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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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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九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3-19,共7页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但书 罪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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