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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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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9-102,共14页
作为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立场之纠偏,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在制度定位上既是程序瑕疵类型,也是程序瑕疵司法审查的标准。作为前者,"程序轻微违法"是... 作为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立场之纠偏,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在制度定位上既是程序瑕疵类型,也是程序瑕疵司法审查的标准。作为前者,"程序轻微违法"是对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狭义程序瑕疵"概念之扬弃;作为后者,相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标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程序轻微违法"标准具有独立性、补充性两大特点。但部分法院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轻微违法"的立法既定路径,不仅导致"程序轻微违法"认定空间被挤压,还使得"程序轻微违法"标准存在被虚置与被滥用的双重误区。针对以上误区,法院应当秉承程序瑕疵类型二分法立场,兼顾客观程序标准与主观权利标准,并对"程序轻微违法"标准予以严格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轻微违法 程序瑕疵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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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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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君瑜 《行政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9-120,共12页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轻微违法 狭义程序瑕疵 横向界分 纵向界分 有意义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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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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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楼璐瑶 《宜宾学院学报》 2017年第10期68-74,共7页
新《行政诉讼法》在制度层面缺乏对"程序轻微违法"的含义,与"违反法定程序"之间的界限等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裁判标准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程序轻微违法"是一个"度"的问... 新《行政诉讼法》在制度层面缺乏对"程序轻微违法"的含义,与"违反法定程序"之间的界限等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裁判标准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程序轻微违法"是一个"度"的问题,很难形成"一般标准"。故应当从内涵上对"违反行政程序"重新进行认知和分层,在司法审查中分步骤结合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程序违法是否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实体结果等标准来认定"程序轻微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轻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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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轻微违法”——基于与“程序瑕疵”的区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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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敏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76-83,共8页
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采取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二分法,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定性为"... 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采取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二分法,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定性为"程序瑕疵",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正确适用"程序轻微违法"条款,应将"程序瑕疵"限于"技术性瑕疵"的"狭义程序瑕疵"范畴之内,并立足于条文对"程序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出准确的解读。为避免确认违法判决流于形式,还应引入补正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限期补正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轻微违法 程序瑕疵 确认违法 补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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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研究——基于《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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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让 《公法研究》 2019年第1期46-91,共46页
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因此,2015年《行政诉讼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在"违反法定程序"条款之外,新增"程序... 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因此,2015年《行政诉讼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在"违反法定程序"条款之外,新增"程序轻微违法"条款。而"程序轻微违法"作为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内涵及外延认定等问题上不甚清晰,本文从法律规定和修法前后的司法实践入手,比较和分析了"程序轻微违法"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探究该款项的实质。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程序轻微违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对于该条款的认定标准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根据立法原意和目前司法实践现状,在认定"程序轻微违法"时,应分别判断"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两个要件。同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可以尝试基于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其所影响的原告权利的重要性程度,进行类型化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轻微违法 认定标准 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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