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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视听表演权利转让的修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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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利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94-103,共10页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条款是该国际条约制定与实施的成败关键。在法理层面,该权利转让条款在主体、客体以及转让方式上具有理论创新,值得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两次修订草案虽以该国际条款为鉴,...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条款是该国际条约制定与实施的成败关键。在法理层面,该权利转让条款在主体、客体以及转让方式上具有理论创新,值得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两次修订草案虽以该国际条款为鉴,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应根据法理和我国国情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表演者权 视听表演者权的转让 《著作权法》征 求意见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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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被引量:7
2
作者 胡开忠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0-85,共6页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有的表演者权制度不能适应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音像表演条约》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制度与该条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充分保护表演者的利益,有必...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有的表演者权制度不能适应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音像表演条约》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制度与该条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充分保护表演者的利益,有必要对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的让与等问题进行修订,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表演者权 音像表演条约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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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表演者权的扩张--基于虚拟数字人的分析
3
作者 赵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8-48,共11页
表演者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进,而虚拟数字人的崛起给表演者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虚拟表演是数字时代表演数字化的全新形式,也是作为“演员”的虚拟数字人通过自己的动作、姿势、表情、声音等呈现作品的方式,能... 表演者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进,而虚拟数字人的崛起给表演者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虚拟表演是数字时代表演数字化的全新形式,也是作为“演员”的虚拟数字人通过自己的动作、姿势、表情、声音等呈现作品的方式,能够纳入表演者权制度框架中。虚拟数字人则是技术和身体融合后愈发具有人格化特征的新型主体,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承认虚拟数字人作为表演者的独立地位,保留其精神权利,并通过职务表演确定经济权利的归属与行使,以推动法律对技术与现实进行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数字人 表演 虚拟表演 表演者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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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技术对表演者权保护的冲击与法律上的回应 被引量:1
4
作者 张利国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34,共15页
音频视频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应用推动了表演者权的产生和发展,表演者权的内容也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近年来智能化数字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表演者难以有效控制其表演节目的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 音频视频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应用推动了表演者权的产生和发展,表演者权的内容也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近年来智能化数字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表演者难以有效控制其表演节目的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行使,表演者在表演节目的利益分享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回应当前数字技术冲击的关键是强化表演者对其权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为此,应当在法律上加强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强化表演者权保护的基础,发展表演者权集体管理机制以解决缔约成本过高导致的许可失败问题,加强表演者权利管理数字化建设以解决权利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只有利用技术和法律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表演者权进行管理、许可和保护,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各项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表演者权 邻接权 罗马公约 北京条约 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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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设表演者权兜底条款的合理性 被引量:4
5
作者 丛立先 李泳霖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5期10-17,共8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并且无论是版权模式还是邻接权模式都能在总体上实现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状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力度总体上被弱化,...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并且无论是版权模式还是邻接权模式都能在总体上实现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状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力度总体上被弱化,一方面职务表演的设立导致表演者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演出单位,另一方面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导致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面临不确定性。这违背了表演者权的立法初衷,损害了表演者的利益。为了提高我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并适应著作权与邻接权二分的立法模式,增设表演者权兜底条款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 兜底条款 合理使用 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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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2
6
作者 陈化琴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79-82,95,共5页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取消了录像制品,规定了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酬权,取消了"约定"规定,但非主要表演者权利的剥夺,似有不公平之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表演者权利 劳务报酬请求权 后续使用获酬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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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
7
作者 郑智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118-124,共7页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是演出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表演者权有自己的特性,区别于表演权。表演者权自产生之始,有自己的独立性。表演者权的独立新型性是由自己独立的客体、权利产生的基础、法学理论的原理以及权利本身的...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是演出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表演者权有自己的特性,区别于表演权。表演者权自产生之始,有自己的独立性。表演者权的独立新型性是由自己独立的客体、权利产生的基础、法学理论的原理以及权利本身的内涵决定的。而且,世界各国立法与国际立法在实践上承认了表演者权的独立性、新型性。表演者权的法律性质是完善表演法体系的先决条件,也是研究表演法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 新型法律权利 法律性质 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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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的性质
8
作者 刘春霖 孙琳 郭强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40-44,共5页
表演者与基础作品的作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给予表演者著作权保护并不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基础作品的演绎而非复制,需要以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所以从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察,表演者权纳入著... 表演者与基础作品的作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给予表演者著作权保护并不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基础作品的演绎而非复制,需要以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所以从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察,表演者权纳入著作权范畴比归属于邻接权更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 邻接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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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 被引量:8
9
作者 郑智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9-86,共8页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间根基、权利主体法定性、创作主体群体性。考量国际立法原则、行为要素、物理要素,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包括国家、民族、种群、种族、传承人、表演者特定群体。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有相应规定,我国无明文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表演艺术 表演者集体权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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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视角下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被引量:7
