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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另类解释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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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17,共15页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秩序与民间借贷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而不是指催收超出合法本息或合法...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秩序与民间借贷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而不是指催收超出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本罪的债务。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等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财产罪,以及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能形成想象竞合,也可能需要数罪并罚;对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保护法益 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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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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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予 《南大法学》 2024年第4期30-47,共18页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息等传统法益,现行刑法不存在处罚漏洞,没有必要增设“数据犯罪”罪名。与数据相关的犯罪行为在刑法适用上不存在特殊之处,没有必要先将一类侵害行为归纳为“数据犯罪”、再分流为传统犯罪,构建“数据犯罪”这一犯罪类型缺乏实益。应当基于损害后果的法益种类,将涉及数据技术手段的侵害行为直接解释为针对财产等传统法益的犯罪。“数据犯罪”等概念在刑法适用中是多余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传统犯罪 保护法益 处罚漏洞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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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符合的界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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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117-132,共16页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犯罪的成立。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法益,所以,作为构成要件之符合的标准,应以保护法益的共通性作为绝对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的符合 抽象的事实错误 实质性重合 保护法益的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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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的思考与多元保护法益——兼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实践转向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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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0-111,共12页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问题最终指向了该罪的保护法益。围绕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存在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的争议,但这两种观点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解读,难以对具体实践...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问题最终指向了该罪的保护法益。围绕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存在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的争议,但这两种观点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解读,难以对具体实践认定发挥指导作用。实践指向的保护法益研究必须以类型化思考为基础、以具体化的多元保护法益为依归。保护法益作为人们有关保护利益的价值共识,需要发挥立法规制和司法解释规制的双重机能,这两个机能期待分别对应保护法益中法的要保护性要素和生活利益要素。在面向司法思考的意义上,保护法益主要是指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生活利益。对于生活利益的具体把握会受到特定时空条件以及特定法益观念的影响,其具体内容需要通过刑法规定的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确定,基于污染环境罪中各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多样化表现,多元保护法益是必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价值共识 类型化思考 多元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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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化的原则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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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子礼 杨春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8-126,共9页
宪法或者国际条约没有提供过多的显性规定约束刑事立法权,以立法道德的方式存在的隐性立法理性是:伤害原则或者法益保护原则为制约犯罪化的政治原则,其不仅担负着刑罚法规正当化的正面解释功能,而且还应当构成入罪的最低门槛;效用原则... 宪法或者国际条约没有提供过多的显性规定约束刑事立法权,以立法道德的方式存在的隐性立法理性是:伤害原则或者法益保护原则为制约犯罪化的政治原则,其不仅担负着刑罚法规正当化的正面解释功能,而且还应当构成入罪的最低门槛;效用原则、自由主义原则和刑法价值原则,应当作为伦理原则制约着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伤害原则 法益保护 最后的手段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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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以明确性原则为根据的审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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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冠煜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2-154,共13页
尽管我国司法机关一般能恪守成文法主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但也可能出于实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灵活处理或柔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明确性和实质明确性,但本罪罪量要素的调整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隐忧。当前对“情节严... 尽管我国司法机关一般能恪守成文法主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但也可能出于实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灵活处理或柔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明确性和实质明确性,但本罪罪量要素的调整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隐忧。当前对“情节严重”的体系定位要么缺乏阶层式判断,要么类型化程度不高,应当对明确性原则的适用过程进一步予以具体化、精细化,按照“保护法益——犯罪构造——情节内容”的顺序展开判断。本罪的法益应为我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利益,是一种不真正的集合法益,其犯罪结构包括实害犯和抽象危险犯,要配置相应的罪量要素以提升每种风险行为类型的不法程度。根据类型化审查和个别化审查,本罪的罪量要素涵盖结果不法要素、行为不法要素以及客观外界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量要素 明确性原则 保护法益 犯罪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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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研究 被引量:1
7
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33-57,共25页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划分性侵女性犯罪的对象年龄标准,因而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分级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是对我国性侵犯罪法益保护的极大优化。就本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划分性侵女性犯罪的对象年龄标准,因而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分级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是对我国性侵犯罪法益保护的极大优化。就本罪保护法益的解释而言,仍然应当坚持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标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本罪保护法益的核心问题在于女性性同意真实性的欠缺。在女性基于真实的自愿而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场合,照护职责实际上并未产生影响,因不存在法益侵害,所以,应当否定本罪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保护法益 性自主决定权 身心健康 性同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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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未遂标准的法教义学反思与再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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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8-154,共17页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渎职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受贿罪职务行为评价的重心。