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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 被引量: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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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海龙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2-91,共20页
符号层面的数据文件应当与内容层面的数据信息严格区分。数据文件是信息的表现形式,而数据信息则是数据文件蕴含的信息内容。在经济属性上,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对于数据文件中蕴含的信息,不必一般性地设定绝对权。在现行法下数据文... 符号层面的数据文件应当与内容层面的数据信息严格区分。数据文件是信息的表现形式,而数据信息则是数据文件蕴含的信息内容。在经济属性上,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对于数据文件中蕴含的信息,不必一般性地设定绝对权。在现行法下数据文件以及数据信息所负载的利益受到若干制度的保护,但都有其局限。数据文件是物理的存在,虽然可被人控制但无法被人的肉眼观察(无形)。基于数据文件可被界分和控制以及可以很方便地和存储载体相分离的特点,数据文件可以成为权利客体。尤其是基于占有法、破产法、强制执行法等方面的理由,应在数据文件上设定绝对权即数据文件所有权。数据文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人为交易观念视角下的数据文件制造者。数据文件所有权的权能和保护与其他绝对权类似但也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文件所有权 个人信息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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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 被引量:136
2
作者 高富平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4期5-19,共15页
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 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现过程界分为原始数据生产(采集)、数据集生产(汇集性处理)和数据分析(分析性处理)三种行为,并将前两个行为称为数据生产,提出数据生产理论。数据生产理论首先应区分数据生产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的生产是建立在分析原材料提供者基础之上,应承认其价值并配置适当权利,以满足各种分析目的的数据集的生产。同时,数据生产还应区别数据来源,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并不一定是个人生产的,只有个人在提供或创制了数据时才是数据的生产者。因此,数据生产理论是在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的情形下为数据上权利配置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配置相应权利,构筑从原始数据生产者到数据集生产者,再到数据分析者的数据利用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生产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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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37
3
作者 邢会强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1-63,共13页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参差不齐,误差很大,尽管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成本,但其风险也不可小觑。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大于收益...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参差不齐,误差很大,尽管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成本,但其风险也不可小觑。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大于收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鉴于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很多,应采取场景理论、风险预防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提炼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规制原理予以规制。具体来说,我国应对人脸识别建立健全一体适用的安全与责任底线,区分公私部门并配置不同的规制重心,同时对人脸信息的采集施加比对一般个人信息的采集更强的规制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生物识别 个人信息 场景正义 风险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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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 被引量:117
4
作者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5-50,共16页
个人数据上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物品,也不宜作为公共用品。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共有四种模式,即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 个人数据上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物品,也不宜作为公共用品。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共有四种模式,即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四种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滥用 虚拟财产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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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 被引量:90
5
作者 邢会强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98-110,共13页
个人信息依法交易、流通、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要大力发展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交易,就必须对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进行确权,明确权利归属。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归属于个人,但其财产权却因个人信息的不同分类而不同,即基本个人... 个人信息依法交易、流通、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要大力发展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交易,就必须对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进行确权,明确权利归属。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归属于个人,但其财产权却因个人信息的不同分类而不同,即基本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所独有,伴生个人信息和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与信息企业所共有;但在伴生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个人的份额大于信息企业的份额;在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信息企业的份额大于个人的份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个人信息的种类,采取不同类别的采集与交易规则,为个人信息的交易提供法律支持。大数据交易和大数据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则为实现个人信息的财产权提供了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大数据 大数据交易 大数据确权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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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87
6
作者 梁泽宇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30,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包括目的明确和使用限制两方面的内容。目的明确要求信息控制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应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一方面,目的应当足够明确,以使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产生清晰的认识和预期;...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包括目的明确和使用限制两方面的内容。目的明确要求信息控制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应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一方面,目的应当足够明确,以使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产生清晰的认识和预期;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应保持良好平衡,故而不能苛求目的范围的最小化,应当容留一些弹性空间。在判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否足够明确时,应当根据"合法、正当、必要"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使用限制则要求在后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中,不得逾越既定之目的。需要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控制主体应当再次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目的限制原则 目的明确 使用限制 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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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扬”与“抑”--卡-梅框架视域下的规则配置研究 被引量:74
7
作者 丁晓强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0-143,共14页