10
作者 马小华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8-32,51,共6页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在"实然"视角下,国际条约及有关法规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的法律保护中,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也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法律保护中。在"应然"视角下,从...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在"实然"视角下,国际条约及有关法规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的法律保护中,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也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法律保护中。在"应然"视角下,从洛克的劳动理论、人格财产论、经济激励理论及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体育舞蹈、武术、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体育项目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实然” “应然” 体育竞赛表演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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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主体的立法构造——以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表演者的范围为切入点
11
作者 万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1期133-140,共8页
现行《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这不仅与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规定不一致,而且导致了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表演者的范围与表演者权的归属应当予以规范上的区分。一方面,规范意义上的表演者应当... 现行《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这不仅与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规定不一致,而且导致了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表演者的范围与表演者权的归属应当予以规范上的区分。一方面,规范意义上的表演者应当限于自然人,既是法律概念对社会实践的尊重,也是趋于降低法律理解成本的考量;而将演出单位视为表演者,既是对法律拟制的正确运用,也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纠正。另一方面,"表演者权主体"的设置,既消除了演出单位享有精神权利的逻辑漏洞,也保护了演出单位在表演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益。此外,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契约机制和法定许可机制予以合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表演者权主体 表演者权 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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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被引量:3
12
作者 马小华 《泰山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29-134,共6页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洛克的劳动理论、人格财产论、经济激励理论及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的必要性;尽管我国著作权...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洛克的劳动理论、人格财产论、经济激励理论及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的必要性;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也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到表演法律保护中,但国外有的国家把部分体育项目纳入到表演的法律保护中,本文认为体育舞蹈、武术、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体育项目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具有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要性” “可行性” 体育竞赛表演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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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
13
作者 马小华 刘兴 《泰山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08-115,共8页
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其表演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到表演法律保护中,但体育竞赛在本质上与演员的表演没有本质区别,应当受著作权法、人格法、国... 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其表演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到表演法律保护中,但体育竞赛在本质上与演员的表演没有本质区别,应当受著作权法、人格法、国际人权公约和宪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竞赛表演权 著作权法 人格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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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
14
作者 马小华 《安徽体育科技》 2010年第4期7-9,共3页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问题。从洛克的劳动理论、经济激励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的必要性;认为体育舞蹈、武术、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体育项目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 体育竞赛表演权 法律保护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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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合同法》几个概念的规范化
15
作者 刘正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39-42,共4页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 ,不宜称不安抗辩权 ;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 ;附随义务与 (先 )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 ;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关键词 《合同法》 后履行抗辩权 先期违约 附随义务 可追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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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之立法保护
16
作者 郑智武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79-83,95,共5页
民间表演艺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在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的特定权利体系、保护期限方面,世界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不一致。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创新我国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制度,是增强... 民间表演艺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在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的特定权利体系、保护期限方面,世界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不一致。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创新我国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制度,是增强我国国际文化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艺术 表演者合作权 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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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17
作者 李洁珍 叶龙生 《宜春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27-31,共5页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理论上,《合同法》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同时履...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理论上,《合同法》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颇多争议。我们应该进一步解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涵以及要件,重构我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从而使得该制度得以完善,达到理想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 立法完善 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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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被引量:68
18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4-49,共6页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独创性 著作权 音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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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8
19
作者 李永明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45-51,共7页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 ,其表演不具作品性 ,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 ,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 ,其表演不具作品性 ,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 ,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 ,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利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权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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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10
20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4-91,共18页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属及其限制。“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偶像 表演 表演者权 特殊职务表演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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