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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救济之初步检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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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张博 《南大法学》 2020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违法之救济乃裁判正当性的保障。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违法救济的规定存在诸多缺漏,主要表现为一审程序中程序违法救济的规则缺位、二审程序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不明、再审程序中申请事由...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违法之救济乃裁判正当性的保障。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违法救济的规定存在诸多缺漏,主要表现为一审程序中程序违法救济的规则缺位、二审程序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不明、再审程序中申请事由与发回重审之事由混同。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修订法律时未对审判程序违法救济制度作体系化思考。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背景下,借鉴大陆法系的制度设计建立程序异议权,依托发回重审的制度本旨,统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限,参照发达国家设置的再审事由严格限定我国申请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救济制度的应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异议权 发回重审 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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