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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师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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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29-137,共9页
讼师唆讼、吓财、挠法,几成定论。从清代情况看,讼师有唆讼者,但大部分案件来源于被动收受而出策,所谓“唆讼”不全部是事实;讼师受财取利,多属主动要价,且价码较高,但这与机制上的不存在同业组织纪律约束及缺乏官府的有组织的管理有关... 讼师唆讼、吓财、挠法,几成定论。从清代情况看,讼师有唆讼者,但大部分案件来源于被动收受而出策,所谓“唆讼”不全部是事实;讼师受财取利,多属主动要价,且价码较高,但这与机制上的不存在同业组织纪律约束及缺乏官府的有组织的管理有关,又与市场供求有关,从“义利”分野指责其惟利是图,名之以“赃”、“贿”,不符合事实,也难合情理;讼师颠倒是非、混淆曲直以挠法的情形,确实较普遍,有的甚至很严重,讼师们应对此负责任;讼师具有“不着点墨而生杀人命”的“刀笔”之能,但我们应关注的是,讼师“刀笔”功夫的使用是否符合案情实际,对准确定罪量刑起了何种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讼师 唆讼 吓财 挠法 官府 同业组织 案件来源 纪律约束 市场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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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人民人法律地位的异同——以命案量刑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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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萌 《清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6,共16页
清朝二元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以满洲人为主体的八旗制度统摄旗人,以汉人为主体的州县制度管理民人。旗人与民人,构成社会人群的基本分野。前人言及旗民法律关系,多强调其不平等方面。本文则通过对刑科题本有关旗民命案的考察,旨在说明:旗... 清朝二元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以满洲人为主体的八旗制度统摄旗人,以汉人为主体的州县制度管理民人。旗人与民人,构成社会人群的基本分野。前人言及旗民法律关系,多强调其不平等方面。本文则通过对刑科题本有关旗民命案的考察,旨在说明:旗人与民人在命案审理方面基本享有平等法律地位。这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命案量刑标准、"宽严相济"原则,"存留养亲"律、"恩诏"减刑、"良贱相殴"律、命案审理程序。上述问题的澄清,有助于说明旗人在什么场合下享有特权,又在什么场合下不享有特权,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估清代旗民(满汉)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法律命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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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石家庄地区旱涝灾害变化规律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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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禧亮 毕胜杰 +2 位作者 魏军 颜停霞 毕硕本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61-165,共5页
以清代石家庄地区旱涝历史资料为依据,建立清代石家庄地区旱涝等级序列。结合频次分析、滑动平均和小波分析等方法,对旱涝灾害的年代与世纪频次、阶段性和周期性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石家庄地区旱涝灾害分为1644-1744年、1745-1787年、... 以清代石家庄地区旱涝历史资料为依据,建立清代石家庄地区旱涝等级序列。结合频次分析、滑动平均和小波分析等方法,对旱涝灾害的年代与世纪频次、阶段性和周期性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石家庄地区旱涝灾害分为1644-1744年、1745-1787年、1788-1862年和1863-1911年4个阶段:旱灾存在3-5、8-10、25和120年左右,涝灾存在3-5、7-10、18、25、50和120年左右等周期变化;清代268年来干湿呈现偏湿-湿润-偏旱特征;且石家庄地区与华北地区旱涝灾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相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朝 石家庄地区 旱涝灾害 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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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之路径初探——以“情”、“理”、“法”为切入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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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继磊 《政法论丛》 2008年第4期80-84,共5页
近年来,在中国学界,和谐及和谐社会已成为十分凸现的论题。"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和中国人建构其所认同的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情理法"抑... 近年来,在中国学界,和谐及和谐社会已成为十分凸现的论题。"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和中国人建构其所认同的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情理法"抑或"情""理""法"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和梳理,再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角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是如何建构和谐社会的,从而启示我们对当下我国学界和谐社会的研究进行反思。这是很有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 “理” “法” “天人合一”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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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法律的多元形态与边疆治理——以伊斯兰教法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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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京兰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44-156,共13页
