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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 被引量:116
1
作者 陈景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36-148,共13页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它在法律上的挑战日渐成为现实。理论家由此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这个问题。然而,由于对人工智能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理解,使得现有的讨论,要么是错误的,例如人工智能对于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挑战;要么是...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它在法律上的挑战日渐成为现实。理论家由此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这个问题。然而,由于对人工智能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理解,使得现有的讨论,要么是错误的,例如人工智能对于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挑战;要么是脆弱的,例如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以及策略化的问题解决方式。如果真正注意到人工智能有将人类工具化的可能,以及人工智能迫使我们重新理解理性这件事情,那么真正值得关注的法律挑战,就必须围绕这两个问题而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挑战 人性尊严 道德权利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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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被引量:75
2
作者 刘志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0-34,共15页
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 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权 第四代人权 道德人权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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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能新兴吗?——新兴权利的两个命题及其批判 被引量:33
3
作者 陈景辉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110,共21页
权利的重要性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在面对社会的新发展时,就存在着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然而,如果认识到新兴权利存在领域的和情境的两个不同命题,并且如果注意到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那么就等于承认新兴权利... 权利的重要性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在面对社会的新发展时,就存在着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然而,如果认识到新兴权利存在领域的和情境的两个不同命题,并且如果注意到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那么就等于承认新兴权利以权利观念作为正当化的根据,因此,就缺乏在坚持权利观念之外单独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如果理论家还是认为要想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必须诉诸新兴权利,那么这将忽视权利观念之实践意义,因为权利本身必然拥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否则就没有理由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兴权利 权利观念 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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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1
4
作者 王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8-46,共9页
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是全部著作人格权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支撑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著作人格权制度既与民法人格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破坏了人格权制度的统一... 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是全部著作人格权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支撑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著作人格权制度既与民法人格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破坏了人格权制度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保障作者的私益和社会文化发展利益。这就需要将署名权、完整权、发表权等权利从民法人格权制度框架中解放出来,从经验出发,通过考察这些权利的实际功能,将其界定为专属于作者的各种辅助性权能,重新建构作者专属辅助权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 作者专属辅助权 公益辅助权 私益辅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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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何以成为民事权利? 被引量:28
5
作者 朱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8-69,共12页
人格权作为权利,包含了指向性义务,因而具有独立的规范力。这种规范力来源于权利人对指向性义务的控制这种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个人自治,作为法律权利的人格权必须诉诸来自于人的尊严的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的实在化赋予了人格权以法律力量,... 人格权作为权利,包含了指向性义务,因而具有独立的规范力。这种规范力来源于权利人对指向性义务的控制这种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个人自治,作为法律权利的人格权必须诉诸来自于人的尊严的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的实在化赋予了人格权以法律力量,但道德权利凸显了作为法律权利的人格权的规范限度。这种关系在法领域中,就表现为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人格权和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之间的交互影响关系,人的尊严是共同善的一种而非全部的共同善,使得宪法多元价值的协调成为必要。《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诸多规范据此得以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 基本权利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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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之辨析 被引量:16
6
作者 李常青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9-45,共7页
权利冲突问题是法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从权利的形式来源的分类法出发,可以把权利冲突细化为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道德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三种形式。
关键词 权利冲突 辨析 法定权利 道德权利 重要课题 冲突问题 法理学 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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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协调的法律原则 被引量:17
7
作者 何怀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0-18,共9页
