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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仲裁执行司法监督制度结构的反思与调整——兼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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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6-131,共16页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执行 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裁决权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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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错误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重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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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现明 《仲裁研究》 2010年第2期70-81,共1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的涉外商事仲裁错误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包括不予执行制度和裁决撤销制度。对于涉外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两法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司法不统一,而且有关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的涉外商事仲裁错误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包括不予执行制度和裁决撤销制度。对于涉外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两法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司法不统一,而且有关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之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对于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则存在有关得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过长等缺陷。文章主张应当取消不予执行制度,并从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明确司法审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等方面来完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商事仲裁 司法审查救济制度 不予执行 撤销裁决 缺陷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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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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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启辉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9-99,共11页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新设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为债务人主张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与债权人实体法上的权利状况不符,提供了审判程序保障。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应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其基本逻辑是基于法定的异议事由,否定执行依据所载请求权...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新设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为债务人主张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与债权人实体法上的权利状况不符,提供了审判程序保障。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应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其基本逻辑是基于法定的异议事由,否定执行依据所载请求权,从而排除执行力。但是,就目前的制度规范看,正在建立的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在诉讼请求、异议事由、起诉时间等方面存在缺憾,应当以实质性地解决争议、保障起诉权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增设诉讼请求以消极确认执行依据所载请求权,贯彻既判力以科学配置异议事由范围和除斥效力规则,聚焦执行力以合理设定起诉时间和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权 执行力 不予执行 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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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监督混同困境的优化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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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海量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3年第5期81-93,共13页
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是仲裁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通过引入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和双轨制的撤销裁决制度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体系。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逐渐发展,部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 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是仲裁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通过引入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和双轨制的撤销裁决制度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体系。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逐渐发展,部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司法监督制度难以与新时代的仲裁实践相匹配,并在实践中导致了制度功能冲突和仲裁独立性丧失等问题。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对仲裁制度的质量要求也势必会逐渐提高。为此,本文在考察我国现行主要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诞生和适用的特定历史背景的同时,结合此次《仲裁法》的修订,主张取消国内仲裁的不予执行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通过引入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以及对法院审查范围的进一步限缩,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路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监督 不予执行 撤销裁决 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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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救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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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意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51-56,共6页
我国的执行救济体系没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因此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缺乏可选的救济方式。学界与实务针对此问题有提出以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进行解决。然而执行异议复议制度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执行行为,倘若以此思路解决... 我国的执行救济体系没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因此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缺乏可选的救济方式。学界与实务针对此问题有提出以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进行解决。然而执行异议复议制度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执行行为,倘若以此思路解决这一困境,难免陷入“程序性审查实体性结果”的困境。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若想更好维护债务人的救济权,未来立法有必要考虑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赋强公证 债务人 不予执行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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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案例实证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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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丹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2年第5期83-103,共21页
香港地区法院在不予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做出判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等理由,对公共政策理由限缩解释。近年来向香港地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态... 香港地区法院在不予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做出判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等理由,对公共政策理由限缩解释。近年来向香港地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态势,香港地区法院实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其中内地机构作出的裁决占比较大。通过研究香港地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可以探究香港地区法院对于《仲裁条例》中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条文的理解,分析其司法审查标准,并为内地裁决得到香港地区法院的认可和执行提高可预测性,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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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非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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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赟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30-34,共5页