由于民族、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清代新疆的法律格局一直呈现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习惯法等多元法律并存的样态,军府制时期较为突出。建省后,新疆行政建制实现了与内地的统一,多元法律的整合亦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法律的多元... 由于民族、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清代新疆的法律格局一直呈现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习惯法等多元法律并存的样态,军府制时期较为突出。建省后,新疆行政建制实现了与内地的统一,多元法律的整合亦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法律的多元现象依旧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新疆。这种法律的多元以及多元法律的民族与宗教因素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发展至清代表现于新疆地域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清代新疆多元法律及伊斯兰教法为主线的边疆法制实践表明,彼时新疆之法律实践虽不乏成效亦含族群关系之诸多隐患。要之,清代新疆治理在法制层面推进乃近代民族国家建构之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新疆 伊斯兰教法 法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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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律与哀矜:清代中国听审的核心概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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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忠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2-110,160,共9页
读律与哀矜,既是清代中国听审经验之总结,又是听审实践之指南,因此成为清代听审折狱的核心概念。司法官员是否具备法律知识与能否依法听审,乃是清代法律的关键问题。清代法律有"讲读律令"的专门规定,司法官员是否"讲读律... 读律与哀矜,既是清代中国听审经验之总结,又是听审实践之指南,因此成为清代听审折狱的核心概念。司法官员是否具备法律知识与能否依法听审,乃是清代法律的关键问题。清代法律有"讲读律令"的专门规定,司法官员是否"讲读律令",是否"通晓律意",是他们在听审断狱时能否"具引律例"的一个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儒家倡导的"仁政",是"爱"或"爱民"的政治,也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政治。"哀矜"是司法官员的同情之心和怜悯之情,也是"仁爱"的一层意思。哀矜与读律、慎刑、中罚、心服等司法的核心理念之间,都存在着关联。清代中国"情法两尽"的司法模式,与要求司法官员以"读律与哀矜"来听审,实际上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听审 读律 哀矜 情法两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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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例与习俗之间:清代闽东契约书写格式中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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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正刚 邱德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5,共14页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是绝卖缴税的红契还是活卖或典当不缴税的白契,多为单契。闽东乡村女性立契的形式,不仅反映了省例与习俗交织互存的关联,也显示出人们在乡村买卖田房时存有国家在场的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省例 习惯法 契约 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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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中国领海观念的传输与接受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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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利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0-84,共5页
领海是十七世纪以来西方海洋国家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法中重要的概念。当领海观念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之时,中国对于海洋领土的认识非常淡薄。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国际法的传输,中国才逐步接受领海主权观念。但这段时期内,中国的领海主... 领海是十七世纪以来西方海洋国家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法中重要的概念。当领海观念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之时,中国对于海洋领土的认识非常淡薄。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国际法的传输,中国才逐步接受领海主权观念。但这段时期内,中国的领海主权观念始终停留在萌芽阶段。20世纪初年,中国领海主权观念取得突破性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海观念 清政府 国际法 领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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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满汉官关系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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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小悠 《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8-97,124-125,共10页
清代刑部是"天下刑名之总汇",权责甚重。部内满汉官并设,满汉关系对刑部的政务运作有着重要影响。有清二百多年,各阶段的刑部满汉关系表现不尽相同。清初,部内满汉之间矛盾较多,交流不畅,刑部采取的是满汉分治的管理方式。雍... 清代刑部是"天下刑名之总汇",权责甚重。部内满汉官并设,满汉关系对刑部的政务运作有着重要影响。有清二百多年,各阶段的刑部满汉关系表现不尽相同。清初,部内满汉之间矛盾较多,交流不畅,刑部采取的是满汉分治的管理方式。雍正及乾隆中前期,刑部满汉双方语言隔阂消除,但汉官办理庶政,满官决策大案的基本模式仍然延续。乾隆后期及嘉庆、道光年间,刑部满汉官权力相对均衡,在打破了"汉人不办满事"旧例的同时,所谓汉官办庶务、满官决大事的界限也逐渐模糊起来。晚清满汉堂官之间几无畛域,所有堂宫唯律例最精的汉堂官马首是瞻,是为"因其人而生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刑部 满汉关系 律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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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贵诛心:清代盗律及实践中的“主观恶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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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晶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18-128,共11页