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领域中的核心规则,但知情同意高度依赖于同意主体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的充分了解。而现实中,普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信息分布不均妨害同意的认识基础,多环节的数据流通则进一步削弱了同意的有效性,在此基础... 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领域中的核心规则,但知情同意高度依赖于同意主体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的充分了解。而现实中,普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信息分布不均妨害同意的认识基础,多环节的数据流通则进一步削弱了同意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的同意决策容易陷入非理性。通过引入卡-梅框架进行分析和假设,可以明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各自的效率优缺点、分配偏好与价值考量。从保护与利用平衡的角度出发,倡导构建以知情同意规则为核心、管制规则与自治性责任规则为辅助的互补性规则进路,并继续在立法上完善知情同意规则,简化事前谈判,强化事后风险防范,辅之以多种类的技术监督机制以消弭权利配置进路的负外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 个人数据 责任规则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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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被引量:61
8
作者 赵磊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3期72-82,共11页
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不但是新经济的核心要素,而且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模式。加工过的数据才会产生产权,也就是"新生成"的数据。根据主体类型不同,数据产权分为个人数据产权、企业数据产权与政务数据产权。个人数... 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不但是新经济的核心要素,而且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模式。加工过的数据才会产生产权,也就是"新生成"的数据。根据主体类型不同,数据产权分为个人数据产权、企业数据产权与政务数据产权。个人数据产权是绝对权,个人对其数据权利的使用与处分,属于数据产权的支配权能,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权利人则是权利行使的必然逻辑。企业对自身独有数据享有产权;企业作为平台或者介质的数据产权属于用户;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数据根据其贡献度分配产权。政务数据包括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政务应该建立数据公开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双向开放:一是政府数据对社会开放;二是社会数据对政府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个人数据 企业数据 政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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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携带权:基本概念,问题与中国应对 被引量:58
9
作者 卓力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9-144,共16页
数据携带权是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创设的个人数据权利。《条例》对数据携带权有着明确的限定和适用条件,其中诸多规定具有创新性。数据携带权是在欧盟的多次删改中最终确立的,其确立有着明确的目标指向,即增强个人对个人数据... 数据携带权是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创设的个人数据权利。《条例》对数据携带权有着明确的限定和适用条件,其中诸多规定具有创新性。数据携带权是在欧盟的多次删改中最终确立的,其确立有着明确的目标指向,即增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促进公平竞争和数据的自由流通与社会创新。然而,数据携带权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数据携带权确立后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和冲突,使得数据携带权成为一个错误的承诺。数据携带权的这些问题决定了我国目前不宜确立数据携带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数据携带权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携带权 个人数据 数据主体 数据控制者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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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刑法保护的比较考察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59
10
作者 王华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5-151,共17页
德国通过附属刑法和核心刑法所建立的二元数据刑法保护模式,在体系架构、法益定位、构成要件设置等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个人数据犯罪虽具有现象层面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但保护法益仍然是作为个体法益的个人信息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 德国通过附属刑法和核心刑法所建立的二元数据刑法保护模式,在体系架构、法益定位、构成要件设置等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个人数据犯罪虽具有现象层面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但保护法益仍然是作为个体法益的个人信息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不宜局限在数据流转过程中的非法获取和提供,而应有条件地将犯罪产业链下游的非法使用、处理行为纳入。一般数据犯罪的应然保护法益是数据主体对一般数据的形式支配权限,以及对一般数据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利益。我国一般数据犯罪的罪名无法实现对上述法益的独立性、完整性、体系性保护,其存在结构错位、保护不周等问题,应从国际视角出发对相应构成要件进行完善与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一般数据 刑法保护 法益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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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 被引量:57
11
作者 陈吉栋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4期40-53,共14页
个人信息是记录于载体之上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与隐私不同,其上的利益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新型具体人格权。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亟待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个人信息侵权保护规则。在归责原则上,应以是否采取自动化处理技... 个人信息是记录于载体之上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与隐私不同,其上的利益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新型具体人格权。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亟待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个人信息侵权保护规则。在归责原则上,应以是否采取自动化处理技术为标准,采取过错推定/一般过错二元归责体系;在因果关系上,应沿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损害后果上,将损害后果进行“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两分,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二元归责原则 自动化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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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中的隐私权——由一则案例谈起 被引量:36
12
作者 谭建初 李政辉 《河北法学》 2001年第2期105-110,共6页
在规范网络世界的网络法中 ,隐私权应成为基础性的权利种类 ,此为网络虚拟社会的特性所决定。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为个人的所有信息 ,权利内容为 :个人信息使用权与个人信息安全权两方面。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制度设计 ,应借鉴英美等国经验 ... 在规范网络世界的网络法中 ,隐私权应成为基础性的权利种类 ,此为网络虚拟社会的特性所决定。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为个人的所有信息 ,权利内容为 :个人信息使用权与个人信息安全权两方面。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制度设计 ,应借鉴英美等国经验 ,以国家制定法律的他律与网络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保护网民隐私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网络 个人信息 网络法 个人信息使用权 个人信息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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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原则适用的困境与破解思路 被引量:50
13
作者 徐丽枝 《图书情报知识》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6-113,共8页