我国著作权法混合了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的法律规范,使得著作人身权行使易与著作财产权发生各种抵触,妨碍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制度整体上是财产制度,著作人身权制度安排也应便利交易,维护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为此,著作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混合了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的法律规范,使得著作人身权行使易与著作财产权发生各种抵触,妨碍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制度整体上是财产制度,著作人身权制度安排也应便利交易,维护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为此,著作人身权应一律归属于作者,但著作人身权行使应服从于著作财产权限制的创设目的,服务于各种形式著作财产权交易的特定目的。此外,逝世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保护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确立权利行使顺位。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时,应该对现行著作权法一系列条文进行相应的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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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修改权 被引量:15
8
作者 刘有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76-183,共8页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通说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权利的正反两个方面,如果按此理解,修改权委实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然而,这是对修改权的误读,修改权的内容无法被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涵盖,二者所保护的作者...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通说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权利的正反两个方面,如果按此理解,修改权委实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然而,这是对修改权的误读,修改权的内容无法被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涵盖,二者所保护的作者的精神利益是不同的,它最大的价值在于当作者思想和观点变化时得基于此项权利来维护作品与其思想、观点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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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能动的道德风险——道德权利语境下的比较性诠释 被引量:13
9
作者 徐钝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24-31,共8页
在维护道德权利上,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立场各有其理,但分歧并非不可调和,司法哲学上的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以及两者互补关系的定位不容忽视。从司法主体、司法正义、守法道德义务和道德约束机制四个角度比较分析,两种立场所产生的... 在维护道德权利上,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立场各有其理,但分歧并非不可调和,司法哲学上的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以及两者互补关系的定位不容忽视。从司法主体、司法正义、守法道德义务和道德约束机制四个角度比较分析,两种立场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也自不同,道德风险也有共性风险与个性风险之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德权利 道德风险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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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被引量:9
10
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1-35,共15页
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 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立法者有意排除保护的作品利益,均不得解释为“其他权利”。认定时应采用“止损原则”,而非“利益延伸原则”,即: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严重损害既有著作权之时才考虑适用。如果新的使用方式只是带来了新增利益,未严重影响既有著作权,设权与否应交由立法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他作品 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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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双重面向的权利——论福利权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6
11
作者 胡敏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55-59,78,共6页
尽管,福利权为美国学者所采取的主要用语,但在其他不采用该用语的国家,福利权的类似争论也在进行。其中,主要涉及到福利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福利权是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以及其是否需要宪法规定。而事实上,福利权可能更是一种... 尽管,福利权为美国学者所采取的主要用语,但在其他不采用该用语的国家,福利权的类似争论也在进行。其中,主要涉及到福利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福利权是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以及其是否需要宪法规定。而事实上,福利权可能更是一种带有混合性质的权利,在不同的面向上需要不同的保障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福利权 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 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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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被引量:9
12
作者 李秀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24-132,共9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四种方式。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现实需要,符合正义和秩序的需要。借鉴国际立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四种方式。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现实需要,符合正义和秩序的需要。借鉴国际立法情况和我国实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在加强行政保护的同时,重视创建知识产权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泉、表达和利益,调动民间积极性,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经济权利 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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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格权:内在本质与功能构建的法理抉择 被引量:9
13
作者 熊文聪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5-95,共11页
著作权法存在诸多谜题,不仅体现在著作权是纯粹的财产权还是财产与人格一体权的逻辑困境上,更体现在相比作者而言,为何发明人缺乏独立完整的人格权,署名权可否转让,将法人视为作者的体系矛盾等等,且各国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态度和设权模... 著作权法存在诸多谜题,不仅体现在著作权是纯粹的财产权还是财产与人格一体权的逻辑困境上,更体现在相比作者而言,为何发明人缺乏独立完整的人格权,署名权可否转让,将法人视为作者的体系矛盾等等,且各国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态度和设权模式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引入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相区分的分析方法可以揭示:作者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一样皆为功能性建构,服务于特定的公众需求、经济水平及社会目标,而论证其正当性的哲学观念仅仅发挥着隐藏某一价值取向说服他人接受的修辞作用,而非揭示事物本质或科学真理,这恰恰彰显了法学作为人文学科的内在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者人格权 功能建构 心理偏好 修辞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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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理论与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限缩 被引量:7
14
作者 庄绪龙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85-503,共19页