行政执行并非就是强制执行,而是一个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与和解的方式来执行行政规定或行政决定的动态过程。在法治的臂腕中,于未穷尽非强制执行方法的情形下,不得采用行政强制执行之手段,以使人权保障更具实效,人民权利更得以彰显。行政... 行政执行并非就是强制执行,而是一个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与和解的方式来执行行政规定或行政决定的动态过程。在法治的臂腕中,于未穷尽非强制执行方法的情形下,不得采用行政强制执行之手段,以使人权保障更具实效,人民权利更得以彰显。行政非强制执行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法传统下有其不同的表征和状述,其要件也略有差异。但无论何种法传统,也不论属于那种类型的行政非强制执行,其方法大抵有:1.要求相对人提交报告、报表及资料;2.行政检查及调查;3.送达违法通知、警告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4.通报、公布违法结果;5.调解协商与和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行 非强制 非正式程序 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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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与和解裁决书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
8
作者 刘珊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98-107,共10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结果除了仲裁庭依据正常程序作出的裁决书外,还包括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以及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调解书。法律对这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及司法审查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结果除了仲裁庭依据正常程序作出的裁决书外,还包括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以及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调解书。法律对这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及司法审查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及学术观点,对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仲裁和解文书本质上是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相同,因此在司法审查方面需要对其作出不同规定。201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致力于解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问题。该公约对仲裁和解文书的司法审查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可以适当借鉴其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仲裁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明确仲裁和解文书的法律地位及司法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商事争议解决的顺利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和解文书 撤销 不予执行 仲裁法 新加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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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实证研究——兼论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重构
9
作者 尤文杰 《仲裁研究》 2023年第1期14-25,共12页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双重审查机制对仲裁快捷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损害常为人诟病,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成为本次《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修改必须回应的重要议题,而其中极为重要的正是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重新审视。本文采用...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双重审查机制对仲裁快捷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损害常为人诟病,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成为本次《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修改必须回应的重要议题,而其中极为重要的正是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重新审视。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发现针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不仅在救济作用方面极为有限且不够均衡,甚至还有被申请主体滥用以拖延裁决执行的弊端。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废除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重构我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 实证研究 仲裁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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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亚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72-75,共4页
我国现行的仲裁不予执行制度具有很多弊端,它不仅影响了仲裁裁决的稳定性,还增大了司法监督的成本,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或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不具有科学性,既不符合效益原则,也违反了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需要对不予执行仲裁... 我国现行的仲裁不予执行制度具有很多弊端,它不仅影响了仲裁裁决的稳定性,还增大了司法监督的成本,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或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不具有科学性,既不符合效益原则,也违反了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需要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进行反思和重构。重构有两种思路,一是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二是改由法院的立案庭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赋予对裁定的上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 不予执行 弊端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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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和立法完善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37条的适用和关系 被引量:1
11
作者 潘志玉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103-108,共6页
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起诉。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院以《民... 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起诉。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亟待立法规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需要立法重造,一是将之与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明确界分,二是协调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救济与执行异议制度的关系,三是对不予执行裁定的异议进行立法完善,四是加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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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兼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2
作者 张贝 《武汉仲裁》 2013年第1期41-45,共5页
人民法院对于仲裁的事后监督主要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学界多趋向于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一司法监督方式,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从实务的角度全面规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协调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者的... 人民法院对于仲裁的事后监督主要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学界多趋向于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一司法监督方式,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从实务的角度全面规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协调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者的关系,与单纯地批判相比,显然有建设意义得多。本文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冲突入手,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主线,论证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双重标准、法律后果、审查部门、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等,以期能够推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关工作的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 裁决 不予执行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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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司法审查程序存废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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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成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9-67,共9页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话语体系下的法定仲裁,与以民间合意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无制度生成上的关联性。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基于协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属性所生成的救济途径,不应适用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话语体系下的法定仲裁,与以民间合意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无制度生成上的关联性。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基于协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属性所生成的救济途径,不应适用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并易造成重复救济,对效率和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追求目标造成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为追求社会效果创设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监督程序,混淆了法定仲裁和协议仲裁的界限,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适用范围,易带来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研究建议,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需尊重其公法属性,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作出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协议仲裁 不予执行 一裁终局 公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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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来源与实体关系变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解释框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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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国 张苏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1-141,共21页
