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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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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超成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91-105,共15页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适用空间。在著作权法采用视听作品概念后,建议废除录像制品条款,或至少将录像制品改为普通录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权 邻接权 视听作品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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