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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视野下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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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瑞贺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46-60,共15页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时,禁止让与特约仅在特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人须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时,应导入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分析框架。担保人可以向恶意受让人主张禁止让与特约存在的事实,并拒绝向让与人及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禁止让与 担保责任 债权类型 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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