信息技术让人们发现了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免于被非法收集、滥用或泄露,国内、国际的相关法律规范均采用了权利人同意原则。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同意原则在实践中没有达到制... 信息技术让人们发现了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免于被非法收集、滥用或泄露,国内、国际的相关法律规范均采用了权利人同意原则。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同意原则在实践中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陷入了实施成本过高、有效性值得怀疑和阻碍信息自由的困境。文章在分析同意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国外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了同意原则适用困境的原因与本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思路。研究认为"同意"是个人自治的必然要求,维护了人的尊严,有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同意原则适用的效果不理想并不代表它不重要,更不能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要破解同意困境,需要明确同意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意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隐私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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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9
14
作者 吕艳滨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56-62,共7页
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化过程中而产生的问题,在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早已掀起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浪潮。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立法的情况,对其中涉及逻辑基础、适用范围、原则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适用例外等问... 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化过程中而产生的问题,在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早已掀起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浪潮。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立法的情况,对其中涉及逻辑基础、适用范围、原则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适用例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保护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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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图书馆读者的隐私危机与隐私保护 被引量:47
15
作者 彭华杰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56-59,共4页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读者的隐私面临新的安全问题,其特征表现为读者对个人数据的管理能力明显减弱、个人数据被全天候和全方位监视、读者的思想倾向与行为动向受到预判、读者数据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增加等。因此笔者对读者隐私的保护提出...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读者的隐私面临新的安全问题,其特征表现为读者对个人数据的管理能力明显减弱、个人数据被全天候和全方位监视、读者的思想倾向与行为动向受到预判、读者数据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增加等。因此笔者对读者隐私的保护提出了完善立法、过滤数据、健全安全策略和加强图书馆自律等综合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图书馆 读者 个人数据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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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权的法律构造与本土构建 被引量:44
16
作者 金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5-116,共12页
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 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数据可移转的理念具有长期的产业实践基础,其权利的法律构造也呈现逐步完善的趋势。数据主体权利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旨在增强主体对于数据移转的控制;竞争法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是促进数据产业竞争与创新的重要机制;消费者利益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是消费者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机制,数据合同是数据可携权的重要补充。我国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构建应基于上述价值维度展开,在专门立法中明晰该权利的法律构造,配置权利限制条款,并创新权利实现的外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 数据竞争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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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29
17
作者 张振亮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41-46,共6页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个人隐私 个人数据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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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关系的再思考 被引量:43
18
作者 石佳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5期81-98,共18页
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个人信息是在隐私权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隐私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保持其个别特性的"差异权",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决定权,排斥他人的不合理关注或干预。个人信息的本... 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个人信息是在隐私权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隐私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保持其个别特性的"差异权",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决定权,排斥他人的不合理关注或干预。个人信息的本质则在于确保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信息处理过程的透明度。《民法典》关于私密信息的法条竞合模式未能厘清二者的本质及功能差异,未来应通过法解释技术来实现符合立法目的的司法适用。为此,需强调个人信息规则的特别法属性及优先适用地位,并将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限定为身份识别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 私密信息 合理期待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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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 被引量:41
19
作者 张茂月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17-122,共6页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面临不断增加的知情权、安宁权、处分权和信息泄露的风险,单纯的"隐私权"本身尚不足以有效应对各类新状况,必须加快构建"综合治理模式"。除了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面临不断增加的知情权、安宁权、处分权和信息泄露的风险,单纯的"隐私权"本身尚不足以有效应对各类新状况,必须加快构建"综合治理模式"。除了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需要确立"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信息收集和利用活动的基本原则,并强化技术化手段及打击信息犯罪活动,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数据 隐私权 告知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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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健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讨 被引量:40
20
作者 马勇 张晓林 +2 位作者 胡金伟 张晶 马春晓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9-24,共6页
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医疗大数据的确权等问题,是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亟待解决的问题。患者作为用户,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享有广泛的数据权利,包括信息使用的知情同意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免于自动化决策权... 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医疗大数据的确权等问题,是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亟待解决的问题。患者作为用户,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享有广泛的数据权利,包括信息使用的知情同意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免于自动化决策权等诸多权利。作者在分析我国较大的20个互联网医疗平台隐私权协议的基础上,发现其存在诸多乱象,如隐私权协议或隐私权条款缺失或不完善、隐私数据被强制使用及隐私数据的共享和转让缺少限制等,可见对于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十分薄弱。国家应当通过制定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数据平台、将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指标等方式,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管理 “互联网+医疗健康” 隐私权协议 个人信息数据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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