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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界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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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3-56,共14页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保护对象。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分别由检察公益诉讼部门与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具体行使纠纷管理权与法律监督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机关通常不存...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保护对象。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分别由检察公益诉讼部门与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具体行使纠纷管理权与法律监督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机关通常不存在滥用纠纷管理权的嫌疑,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享有和解实施权、调解实施权、诉讼实施权,但不宜赋予仲裁实施权。在以保全或执行公益诉讼裁判确定的给付请求权为宗旨的衍生性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仍应当履行形式当事人的法定职责,以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管理权 法律监督权 诉讼实施权 形式当事人 公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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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绿色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基于乡村污染治理主体异化的学理阐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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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繁荣 闫言 《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7-16,共10页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仍然是我国乡村绿色发展的突出短板。长期以来,西方经济理论的“资本逻辑”影响污染治理主体的理念和行为,使我国推动乡村绿色发展过程中在乡村污染治理问题上存在形式主义、主导性缺失、意识淡薄、治理边缘化等主体异...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仍然是我国乡村绿色发展的突出短板。长期以来,西方经济理论的“资本逻辑”影响污染治理主体的理念和行为,使我国推动乡村绿色发展过程中在乡村污染治理问题上存在形式主义、主导性缺失、意识淡薄、治理边缘化等主体异化的现实困境,导致乡村绿色发展效果弱化。为此,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差异性入手,反思乡村污染治理主体异化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利于探究地方政府“公共利益代表”与“经济人”特性的矛盾、村级组织“农民代理人”与“逐利者”身份并存、农民之间“互惠”转向“互利”、社会资本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产生根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深刻阐释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路向。乡村绿色发展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在乡村污染治理过程中,要从遵循科学发展理念以及优化顶层制度设计、提高村级组织的组织自主性、完善乡村污染治理生态效益转化为治理主体经济收益的市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探索乡村绿色发展优化路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绿色发展 公共利益代表 农民代理人 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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