合同法是实现这一功能的主要规范,而以合同司法裁判协同行政监管也是欧洲“规制性私法”学说与实践形成的共识。合同违法监管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市场行为实施公共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治理功能的应有之义,合同法是实现这一功能的主要规范,而以合同司法裁判协同行政监管也是欧洲“规制性私法”学说与实践形成的共识。合同违法监管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规制功能的集中体现,具有特别的司法价值,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在体系释法基础上的法官能动司法和府院协同联动。应加强相关司法指引,厘清司法环节协同实施合同违法监管的法理逻辑,重视对交易法律关系的实质性、整体性审查,规范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并建立府院之间的双向衔接协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违法监管条款 公共规制 规制性私法 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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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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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健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4,共9页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民法基于法律的体系性,需要对民商法规则作出一体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内安排;在民法和商法不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则需要在民法体例之外另行立法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外安排,商法典及大量商事单行法属此情形。因立法例的差异,民法与商法互动存有程度上的不同。民事立法编内安排商事规则应当以私法统一规则需求为前提基础,以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为必要条件,以保持民法的"纯洁性"为核心。以该标准审视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该草案对商事规则的安排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需要及时修正以使民法为商事制度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法规则 民商分立 编内安排 编外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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