古今中外刑事法制均会同时关注犯罪的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来自西方的现代刑法学强调判断犯罪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清代的盗律及实践亦大致如此,罪责及刑罚的有无及大小,首先由行为造成的客观侵害(或可能侵害)的有无... 古今中外刑事法制均会同时关注犯罪的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来自西方的现代刑法学强调判断犯罪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清代的盗律及实践亦大致如此,罪责及刑罚的有无及大小,首先由行为造成的客观侵害(或可能侵害)的有无及大小决定,再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及大小最终确定。只是相较而言,清律更加重视主观恶性因素,良善动机之下行盗可成为免除刑罚的条件,缺乏期待可能性亦即被迫行盗是阻却或减轻罪责的理由,而体现出较大主观恶性的盗行为则是重点打击、加重处罚的对象。"律贵诛心",盗律条文及实践对主观恶性的关注,是为了从根本上止盗、禁盗,做到"虽赏之不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盗律 主观恶性 犯罪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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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与国法:清代闲散皇族的板责之例
11
作者 王文箫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2-40,共9页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遂摒弃了“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开始逐步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制度化。经过乾嘉道三朝的多次修定,清廷最终完成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由“家法”到“国法”的转变,进而完善了皇族惩戒体系,节约了治理成本。相关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对约束闲散皇族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闲散皇族所受到的刑罚实际上已经与民人趋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彼时社会公共道德对闲散皇族身份特权所形成的压力已经愈来愈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皇族 家法 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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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词“四声论”的生成发展及其词学史意义
12
作者 闫赵玉 郑易焜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34-40,共7页
清代词学中兴,词人特重音律,在词之创作上,万树首倡“四声论”,乾嘉以后词人,以蒋春霖和晚清四大家为代表,在填词中重视四声字;在词的校勘中,出现了以四声校词的校勘方法,推动了词律研究与词学文献整理;随着词律研究的深入,凌廷堪、谢... 清代词学中兴,词人特重音律,在词之创作上,万树首倡“四声论”,乾嘉以后词人,以蒋春霖和晚清四大家为代表,在填词中重视四声字;在词的校勘中,出现了以四声校词的校勘方法,推动了词律研究与词学文献整理;随着词律研究的深入,凌廷堪、谢元淮等学者尝试重构词乐,江顺诒治词重宫调、审音,并对万树“四声论”进行了批评。概言之,“四声论”的构建,推动了清代词律学体系的完善与词学的独立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词 四声论 词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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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请托治理的措施与困境
13
作者 孙旭 《怀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倚重教化、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等局限;三是要求举发,但实践中很少有人举发,易被认为是悖情刻薄;四是强化惩处,皇帝、官员对很多案件能做到依律惩处,但也常因实行双重标准、出于政治考量而予以赦免,正直官员对请托拒大依小,普通民众则充分利用请托以谋私利。对请托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未被较全面、有效地杜绝,核心问题是情法认识存在矛盾:请托的属性是公义还是私利,请托治理的路径是德治还是法治。清代请托罪法的立法、执行历程,是一部情与法的博弈史、法在人情包围下的突围史,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治的理念与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请托 人情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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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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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腾伟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04-112,共9页
清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贸易之后,为了管理在广州十三行开展的中西贸易,清政府以粤海关职权与职责为内容创设了海关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十三行行商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行商管理法律制度,围绕外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外来人员管理法律制... 清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贸易之后,为了管理在广州十三行开展的中西贸易,清政府以粤海关职权与职责为内容创设了海关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十三行行商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行商管理法律制度,围绕外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外来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在法制运行中形成了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系。从法律渊源的维度审视,国家制定法奠定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规范基础,单行规章设定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重点规范,商事习惯法则是广州中西贸易管理规范的必要补充。出于适应新型广州中西贸易的管理需要,加之受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影响,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近代性的特质,但从设立意旨、制度理念以及具体规范方面进行考察,其本质仍未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朝 广州十三行法制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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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立法——《钦定回疆则例》探析 被引量:2
15
作者 白京兰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37-140,共4页
