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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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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友军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0-147,共8页
德国法上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且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法人自己的行为。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 德国法上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且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法人自己的行为。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法人的董事有义务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法人理论对于我国公法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为:帮助我们对我国法上的公法人进行分类整理;公法人从事目的范围外的活动,应当认定为法人代表人没有相应的代表权;承认一定范围的公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并强化董事等申请破产的义务;通过扩大"法定代表人"的内涵,来解决所谓的"职务代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人 公法社团 公法财团 公营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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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制度三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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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茂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62-172,共11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虽在《民法典》中被定位为特别法人,但性质上应属公法人,一是其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通过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能以实现“服务于公益”这一职能目的;三是财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虽在《民法典》中被定位为特别法人,但性质上应属公法人,一是其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通过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能以实现“服务于公益”这一职能目的;三是财产来源的公共性。其章程不同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而实际法律化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即为法律性章程,主要原因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所需内容,实质上成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的章程;同时,法律性章程比一般私法人章程多了“强制力”这一执行力保障,能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的实现;而且,只有法律性章程才能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自治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克服自治性章程的固有弊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民事能力受其“职能”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财产支配和交换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劳动合同能力与监护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行为,也不宜被赋予破产能力,除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外,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公法人 法律性章程 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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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型审计视角下改善高校设备资产使用效率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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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永生 李建华 +1 位作者 赵平伟 冯嘉诚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08-112,共5页
针对云南省省属高校大型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于云南省45所高校审计的数据,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下,以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分析指出产生高校大型专用设备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即:高校作为公法人对其所占有... 针对云南省省属高校大型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于云南省45所高校审计的数据,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下,以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分析指出产生高校大型专用设备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即:高校作为公法人对其所占有资产的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晰、高校资产管理制度不够规范、高校财政专项拨款制度容易导致用款时效不足,省属高校总体缺乏一套主体统一、细节差异的资产绩效评价体系。通过路径研究,针对高校和相关上级政府部门提供了进一步提升高校大型专项设备资产的使用效率的对策思考以及运用信息技术建立新型高校大型设备资产管理模式的思路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大型专用设备 使用效率 专项基金 公法人 资产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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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族格--从民族的公法人地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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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俊 《广西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21,共10页
通过分析民族自决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对民族权益的保障存在结构性的障碍。通过引入公法人制度,赋予民族公法人地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国家及其法律确认了民族有其族格。
关键词 民族 民族自决权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公法人 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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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的公共性维度——“公共性私法行为”的四维体系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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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61-74,共14页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为、公共私法责任的兴起,是否意味着要对传统的私法结构进行重构?我们用何种法律模式去调整公共民事/商事行为?这是今天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一些国家采取单行法模式回应私法公共性的部分领域,例如,对公共法人,单独制定公共企业法予以调整,对公共财产单独制定公共财政法/财产法予以保护。此种集约立法,有助于凸显私法行为的公共性,引起社会对其特别关注。但私法的公共性在不同领域,其表现程度存在差异,并非所有"公共性的表现"均需单独立法。惟在观念上,有必要形成"公共民事/商事行为"的法律架构,以公法及私法的观念,交错调整该种行为,才能构造适当规范,满足公共性私法行为之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此前的私法构往往忽略这种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 公共性 公共财产 公共法人 公共民事/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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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化趋势 被引量:22
6
作者 申素平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65-70,共6页
文章通过分析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文献与判例 ,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进行了研究 ,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公法人化是一种值得关注的趋势 。
关键词 公立高等学校 公法人化 管理制度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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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行政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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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琳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9-108,共10页
