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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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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勇敏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74-189,196,共17页
《民法典》第399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本条前三项属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法律效果是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本条第3项应作限缩解释,允许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以新购置的公益设施作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399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本条前三项属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法律效果是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本条第3项应作限缩解释,允许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以新购置的公益设施作为抵押财产。本条第4项是关于抵押财产处分权的警示性规定,违反该项时应适用无权处分规则。本条第5项在解释上应采相对处分禁止说,违反该项时作为负担行为的抵押合同有效,登记机构应办理抵押权登记,相应的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即仅针对申请执行人无效。抵押权的行使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解除为前提。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未公示时,不得对抗善意的抵押权人,此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禁止抵押的财产除本条前三项列举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 禁止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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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评注 被引量:2
2
作者 柯勇敏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75-190,196,共17页
《民法典》第395条是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的规定。体系上需区分可抵押的财产与可登记的抵押财产。凡符合物权客体要求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为可抵押的财产,但并非所有可抵押的财产均有对应的抵押登记机制。权利质权的客... 《民法典》第395条是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的规定。体系上需区分可抵押的财产与可登记的抵押财产。凡符合物权客体要求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为可抵押的财产,但并非所有可抵押的财产均有对应的抵押登记机制。权利质权的客体属于可抵押但不可登记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这一要求与处分权相关,非抵押情形所独有,体系上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问题无关。《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前6项是可登记抵押财产的具体列举。违法建筑物应属于可抵押但不可登记的抵押财产,其抵押合同应作有效评价。在建建筑物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其抵押权客体包括已办理登记部分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实地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顺位效力,其不应具有限制处分效力,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民法典》第395条第2款并非关于财团抵押的规定,而是关于共同抵押的任意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财产 禁止抵押 在建建筑物 抵押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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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司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以不动产抵押为中心 被引量:1
3
作者 李欢欢 《财经法学》 2023年第6期136-148,共13页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违反限制转让约定认定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否则会使“保护抵押权人单方利益”取代“利益平衡理念”,消解《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变革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认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事实上阻却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可能危及担保债权的安全,因此属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财产 损害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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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范围的设置 被引量:3
4
作者 彭鸣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56-59,共4页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能作为担保的物的价值及属性是不断变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权的立法,应摆脱传统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的利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 范围设置 立法缺陷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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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服务下的中小企业信贷活动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贡伟宏 姚路 徐座玉 《征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83-87,共5页
动产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新型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行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存在的问题,应当推动线上动产融... 动产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新型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行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存在的问题,应当推动线上动产融资业务模式扩面提速,促进政府采购线上动产融资业务推广,处理好动产融资数据信息的共享和保护。同时建议增加企业动产等资本进入信贷市场、加快"政府采购线上融资"业务与"动产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全国各地采购合同和中标信息推送,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科学管控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利率水平,带动降低融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融资 中小企业 信贷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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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
6
作者 叶昌富 《河池师专学报》 2002年第1期61-64,共4页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 ,当铺收取当户的当物所设定的权利就是一种典型的质权。中国古代当铺制度相当发达 ,运用质权法的理论 ,历史地分析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 ,对制定有关现代当铺的法律 ,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中国古代当铺 质权 担保物权 质权法 质权人 出质人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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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的理解与适用
7
作者 林玉莹 《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27-33,共7页
《民法典》第406条在明确了抵押财产可基于抵押人的意志自由转让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可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如该约定未向有权机关登记,则既不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抵押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 《民法典》第406条在明确了抵押财产可基于抵押人的意志自由转让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可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如该约定未向有权机关登记,则既不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抵押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如该约定向有权机关进行了登记,则受让抵押财产的非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同时,该条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第三人的无负担取得”“正常经营转让规则”的限制。在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但违反该义务,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对抵押权造成损害的,抵押权人享有“债务提前清偿请求权”,可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有效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 自由转让 抵押权 追及效力 提前清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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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47
8
作者 梁上上 贝金欣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7-28,共12页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做出妥善安排。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以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追及效力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利益衡量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 中国 民法 物权法 价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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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被引量:39
9
作者 刘家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1-79,共9页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能力,仅应在抵押合同当事人间产生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引发的受让人保护方面,可以衔接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偿权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登记能力 权利瑕疵担保 代为清偿权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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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21
10
作者 常鹏翱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42-663,共22页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 抵押财产转让 限制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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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财产转让对抵押权的影响--以《民法典》第403,404,406条的协调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8
11
作者 王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1-10,共10页