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具体问题的学理讨论偏离了应然的解释框架,走向了与有既判力执行依据的相似解释。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既判力,该特点在可公证的范围、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以及对另诉的影响三个方面呈现出体系效应。债务人执行承诺具有... 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具体问题的学理讨论偏离了应然的解释框架,走向了与有既判力执行依据的相似解释。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既判力,该特点在可公证的范围、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以及对另诉的影响三个方面呈现出体系效应。债务人执行承诺具有特定时点指向性、与实体权利和抗辩的相容性、相对独立性以及与实体救济途径的并行性等具体内容,它勾连了未决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力要素。既判力、执行承诺与执行力的相互交织及其对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影响共同构成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框架的基本要素。在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并非以实体权利的已决或确定为前提,且执行证书应为申请执行的程序要件而非执行条款的前提下,解释框架的重心应由追求已决权利的最大化实现,转向在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其审查中寻求平衡。应以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作为区分不予执行和不予执行之诉的标准,对前者的限缩和对后者的扩张构成了解释框架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 既判力 执行承诺 执行证书 不予执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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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仲裁的规制——兼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被引量:12
15
作者 武振国 《北京仲裁》 2018年第4期57-93,共37页
为了规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在这里,规制虚假仲裁的前提,是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直接损害案外人的权利,即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另诉权... 为了规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在这里,规制虚假仲裁的前提,是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直接损害案外人的权利,即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另诉权利。但在承认既判力的前提下,上述权利并不能被损害。重新思考这一问题,可以发现,规制虚假仲裁在"疏"不在"堵"。应承认生效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保证案外人可以正常提起另诉,不受原仲裁裁决的约束,也不受其执行力和证据推定效果的影响。与之相比,设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副作用,故应将其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仲裁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裁判的作用方式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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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适用研究——以《仲裁执行规定》第9条、第18条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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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弘博 《北京仲裁》 2019年第3期41-57,共17页
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的制度缺漏,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第18条新设立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而得以补正。有关我国31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不予执行的程序要件(第9条)和... 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的制度缺漏,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第18条新设立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而得以补正。有关我国31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不予执行的程序要件(第9条)和实体要件(第18条)的审查顺序、审查标准等具体规则尚不一致,有必要对此重新检讨审视,探究隐藏在法律现象背后的程序法理。对程序要件抑或申请成立要件应作形式审查,而对实体要件抑或裁判支持要件应作有限的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案外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程序要件 实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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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使抵销权规则在债权执行中的适用与排除
17
作者 熊诗岚 程立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6期1-14,共14页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后,第三人以对被执行人亦享有债权为由主张抵销的,法院应否准许?问题的实质在于查封债权人的查封权益与第三人的抵销权益之冲突。目前实务中的裁判分歧尚缺乏对冲突背后利益关系的理性衡量。对此,应在“...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后,第三人以对被执行人亦享有债权为由主张抵销的,法院应否准许?问题的实质在于查封债权人的查封权益与第三人的抵销权益之冲突。目前实务中的裁判分歧尚缺乏对冲突背后利益关系的理性衡量。对此,应在“尊重非执行法”规则下考察涉查封利益不同立法模式下上述两种利益何者应予优先保护:在现行“混合主义”模式下,利益衡量应考虑债权平等价值与促进资金融通价值之间的竞争;未来可能采取的“优先主义”模式下,则须重点考虑查封债权人的程序性信赖利益。上述两种模式下均应准许第三人合法行使抵销权,但应设置准许抵销的具体情形以防权利滥用,即参照债权让与场合下债务人抵销权行使的规则,区分独立抵销和关联抵销,并分置对应情形。就正当程序保障而言,对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届满后主张的抵销之审查,目前实践中参照债务人异议处理,但现行制度框架下参照案外人异议为更优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销权 查封权益 尊重非执行法 主动债权 被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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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被引量:3
18
作者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丁霞敏 《行政与法》 2020年第5期99-107,共9页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概念不明晰,且在法院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急需厘清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有法理、法律、政策和现实依据,可从监督案...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概念不明晰,且在法院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急需厘清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有法理、法律、政策和现实依据,可从监督案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保障等全面构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保真正做实行政检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检察 行政非诉执行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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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实证检视、立法比较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2
19
作者 颜韵 《天津法学》 2023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亟待完善。应... 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亟待完善。应建立防范虚假仲裁信息共享平台并总结虚假仲裁可识别性特征,同时仲裁机构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坚持立案形式审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注意撤销程序与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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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还是另行起诉?案外人对仲裁裁决寻求救济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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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骁 《北京仲裁》 2021年第3期80-100,共21页
为了保护仲裁案外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但是,该制度适用的实质要件是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权益,在遵循仲裁裁决效力的诉讼法说以及既判力相对... 为了保护仲裁案外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但是,该制度适用的实质要件是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权益,在遵循仲裁裁决效力的诉讼法说以及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该要件很难得到满足。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实践中案外人依此寻求救济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不予执行的制度性质决定其只能消灭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不能为案外人提供就实体法律关系的终局性救济。与之相比,另行起诉可以终局性地解决实体问题,并且没有对救济条件进行程序限制,是案外人寻求救济的更合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案外人 不予执行 既判力 执行力 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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