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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传统与现代:实质理性视阈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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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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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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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9-10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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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经济规制法的精准化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1BFX2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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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分析应基于社会正义观,从监管过程、结果和反馈三个方面,规则框架、法律范式、金融发展三个维度,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状态予以评价。由于主观意向和客观效力在实践中的不一致性,使得对适当性的分析会超出原有的逻辑范畴,更加注重具体行动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按照韦伯社会行为合理性分析框架,可将实质理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与其相关联的监管行动为逻辑起点,呈现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参照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文本教义,以司法审查裁量瑕疵为基础,可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失序情形分为职权滥用、越权监管与明显不当三类。按照解释社会学的方法论,导致监管行为偏离理想范畴的要因考察主要从目的计算、价值衡量和传统信赖三个方面展开。形式理性不足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可以通过完善约束机制和协作机制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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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管瑕疵
形式理性
目的理性
价值理性
监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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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gulatory defects
Rational Form
Rational Purpose
Rational Value
Rational regulatory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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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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