当前关于敲诈勒索犯罪的司法认定逐渐呈现“口袋化”迹象。在敲诈勒索罪的限缩认定方面,权利基础理论提供了有效的思维工具,应作为司法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与司法机关承认法定权利、否定自然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内部关联立场不同的是,... 当前关于敲诈勒索犯罪的司法认定逐渐呈现“口袋化”迹象。在敲诈勒索罪的限缩认定方面,权利基础理论提供了有效的思维工具,应作为司法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与司法机关承认法定权利、否定自然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内部关联立场不同的是,道德权利是否可以成为限缩敲诈勒索罪认定的根据,理论上存在重大争议。道德权利具备与法定权利同宗同源的权利属性,只不过未被制定法所明确列举载明而已。在经由道德权利主张继而限缩敲诈勒索罪的路径方面,应合理诠释侵权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负有“道德过错”与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条件设定。在此基础上,基于道德权利主张的前提,可以在行为性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真实含义等视角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作教义学限缩,对存在道德权利基础的勒索取财行为,原则上应排除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上述出罪化立场,应遵循权利主张的个人属性立场,且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作为限制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法定权利 道德权利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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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以著作人身权的非人身性和财产性为视角 被引量:7
15
作者 余秀宝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66-73,93,共8页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固有缺陷,这使著作人身权的性质问题存在探讨的空间和必要。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固有缺陷,这使著作人身权的性质问题存在探讨的空间和必要。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区别、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属性等诸多维度证实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之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 性质 人身权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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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被引量:7
16
作者 曹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70-173,共4页
明晰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教师在专业发展过程中从"职业教师"向"专业教师"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教师道德从"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从教师劳动的专业特点出发,教师应当... 明晰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教师在专业发展过程中从"职业教师"向"专业教师"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教师道德从"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从教师劳动的专业特点出发,教师应当享有获得尊重、获得人格尊严保障、获得教学话语表达、获得荣誉和公正评价等道德权利;同时,教师除了履行在社会交往关系中的普通公民的道德义务之外,还应当主动地提升自身的道德人格,自觉地尊重受教育者的发展主体性,不断加强道德自律,增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专业道德义务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专业化 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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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创作者特权”的确认与限制——以“鬼吹灯”案中的作者续写权利主张为切入点 被引量:6
17
作者 谢晴川 何天翔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4期53-69,共17页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者权 创作自由 著作人身权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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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大学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18
作者 陈卓 吴欢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5-42,共8页
为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以制度建设助推高等教育现代化,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分别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三个方面,深入分析我国大学权利保障问题。提出的破解策略为:需要明确新时代大学的“王牌”权利,以保障大学... 为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以制度建设助推高等教育现代化,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分别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三个方面,深入分析我国大学权利保障问题。提出的破解策略为:需要明确新时代大学的“王牌”权利,以保障大学自治权;进一步明晰权利与权力、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准确把握现代大学权利的实质;通过大学章程建设推动建立宪法选择规则,提升大学内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 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 习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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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失范与道德补偿激励机制 被引量:3
19
作者 王宏渊 《河西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34-36,共3页
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出发,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失范现象,在权衡道德义务与权利的基础上提出构建道德补偿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中呼吁道德回归,推动社会和谐、健康、合理、科学发展。
关键词 道德失范 道德补偿激励机制 道德义务 道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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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人身权的产生 被引量:7
20
作者 刘金萍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4-52,共9页
著作人身权的立法理由,按大陆法系的经典表述,就是作者通过作品实现精神表达,作品包含并反映作者的人格利益,所以有保护作者在作品中体现出来的人身利益的必要。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著作人身权的态度并不相同,普通法系在历史上一直排... 著作人身权的立法理由,按大陆法系的经典表述,就是作者通过作品实现精神表达,作品包含并反映作者的人格利益,所以有保护作者在作品中体现出来的人身利益的必要。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著作人身权的态度并不相同,普通法系在历史上一直排斥对作者精神权利进行保护,把作品视为劳动成果,把版权视为财产权,历史上强调作者对作品的权利的主张实为书商为维护自己永久版权的诉讼策略。大陆法系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理论,原因在于十八世纪发韧于德国的浪漫主义运动对文学艺术作品与作者天才创作内在关系的认识,从理论到司法再到立法,著作人身权得以确立和受到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 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 浪漫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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