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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过失犯的构造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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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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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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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1期117-13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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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见可能性,但这种预见可能性是以某种程度的概括的、抽象的形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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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失犯
修正的旧过失论
实行行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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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gligent Crime
modified old negligence theory
Perpetrating React
Possibility of Result-Prevention
Possibility of Fore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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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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