法国法中行政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明确规定适用两大类,即普遍性禁止和豁免性例外。法国法倚靠它独具特色的二元制司法体系,赋予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官足够的裁定权与监管权。要求一切仲裁活动,不能存在明显违反法国公法的强制性原则,... 法国法中行政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明确规定适用两大类,即普遍性禁止和豁免性例外。法国法倚靠它独具特色的二元制司法体系,赋予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官足够的裁定权与监管权。要求一切仲裁活动,不能存在明显违反法国公法的强制性原则,尤其是公共服务委托合同、PPP模式公私合作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公共事业市场领域的行政合同(或行政协议),以及公共财产领域的行政合同。此举既尊重市场经济发展之客观规律,也切实保障行政主体之实际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 行政合同 公法人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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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行为初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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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继敏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3-108,共6页
我国学者从捐赠人与受益人关系角度研究社会募捐行为,认为社会募捐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研究视角和观点很难解决募捐余额归属和政府对社会募捐监管问题。应从募集人角度以行政法研究方法分析社会募捐行为。社会募捐行为是公务行为,... 我国学者从捐赠人与受益人关系角度研究社会募捐行为,认为社会募捐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研究视角和观点很难解决募捐余额归属和政府对社会募捐监管问题。应从募集人角度以行政法研究方法分析社会募捐行为。社会募捐行为是公务行为,是获得授权的特定组织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财产募集活动,应当符合公务行为规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募捐 捐赠 公务行为 公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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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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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自军 杨阳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5年第3期85-88,共4页
高校法律地位问题是解决实践中"学生诉学校"案件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高校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阐述,学界中有关高校法律地位的"事业单位"说及"法... 高校法律地位问题是解决实践中"学生诉学校"案件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高校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阐述,学界中有关高校法律地位的"事业单位"说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说也未能全面反映高校的法律性质及特点,这成为实践中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是高校正确的法律定位,要确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可从立法、明确行政权范围、制定管理相对人救济保障制度及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等四方面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法律地位 公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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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15年澳门高教治理的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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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峰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28-32,共5页
澳门回归15年,特区政府秉持"教育兴澳"的施政方向,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回眸澳门高教治理的历程,无论是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的重组,还是单独为澳门大学设立法律制度,特区政府一直尊重高教发展的多元特色,奉... 澳门回归15年,特区政府秉持"教育兴澳"的施政方向,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回眸澳门高教治理的历程,无论是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的重组,还是单独为澳门大学设立法律制度,特区政府一直尊重高教发展的多元特色,奉行"无为而治,各显特色"的治理理念。然而,在宏观治理下,公立高校被定义为公法人,须受到适用于公法人的公共行政法规制度的约束,这显然已经成为澳门高校发展的瓶颈;而在内部治理中,高校则形成以决策为边界的治理架构,充分体现了章程治理的内涵。展望澳门高教治理的未来,适时调整公立高校公法人的身份至关重要。可以参照葡萄牙模式,推行私法制度下的公共基金会模式;在政府和高校间设立中介组织;同时实施对高校的问责机制,充分实现社会价值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澳门高等教育 回归15年 治理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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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组织”范式下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11
作者 姚荣 《大学教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4-23,共10页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与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为代表的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存在着“私法化”与“公法化”两种声音。其中,“私法化”的观点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界定为独...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与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为代表的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存在着“私法化”与“公法化”两种声音。其中,“私法化”的观点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界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赋予其以非营利性法人的私法地位。与此不同,“公法化”的观点则主张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受政府行政委托的事业法人。放眼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赋予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以独立行政机构或独立行政法人的公法地位,强调此类机构的独立性、公法性与专业性。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法律地位的重构,应秉持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进路相统一的立场。一方面,基于“任务决定组织”的行政组织法基本原理,赋予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以独立的公法身份,推动学位中心与评估中心作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法人化改造。另一方面,基于规制法的理念,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自律规范与自主治理机制,构建多元规制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规制治理网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 任务决定组织 公法人 公法规制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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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自主权基本构造的缺位与补正——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治化为目标 被引量:4
12
作者 冉富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8-87,共10页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基本结构存在权利结构缺漏现象。地方财政自主权构造应当是财政权力与财政权利的有机统一,权力与权利构造的均衡及良性互动是地方财政自主权有效运转的基础。未来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完善应以补正其权利结构的...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基本结构存在权利结构缺漏现象。地方财政自主权构造应当是财政权力与财政权利的有机统一,权力与权利构造的均衡及良性互动是地方财政自主权有效运转的基础。未来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完善应以补正其权利结构的缺漏为重点,构建地方政府的公法人地位,调适地方财政自主权规范与事实的一致性,完善地方财政民主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争议法治化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财政自主权 公法人 财政民主机制 央地财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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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法人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还书逾期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3
13
作者 马骁 《大学图书馆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42-44,71,共4页
对图书馆图书逾期处罚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而适时地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高校图书馆及其处罚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则能充分解释图书馆逾期处罚这一问题。作为公务法人的高校图书馆,法律法规对处罚权予以授权或者改变处罚方式则可以对此问题... 对图书馆图书逾期处罚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而适时地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高校图书馆及其处罚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则能充分解释图书馆逾期处罚这一问题。作为公务法人的高校图书馆,法律法规对处罚权予以授权或者改变处罚方式则可以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逾期 法律关系 公务法人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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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对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第六章第三节的解释 被引量:3
