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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村委会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的法治化参与路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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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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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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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7-4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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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村民委员会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的法治化参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LS(2020)ZX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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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村委会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的参与过程中,承担着自治职责、法定职责和辅助职责,为了化解村委会参与中的若干现实困境,需要予以法治化改善。因此,应当以村委会的宪法地位为出发点,以"帮助者"的角色定位充分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村委会既可以广泛参与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任务;还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指挥下,参与实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任务。基于村道的所有权归属与利用目的,村委会有权封锁弱开放性村道,并限制非本村村民的通行,但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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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委会
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防控
法治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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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Villagers’Committee
Significant Public Health Risk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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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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