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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实然与应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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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中国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2-140,共19页
对于现行法确立的物权变动之形式主义,至少有五种解释论。解释论对揭示我国实然物权变动模式的作用相当有限,但有两点相对清楚:其一,现行法多处明确规定有因原则;其二,现行法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中包含意思表示。自审判实务而言,有因原... 对于现行法确立的物权变动之形式主义,至少有五种解释论。解释论对揭示我国实然物权变动模式的作用相当有限,但有两点相对清楚:其一,现行法多处明确规定有因原则;其二,现行法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中包含意思表示。自审判实务而言,有因原则普遍被各级法院所认可,同时很多判决点明登记合意、交付合意及物权变动合意。从应然角度看,但凡采形式主义,买卖合同的清偿就不可能是纯粹事实行为,它必然含有或伴有主观意思,具体包括公示合意(登记合意或交付合意)、清偿意思(清偿决定)以及物权变动意思;物权变动意思不仅是事实因素,而且是规范要素。物权合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无体财产权转让中,体现在登记申请,在动产交易中体现在交付,在合意主义模式下则与债权合意合体存在。有因原则对出卖人保护更有利,“对称说”不能成立;于交易安全而言,善意取得制度要比无因原则更科学精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意义主要在于,鉴于其作为物权变动要件之一,应单独考察其成立与效力。总体而言,借鉴瑞士法和奥地利法,采有因物权形式主义,承认一种有节制的物权行为理论,更契合我国实证法,是解释论上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理论 有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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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错模式立法——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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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华刚 贾青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20-23,共4页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纳其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登记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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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比较研究
3
作者 崔海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63-65,共3页
大陆法系国家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受一国社会经济状况、法律传统和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民族精神的制约。基于对我国确定物权变动模式因素的考察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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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争议之评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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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沛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4-16,共3页
针对我国即将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分析了其物权变动模式拟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引起的重大争议,指出了争议双方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物权 模式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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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以合理价格转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提供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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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锰霖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23-28,共6页
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要适当扩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外延,以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供给多元化的需求。从善意取得制度追求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考量,承认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是契合... 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要适当扩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外延,以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供给多元化的需求。从善意取得制度追求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考量,承认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是契合这一制度安排的,尽管这种交易违背了立法者意愿,但至少其不会产生明显的社会负外部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发,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调衡提出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合理价格 物权行为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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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无权处分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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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3期44-48,共5页
自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来 ,第 5 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制度倍受争议。文章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 ,划清了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着重从立法体例上阐述了国外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评析了三种不同立法模式的优劣 。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处分权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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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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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 《河北法学》 2003年第6期48-53,共6页
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例及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则、内容、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中国 立法 物权形式主义 民商事法律 不动产登记机关 形式审查工作 当事人权利 公开查册制度 实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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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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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涛 龙翼飞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54-59,共6页
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公示的对象不仅有物权人和债权人,还有潜在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抗的涵义包括不相容权利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某种权利的主张。"对抗"所... 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公示的对象不仅有物权人和债权人,还有潜在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抗的涵义包括不相容权利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某种权利的主张。"对抗"所针对的问题不仅是对物的归属的确定,同时还包括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物权变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通过登记才可以对抗的第三人和不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的第三人两种类型。确定了哪些第三人是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对抗的,将这些第三人排除,即可得出必须通过登记来对抗的第三人之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 对抗 第三人 未登记物权 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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