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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先占行为的挂钩和脱钩——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案例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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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晋川 姚如青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6年第4期35-50,共16页
法律经济学认为可以通过两种互为代替的规则界定水资源的产权:所有权与先占行为挂钩的规则(先占原则)和所有权与先占行为脱钩的规则。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表明,先占原则导致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流域生态危机;但是,建立所有... 法律经济学认为可以通过两种互为代替的规则界定水资源的产权:所有权与先占行为挂钩的规则(先占原则)和所有权与先占行为脱钩的规则。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表明,先占原则导致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流域生态危机;但是,建立所有权与先占行为脱钩的规则是一个需要耗费社会资源的产权缔约过程,改变先占原则的产权缔约方式分为协议模式、协商模式、协调模式和科层模式,塔里木河流域运用协调模式改变先占原则,协调模式之下中央政府对于改变先占原则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塔里木河 先占原则 产权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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