14
作者 解瑞卿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92-94,共3页
教学过程中,许多同学基于行政主体概念的通说,对于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提出了质疑,而教材上对这一问题只做了"一笔带过"式的解释,无法满足同学们对于知识探求的渴望。为此,极有必要从行政主体是一个学理概念可... 教学过程中,许多同学基于行政主体概念的通说,对于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提出了质疑,而教材上对这一问题只做了"一笔带过"式的解释,无法满足同学们对于知识探求的渴望。为此,极有必要从行政主体是一个学理概念可以开放讨论;行政主体概念"舶来"时只取了"外壳",未取其精髓;以及将其视为行政主体乃是对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渐进式"重构等不同层面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学理概念 公务法人 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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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法律定位的单一化取向及其路径选择
15
作者 伍红军 罗英姿 《煤炭高等教育》 2008年第5期106-110,共5页
现行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公立高校承担的法律主体角色呈现出复杂化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健康发展。直接由立法机关以单行法规独立规范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在大学与政府平行分权的基础上,确立公立高校独立于行政机... 现行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公立高校承担的法律主体角色呈现出复杂化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健康发展。直接由立法机关以单行法规独立规范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在大学与政府平行分权的基础上,确立公立高校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法人之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提供完整的、对大学主体人群的权益保障,从而确保大学自治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立高校 法律地位 单一化 公法人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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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权利视角下的档案利用权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林沈节 卢苗苗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6-90,共5页
《档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利用权,为档案利用打开了新的视野。在档案利用法律关系中,档案馆的性质影响到档案利用权的性质确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档案馆可以认定为公法人,具有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性质;档案利用者可以分... 《档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利用权,为档案利用打开了新的视野。在档案利用法律关系中,档案馆的性质影响到档案利用权的性质确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档案馆可以认定为公法人,具有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性质;档案利用者可以分为公共组织的单位和作为私主体的单位与个人,前者的档案利用权属于作为公务利用,而后者的档案利用权具有主观公权利属性。当档案利用主体认为其利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投诉、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权利 公法人 档案利用权 公物利用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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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局、归因及抉择:平潭实验区管委会法律性质分析 被引量:1
17
作者 于静涛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83-88,共6页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三大缺陷导致其缺乏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这类新型主体的定位能力。运用传统理论,无法将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平潭管委会归入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中的任何一类。在现有的行政主...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三大缺陷导致其缺乏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这类新型主体的定位能力。运用传统理论,无法将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平潭管委会归入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中的任何一类。在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框架下引入公务法人制度,以之定位平潭管委会法律性质并弥补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缺陷是现实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潭综合实验区 管委会 法律性质 公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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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办高等院校公务法人的定性 被引量:1
18
作者 范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6期13-20,共8页
“田永案”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理论明确了高校行政主体性质,随着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化,意味着行政权不断扩张,引发与高校民事法人化内部张力的悖论。悖论实质是因人为地割裂了公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关联,导致高校法人性质被局限于民事领... “田永案”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理论明确了高校行政主体性质,随着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化,意味着行政权不断扩张,引发与高校民事法人化内部张力的悖论。悖论实质是因人为地割裂了公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关联,导致高校法人性质被局限于民事领域造成的。民法作为一种私法一般不会涉及公法人的权力义务。公法人需立足于公法领域,通过公法原理来解答。高校法人化是一种公法人化,以实现高校组织最佳化与行政权行使方式契约化。鉴于传统法律法规授权理论的弊端,高校主体理论也应发生学理切换:从传统“授权组织”到公共行政下的“公共组织”,以相对独立的公务法人地位来满足现代大学治理与建设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公法人 行政主体 公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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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悖谬及改革切入点分析 被引量:67
19
作者 孙宪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6-65,共10页
"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存在严重问题:其理论上悖谬困窘,无法自圆其说,实践中导致国有资产保护极度乏力。从概念和逻辑上来说,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在内国法上,"国家"与"全民"均不能等同,因而,国家所有... "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存在严重问题:其理论上悖谬困窘,无法自圆其说,实践中导致国有资产保护极度乏力。从概念和逻辑上来说,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在内国法上,"国家"与"全民"均不能等同,因而,国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权不可能同义,抽象的"国家"无法成为民法上具体"物"的所有权主体。基于实践视角观察,在所谓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内还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如分税制体现出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划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纠葛,以及"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利益争夺等,这表明"统一唯一的国家所有权"事实上并不存在。自民法理论而言,现行国家所有权制度严重违背民法科学原理,其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五个基本要素均不明确和确定。因此,应尽速废止"童话式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代之以符合民法科学原理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 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 公法法人所有权 民法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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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
20
作者 仪喜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54-57,共4页
中国行政主体的概念强调"名义"要素,反造成"名义"与"责任"脱节。行政主体是行政权的归属者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不同于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可以重构为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公法人。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国家 社会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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