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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组织性法律保留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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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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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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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08-1327,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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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项目编号:19VHJ015)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原理、制度与实践”(项目编号:18XNLG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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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宪法采取了多层级的组织性法律保留不同,《立法法》第8条第2项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统统实行了法律保留。《立法法》与宪法的不一致说明,组织性法律保留需要与宪法保留、行政保留、司法保留等进行协调,从而来合理界定组织性法律保留的范围。对于产生,最高国家机关的产生应当实行宪法保留。对于职权,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实行了宪法保留,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其职权同时实行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对于组织,我国立法上的组织倾向于对内组织,但对内组织属于各个国家机关的组织权的范畴,除了立法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的对内组织实行法律保留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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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组织性法律保留
宪法保留
行政保留
司法保留
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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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rganizational legal reservations
Constitutional reservations
Administrative reservations
Judicial reservations
organizational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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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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