《民法典》第403,404,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是否影响抵押权作出了新的规制,这三条间的关系有待厘清。第406条第1款第3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需限缩于不动产抵押领域;在动产抵押领域,第403条第2分句和第404条作为特殊法... 《民法典》第403,404,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是否影响抵押权作出了新的规制,这三条间的关系有待厘清。第406条第1款第3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需限缩于不动产抵押领域;在动产抵押领域,第403条第2分句和第404条作为特殊法优先适用,这两者各规定了一种针对特定动产上抵押权负担的消灭事由,前者是“善意受让人的无负担取得”,后者是“正常经营转让规则”。由于《民法典》将“正常经营转让规则”扩展至固定动产抵押,这导致第403条第2分句和第404条之间出现高度复杂的竞合,对此需要通过逐步细化的案件类型区分来梳整。当动产抵押权未登记时,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403条第2分句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如果受让人为恶意,那么第404条可接续第403条第2分句适用,使得恶意受让人也能主张抵押权消灭。当动产抵押权已登记时,关键在于登记依照其内容是否能够对被转让的特定标的物产生公示力。如果能够,应当适用第403条第2分句的反面推论(“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排除第404条的适用;否则的话,应肯定第404条的可适用性,使登记也不能阻止抵押权依照第404条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不动产担保 动产担保 抵押财产转让 善意取得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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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体系化展开——兼及抵押权保全的立法论 被引量:15
12
作者 谢鸿飞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9,共19页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目的是在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时,为抵押权人提供救济。主要包括恢复原状、增担保和提前清偿三种方式,其性质宜界定为抵押合同的法定债权。其具体效力应区分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抵押。在第三人抵押情形,除非债权人...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目的是在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时,为抵押权人提供救济。主要包括恢复原状、增担保和提前清偿三种方式,其性质宜界定为抵押合同的法定债权。其具体效力应区分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抵押。在第三人抵押情形,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提供抵押或债务人应确保抵押物价值恒定,或者债务人故意侵害抵押物,债务人不承担价值恢复和提前清偿的义务。增担保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的行使不应损害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债务人抵押情形,提前清偿的范围宜界定为全部债权,而不是与抵押物价值减少数额相应的债权;在第三人抵押情形,提前清偿仅限于提前行使抵押权。价值恢复请求权与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物上代位权可能发生竞合或聚合。《物权法》应区分抵押物价值可能减少和已经减少的情形,作不同的抵押权保全制度设计:前者应确认抵押权人的保全处分权和保全费用的优先受偿地位;后者应关注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抵押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保全请求权 《物权法》第193条 侵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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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按揭房屋的归属 被引量:11
13
作者 李青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21-124,共4页
由于按揭制度的特殊性,按揭贷款住房涉及的法律关系甚为复杂,加之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跨越婚前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证存在时间差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成为一个难点和焦点。在法定夫... 由于按揭制度的特殊性,按揭贷款住房涉及的法律关系甚为复杂,加之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跨越婚前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证存在时间差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成为一个难点和焦点。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讨论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前提是要对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形的按揭房屋进行明确分类,以此为基础,参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按揭房屋的所有权作出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按揭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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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立法三题 被引量:8
14
作者 房绍坤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2期11-14,72,共5页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应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有自由转让权;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物权法应增设强制管理方式、借用督促程序和赋予已登记抵押权以直接执行力;关于流押契约,物权法应持解禁态度,承认流押契约的有效性。
关键词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流押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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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15
作者 辜明安 李欢欢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9-108,共20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 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 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 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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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出资——兼评(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27号判决 被引量:9
16
作者 石冠彬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2-100,共9页
禁止抵押物出资的立场与现行《公司法》将出资问题定位为公司自治事项相悖,亦与抵押物流转及以他人之物出资等规则造成体系上的不协调。《合同法》第51条表述中的"处分他人财产"实乃"处分存在他人排他性权利的财产"... 禁止抵押物出资的立场与现行《公司法》将出资问题定位为公司自治事项相悖,亦与抵押物流转及以他人之物出资等规则造成体系上的不协调。《合同法》第51条表述中的"处分他人财产"实乃"处分存在他人排他性权利的财产"之意,故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抵押物出资的行为宜认定为"附条件的无权处分":首先,只有当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方可主张抵押人以抵押物出资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次,股东以抵押物出资,公司始终均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唯一的区别在于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使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公司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不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出资 《物权法》第191条 附条件的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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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 被引量:9
17
作者 王洪亮 《财经法学》 2015年第2期56-68,共13页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本质上也是一种提前清偿、消灭抵押权作为移转登记前提的一揽子解决机制,只不过赋予了第三人以涤除权,从规范目的角度看,该规则的适用应限定在抵押物出让价值低于抵押权担保债务的数额的情况下,其本质是一种对他人抵押权的"私的征收",故应建立抵押权人同意以及拍卖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基于这种解释,本文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两种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则,并不影响一般规则的确立。抵押物得自由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仍是一般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追及性 抵押权提前实现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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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可售规则——以从《物权法》走向《民法典》的转变为视角
18
作者 付荣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2-203,共12页
不同于《物权法》明文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民法典》背景下,只有在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才存在抵押可售规则的适用空间。抵押财产抵债有别于抵押财产转让,抵押可售规则不能适用于存在以物抵债的情形。抵押财... 不同于《物权法》明文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民法典》背景下,只有在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才存在抵押可售规则的适用空间。抵押财产抵债有别于抵押财产转让,抵押可售规则不能适用于存在以物抵债的情形。抵押财产转让存在限制时,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是为了便于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而非放弃抵押权。在抵押权追及效力之下,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受领转让价金或将转让价金提存之前抵押权不会消灭。在追及效力规则不足以保护抵押权人之时,有必要例外承认抵押权对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效力。关于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可通过代为履行制度消灭抵押权,消费型购房人可以直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程序上,受让人主要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但一般不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可售 追及效力 价金代位 购房人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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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被引量:1
19
作者 黄清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1-139,共9页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可能损害抵押权 认定标准 抵押权的行使障碍 抵押权受偿范围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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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之效力——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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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伟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240-254,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406条的立法目的和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过度保护了抵押权人利益,致使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正义。在法理上,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债权约定不能限制所有权变动;抵押权的权益位阶远低于所有权;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并不具有登记能力。因而,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效力,经登记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对《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应作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追及效力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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