个罪未遂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判断,而构成要件受制于个罪的保护法益;如果认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与财物无关,则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的受财行为,不是受贿未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渎职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受贿罪职务行为评价的重心。个罪未遂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判断,而构成要件受制于个罪的保护法益;如果认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与财物无关,则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的受财行为,不是受贿未遂评判的核心。受贿未遂当以职务行为为中心而逻辑展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确化,承载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行为人收受财物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的,才属于犯罪未遂。如此定义受贿未遂不仅清晰地呈现了承诺与实现谋取利益在不法性评价上的不同意义,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感情投资的认定难题迎刃而解,而且符合从严治理腐败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未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利益说 保护法益 实际受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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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目的不能甄别不法论的立场 被引量:6
9
作者 冀洋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47-157,共11页
关于行为不法(不正当)的评价,我国学界存在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两种立场之争,但由于对法益保护目的之功能存在误解,从而双方争论中有重大失焦问题。法益保护是刑法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预防性法益保护,它与刑罚预防目的是同一的,刑... 关于行为不法(不正当)的评价,我国学界存在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两种立场之争,但由于对法益保护目的之功能存在误解,从而双方争论中有重大失焦问题。法益保护是刑法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预防性法益保护,它与刑罚预防目的是同一的,刑罚预防效果之达成等于法益保护目的之实现,因而法益保护目的仅说明了刑罚正当性的一个方面:目的正当。但目的正当不能代表手段正当,不能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推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为前者是预防性的,后者报应性的,法益侵害说必须从法益保护目的之外寻找根基。规范违反说以积极一般预防为中心,它的确更有利于周延地保护法益,但其导致刑法的高度刑事政策化,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无法仅从法益保护目的中证立自身合理性。因此,法益保护目的并不能甄别不法论的基本立场,更不能从中得出刑法的至高价值,它在教义学上的功能值得重新审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目的 积极一般预防 规范违反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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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因素不当入侵刑法立法系统的防范研究
10
作者 冷枫 阴建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9-96,共8页
刑法立法应当与社会现实保持适当互动,但同时严格区分刑法立法系统与系统的外部因素,避免外部因素不当入侵刑法立法系统,也是保证刑法立法系统正常、合理运作的重要前提,否则可能引发诸多负面后果。外部因素要进入刑法立法系统,应先转... 刑法立法应当与社会现实保持适当互动,但同时严格区分刑法立法系统与系统的外部因素,避免外部因素不当入侵刑法立法系统,也是保证刑法立法系统正常、合理运作的重要前提,否则可能引发诸多负面后果。外部因素要进入刑法立法系统,应先转译为刑法立法系统的内部语言,进而顺利经由刑法立法系统内部理论的审查才有可能。应当确立法益保护理论和比例原则为刑法立法的条件性纲要。外部因素唯有符合或能够还原为这一条件性纲要,才可能成为刑法立法规制的对象,或者成为为刑法立法提供正当性支撑的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立法系统 外部因素 系统理论 法益保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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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法教义学拓展 被引量:3
11
作者 姜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2年第4期115-130,共16页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保护法益是非经济属性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法律具体化体现。从个罪的保护法益出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买卖同罪”主张把拐卖妇女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同一个罪的构成要件,...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保护法益是非经济属性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法律具体化体现。从个罪的保护法益出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买卖同罪”主张把拐卖妇女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同一个罪的构成要件,这并不合理。拐卖妇女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两者并不属于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亦有差异,对拐卖与收买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与相关联的强奸、非法拘禁、侮辱等行为分开进行单独评价,并实行数罪并罚,不仅有助于判决书完整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准确表明刑法的禁止对象,而且可以证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无须调整,同样能够达到“买卖同罪”所追求的预防效果。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出现的强奸、虐待等行为的定性,必须考虑收买型“婚姻”的效力,不宜将该行为解释为婚内强奸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如此才能增加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报案率、起诉率和定罪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买卖同罪 人格尊严 保护法益 不自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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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与诈骗罪的认定 被引量:2
12
作者 付立庆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4-67,共14页
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或者是损害抽象的社会秩序、一般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足以奠定诈骗罪的处罚基础。诈骗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中的财产犯罪,只有欺诈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可能构成该罪。骗取... 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或者是损害抽象的社会秩序、一般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足以奠定诈骗罪的处罚基础。诈骗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中的财产犯罪,只有欺诈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可能构成该罪。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应该肯定诈骗罪,通过欺骗手段逃避税款的场合因特别法条的存在而不按照诈骗罪处理,以欺骗方式谋得公职或其他职位的,因难以肯定财产损害而一般不成立诈骗罪。在经济财产说和刑法独立性思想下理解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理解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时,不应忽视其"欺诈犯罪"的属性,尽管与社会秩序、社会信赖等抽象内容无关,但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中存在体现其欺诈特性的内容,值得挖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信赖 法律秩序与公序良俗 骗取职位 骗取税款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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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法律探讨
13
作者 袁翠清 《长春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77-80,共4页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我国重男轻女及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代表的封建宗法继承制的影响,目前在继承中忽视和侵犯妇女继承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村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极难得到保障。为了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我国重男轻女及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代表的封建宗法继承制的影响,目前在继承中忽视和侵犯妇女继承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村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极难得到保障。为了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应明确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法律界定,分析农村已婚妇女在遗产继承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已婚妇女 继承权 性别意识 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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