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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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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燕斌 《兰州学刊》 CSSCI 2008年第12期111-114,共4页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擅断滥刑的闸门——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名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律文的不足,使得唐律的逻辑体系更加完备,其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导致法官擅断局面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以往研究中对该罪名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应得为 唐律 罪刑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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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判例看中国古代的“不应得为”罪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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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56-59,共4页
"不应得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尤其在唐代更是趋于成熟。文章试图从《龙筋凤髓判》中的一个关于"不应言而上言罪"的典型判例出发,考查中国古代"不应得为"罪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在此基... "不应得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尤其在唐代更是趋于成熟。文章试图从《龙筋凤髓判》中的一个关于"不应言而上言罪"的典型判例出发,考查中国古代"不应得为"罪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批判作为封建司法制度专横产物的"罪刑擅断主义",从而确认"罪刑法定之原则"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大作用,进而对这一原则提出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应言而上言 不应得为 罪刑撞断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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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不应得为”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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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纯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103-108,共6页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记载来看,这种条款早在汉朝就已经存在,唐朝应是继承自前朝。"不应得为"条的适用须具备两...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记载来看,这种条款早在汉朝就已经存在,唐朝应是继承自前朝。"不应得为"条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令无条,一是理不可为。律令无条是指对某种行为律、令、格、式均无规定,同时也无法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入罪方法。理不可为则是指按照法律的精神不应该做。"不应得为"条规定了笞四十和杖八十两种轻重不同的刑度,但这两种刑度仅是量刑的两个基本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适当下调。在确定不应得为刑罚的轻重时,一个负责任的执法者应该会有所参照,这个基本的参照物就是法律或刑法。"不应得为"条扩大了《唐律》的打击范围,使一些在统治者看来不当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但对这一作用不宜过分夸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律》 不应得为 《唐律疏议》 轻微犯罪 法规 概括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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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得为”条背后的礼法共识——论中国古代法律文本中的泛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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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匡宇 丁净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78-86,共9页
作为一项呈现强烈人治色彩的条文,"不应得为"条在强烈批评之中存在了两千年之久。在发生学上,法学世界观的孕育、法律群体的共同意识,变动不居的社会实践以及对制定法功能的警惕,支撑着"不应得为"条款的制度实践。... 作为一项呈现强烈人治色彩的条文,"不应得为"条在强烈批评之中存在了两千年之久。在发生学上,法学世界观的孕育、法律群体的共同意识,变动不居的社会实践以及对制定法功能的警惕,支撑着"不应得为"条款的制度实践。在注重权利保护的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在法律丛林之中,规制无处不在,然而人们却开始期待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根源在于法的创制者缺少必要的共识塑造。在法律不确定性凸显的当下,司法越发倾向于策略性和治理性,部分法律适用的开放性在实质上并不亚于传统的"不应得为"条款,归正其法治走向,通过对话和解释寻求最低共识愈加显得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应得为 非正式制度 礼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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