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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限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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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显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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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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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6-60,191,192,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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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系统论视野下的数字法治基本问题研究”(22AZD149)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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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他人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负有审核等安保义务。其违反安保义务,原则上应当承担具有间接侵权责任属性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乃至惩罚性赔偿。属于来源非法非法生成的、输入信息非法非法生成的且服务使用者传播侵权内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因违反双重审核义务,应禁止追偿。同时,应类型化设置“避风港规则”适用的责任豁免规则、形塑选择性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的阻却违法事由认定机制及构筑有限适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责任豁免制度,系统化构建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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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主体资格
侵权
责任承担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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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rvice Provider
Qualification of Subject
Tort
obligation assumption
obligation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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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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