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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间接征收的损害赔偿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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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明新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2年第1期270-292,共23页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混合仲裁庭关注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法律基础与自身管辖权,相反,很少关注案件的具体损害赔偿问题。间接征收的损害赔偿多采取直接征收损害赔偿的"全有或全无"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运作将会过分保护外国投资...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混合仲裁庭关注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法律基础与自身管辖权,相反,很少关注案件的具体损害赔偿问题。间接征收的损害赔偿多采取直接征收损害赔偿的"全有或全无"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运作将会过分保护外国投资者,为此,有必要对此模式进行破旧立新。首先,对于不构成间接征收的东道国管制行为,东道国免于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当东道国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则应区分间接征收的合法性与否,并对合法/非法间接征收适用不同赔偿标准;再次,对于免于赔偿性间接征收而言,当东道国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给投资者造成过分损害时,东道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混合仲裁庭在确定间接征收的赔偿数额时,需考虑影响最终数额的相关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征收 重大公共利益 全有或全无模式 估价日期 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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