1759年清代统一新疆后,为加强对这个多民族地区的统辖,针对回疆特有的民族、宗教与文化制定了单行法规——《钦定回疆则例》。作为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的重要成果,《钦定回疆则例》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新疆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 1759年清代统一新疆后,为加强对这个多民族地区的统辖,针对回疆特有的民族、宗教与文化制定了单行法规——《钦定回疆则例》。作为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的重要成果,《钦定回疆则例》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新疆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回疆则例 伯克制 伊斯兰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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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被引量:1
16
作者 卞利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4年第1期61-69,共9页
户籍法是一个政权加强对民众户籍管理 ,维系赋税征收和徭役佥派的重要规范。清王朝在继承明代户籍法的基础上 ,通过对户籍法律规范的不断调整 ,加强了对民众的控制 ,消弭了民众的反抗意志 ,维护了政府的财税征收和徭役佥派 ,并在保甲法... 户籍法是一个政权加强对民众户籍管理 ,维系赋税征收和徭役佥派的重要规范。清王朝在继承明代户籍法的基础上 ,通过对户籍法律规范的不断调整 ,加强了对民众的控制 ,消弭了民众的反抗意志 ,维护了政府的财税征收和徭役佥派 ,并在保甲法等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方面 ,进行了强化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户籍法调整 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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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国家法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研究 被引量:2
17
作者 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4期42-50,共9页
元明清时期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并且国家在法律上往往承认这些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使它们成为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进而构建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当中国家对属于民间层次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放... 元明清时期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并且国家在法律上往往承认这些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使它们成为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进而构建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当中国家对属于民间层次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制。这个时期国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体资格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范围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效力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制。通过四个方法的法律规制,把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构建起多元化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明清时期 纠纷解决机制 国家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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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词学的“清空” 被引量:2
18
作者 郭锋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20-24,共5页
"清空"是宋代词学发展的一个趋向,表现为词在创作上由运用才学到化用才学为"清空";词在理论上由无意为词到建立法度,然后再超越这些浅易的法度而走向"清空"。宋代词学实际上存在两种"清空":一... "清空"是宋代词学发展的一个趋向,表现为词在创作上由运用才学到化用才学为"清空";词在理论上由无意为词到建立法度,然后再超越这些浅易的法度而走向"清空"。宋代词学实际上存在两种"清空":一是苏轼突破法度行云流水式的"清空",二是姜夔的那种蕴含着一定法度的"清空"。江湖词派所尊崇的姜夔式的"清空",与吴文英的"质实"在词法上有疏密之分,但不存在整体风格上的矛盾;二者前后相继,取长补短,共同承载着骚雅的审美理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词学 清空 质实 法度 清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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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达斡尔、鄂温克两族所适用的法律 被引量:3
19
作者 金鑫 《满语研究》 CSSCI 2013年第2期121-128,共8页
法律的颁布执行是清王朝统治达斡尔、鄂温克两族的重要途径。清初直辖于理藩院时,达斡尔、鄂温克两族所适用的法律一度为"蒙古律"。康熙中叶划归黑龙江将军管理后,两族始行转奉"大清律"。这一现象标志着清王朝对达... 法律的颁布执行是清王朝统治达斡尔、鄂温克两族的重要途径。清初直辖于理藩院时,达斡尔、鄂温克两族所适用的法律一度为"蒙古律"。康熙中叶划归黑龙江将军管理后,两族始行转奉"大清律"。这一现象标志着清王朝对达斡尔、鄂温克人政治地位设定的深刻转变,对两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鄂温克 达斡尔 清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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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藏区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以藏族习惯法为范围的考察 被引量:3
20
作者 冯志伟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1-137,共7页
经过了千年司法实践,到清朝时,藏区纠纷处理程序规范日趋完善,总体上形成了包括起诉、调解、审判、执行在内的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处理程序的多重规范性和强制力,裁决主体的权威性,以及调解和经济赔偿的运用,都是其中的亮点。纠纷处理... 经过了千年司法实践,到清朝时,藏区纠纷处理程序规范日趋完善,总体上形成了包括起诉、调解、审判、执行在内的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处理程序的多重规范性和强制力,裁决主体的权威性,以及调解和经济赔偿的运用,都是其中的亮点。纠纷处理程序规范的实施,不仅便利纠纷解决,促进了清代藏区秩序稳定,而且对于当前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关系,也有所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藏区 纠纷处理程序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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