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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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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东燕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8-137,共20页
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 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 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 了对支配者的... 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 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 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 了对支配者的人身忠诚关系。在现代国家,职权表现出去人身化与非财产性的特 点,职位具有公共性,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演变为违反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 的义务,把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基于此,受贿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 不可谋私利性,其在不法构造上不以形成交易关系为必要。公职不可谋私利说与作 为通说的廉洁性说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实质区别。公职不可谋私利说可以合理解 决受贿犯罪的刑法解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要求,能 够妥当地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纳入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犯罪 保护法益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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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依据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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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43-57,共15页
刑法学需要从刑法内部的规范中以推断的方式解读刑法目的,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条的体系地位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最重要依据,对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与第五章的犯罪,只要与构成要件内容没有明显冲突,就不能将其中的具体犯... 刑法学需要从刑法内部的规范中以推断的方式解读刑法目的,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条的体系地位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最重要依据,对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与第五章的犯罪,只要与构成要件内容没有明显冲突,就不能将其中的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公共法益。如果刑法出现归类错误,就需要进行补正解释;如若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作出同时代的解释;对于现行刑法分则第三、六章规定为侵犯公共法益的部分犯罪,应当确定为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法条的基本内容即构成要件,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重要依据;在行为方式相同但行为对象不同的立法例中,应当根据行为对象的特点分别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不能因为具体犯罪的行为对象通常具有复数性或者多数性,就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公共法益;在构成要件行为本身需要解释的场合,解释者应当将目光不断往返于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行为之间,保持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行为的融洽;实质的结果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依据;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构成要件仅具有条件关系的结果,以及案件事实偶然造成的结果,都难以成为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依据;不能直接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条的相互关系,也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依据;金融诈骗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都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个人法益 公共法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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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以明确性原则为根据的审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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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冠煜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2-154,共13页
尽管我国司法机关一般能恪守成文法主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但也可能出于实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灵活处理或柔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明确性和实质明确性,但本罪罪量要素的调整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隐忧。当前对“情节严... 尽管我国司法机关一般能恪守成文法主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但也可能出于实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灵活处理或柔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明确性和实质明确性,但本罪罪量要素的调整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隐忧。当前对“情节严重”的体系定位要么缺乏阶层式判断,要么类型化程度不高,应当对明确性原则的适用过程进一步予以具体化、精细化,按照“保护法益——犯罪构造——情节内容”的顺序展开判断。本罪的法益应为我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利益,是一种不真正的集合法益,其犯罪结构包括实害犯和抽象危险犯,要配置相应的罪量要素以提升每种风险行为类型的不法程度。根据类型化审查和个别化审查,本罪的罪量要素涵盖结果不法要素、行为不法要素以及客观外界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量要素 明确性原则 保护法益 犯罪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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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实务认定困境与破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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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凌 魏家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5-24,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了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立足于这一法益实质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肯定暴力袭击仅限于对警察身体所行使的有形强制力,而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了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立足于这一法益实质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肯定暴力袭击仅限于对警察身体所行使的有形强制力,而人民警察不仅包括有正式编制的民警,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也包括合同制的辅警。关于袭警罪的罪数关系,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关系,同时构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应当优先适用本罪;如果一行为同时构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则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袭警罪 保护法益 暴力袭击 依法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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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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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33-57,共25页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划分性侵女性犯罪的对象年龄标准,因而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分级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是对我国性侵犯罪法益保护的极大优化。就本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划分性侵女性犯罪的对象年龄标准,因而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分级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是对我国性侵犯罪法益保护的极大优化。就本罪保护法益的解释而言,仍然应当坚持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标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本罪保护法益的核心问题在于女性性同意真实性的欠缺。在女性基于真实的自愿而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场合,照护职责实际上并未产生影响,因不存在法益侵害,所以,应当否定本罪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保护法益 性自主决定权 身心健康 性同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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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以新公共服务范式的视角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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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子豪 季梅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93-100,共8页
立足于新公共服务范式,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其中公正兼具行政结果公正与行政过程公正两方面的含义:行政结果公正要求职务行为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要;行政过程公正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积... 立足于新公共服务范式,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其中公正兼具行政结果公正与行政过程公正两方面的含义:行政结果公正要求职务行为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要;行政过程公正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并遵守正当的行政程序。职务行为则不仅包括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而且包括已经实施和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不仅可以合理解释为何成立普通受贿仅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成立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可以为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的可罚性提供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保护法益 职务行为公正性 新公共服务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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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被引量:52
7
作者 関哲夫 王充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7-74,共8页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保护法益 法的要保护性 法益保护机能 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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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化的原则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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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子礼 杨春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8-126,共9页
宪法或者国际条约没有提供过多的显性规定约束刑事立法权,以立法道德的方式存在的隐性立法理性是:伤害原则或者法益保护原则为制约犯罪化的政治原则,其不仅担负着刑罚法规正当化的正面解释功能,而且还应当构成入罪的最低门槛;效用原则... 宪法或者国际条约没有提供过多的显性规定约束刑事立法权,以立法道德的方式存在的隐性立法理性是:伤害原则或者法益保护原则为制约犯罪化的政治原则,其不仅担负着刑罚法规正当化的正面解释功能,而且还应当构成入罪的最低门槛;效用原则、自由主义原则和刑法价值原则,应当作为伦理原则制约着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伤害原则 法益保护 最后的手段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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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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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05-122,共18页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证成此类犯罪的保护目的,这导致法益概念自始具有形式性、开放性之特征,缺乏先天自由主义内涵,相关概念史的误解值得澄清。为摆脱实证性法益概念对立法的无力,形式法益被实质法益取代,但无论超实证法性还是宪法性的实质法益均无法为立法提供限制标准,刑法不必借助法益这一中介,这是它面临理论悖论和实践冷遇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刑法不会因违背法益保护原则而被宣布违宪,宪法保护范围、合宪性审查制度两大因素决定“目的正当”并不重要,对犯罪化立法只能在立法草案阶段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益保护手段进行事前监督,“手段正当”的评价标准直接源自宪法的比例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完全被包含于比例原则,因而法益可有可无、应被替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原则 立法批判 形式法益 实质法益 合宪性审查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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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目的不能甄别不法论的立场 被引量:6
10
作者 冀洋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47-157,共11页
关于行为不法(不正当)的评价,我国学界存在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两种立场之争,但由于对法益保护目的之功能存在误解,从而双方争论中有重大失焦问题。法益保护是刑法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预防性法益保护,它与刑罚预防目的是同一的,刑... 关于行为不法(不正当)的评价,我国学界存在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两种立场之争,但由于对法益保护目的之功能存在误解,从而双方争论中有重大失焦问题。法益保护是刑法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预防性法益保护,它与刑罚预防目的是同一的,刑罚预防效果之达成等于法益保护目的之实现,因而法益保护目的仅说明了刑罚正当性的一个方面:目的正当。但目的正当不能代表手段正当,不能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推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为前者是预防性的,后者报应性的,法益侵害说必须从法益保护目的之外寻找根基。规范违反说以积极一般预防为中心,它的确更有利于周延地保护法益,但其导致刑法的高度刑事政策化,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无法仅从法益保护目的中证立自身合理性。因此,法益保护目的并不能甄别不法论的基本立场,更不能从中得出刑法的至高价值,它在教义学上的功能值得重新审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目的 积极一般预防 规范违反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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