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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法律重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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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今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31-40,共10页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我国民法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门课题。通过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及成因背景,探究百年来争论未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哲理基础和社会功能,结合最新司法解释,重新诠释中国法律,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
关键词 中国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理论基础 金钱赔偿 非财产赔偿 抚慰金 法律适用 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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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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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厚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07-118,共12页
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 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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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第81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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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5-8,共4页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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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与死亡赔偿的制度理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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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金桥 《北方法学》 2009年第4期11-18,共8页
现代社会不断发生各种事故造成大量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针对这种现象构建良性的法律调整机制给人类智慧带来极大的挑战。我国目前正处于通过创制和健全相关民事立法——侵权责任法来积极应对各种事故导致人身与财产损害的关键时期。通过... 现代社会不断发生各种事故造成大量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针对这种现象构建良性的法律调整机制给人类智慧带来极大的挑战。我国目前正处于通过创制和健全相关民事立法——侵权责任法来积极应对各种事故导致人身与财产损害的关键时期。通过梳理我国现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分散多元多层级立法的大致脉络,提出生命的双重价值观命题以理性关照"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热议,思考如何使侵权死亡赔偿范围及标准更趋于正当合理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略尽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侵权损害 生命价值观 同命同价 精神损害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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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之保护与精神损害赔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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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翔 姜孟亚 《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25-30,共6页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分析法人的人格权入手,论证了法人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法人人格权...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分析法人的人格权入手,论证了法人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带来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并给致害者以惩罚。同时阐述了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法人人格权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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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从精神损害赔偿角度来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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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步全赢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3期34-37,共4页
《国家赔偿法》自95年施行至今,我国的国家行政赔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致使许多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内尚可做到全面、... 《国家赔偿法》自95年施行至今,我国的国家行政赔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致使许多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内尚可做到全面、有效的救济,而作为一方为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却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其不足之处昭然若揭,故参考我国民事立法及国外行政立法之经验,我国行政赔偿范围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逐步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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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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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利平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3期57-60,共4页
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相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惩罚性、不具任意性、制度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独特之处。充分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对于走出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理论误区、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 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相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惩罚性、不具任意性、制度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独特之处。充分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对于走出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理论误区、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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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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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晓林 韩乃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86-89,共4页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愈来愈多,"违反可预见性规则扩大化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背后凸显出传统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愈来愈多,"违反可预见性规则扩大化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背后凸显出传统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难以兼容性,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四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框架下的可预见性规则成为必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可预见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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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反思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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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志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8年第3期25-27,共3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格权的发展,各国都在扩大第三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范围。我国的法律制度较为保守,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权限制在狭小的领域内,这不仅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伸张,而且有违公平正义,应当对第三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限制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格权的发展,各国都在扩大第三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范围。我国的法律制度较为保守,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权限制在狭小的领域内,这不仅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伸张,而且有违公平正义,应当对第三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限制性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精神损害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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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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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利平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7期50-52,共3页
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和"有效违约理论"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对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体现于合同法中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合同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合同法领... 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和"有效违约理论"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对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体现于合同法中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合同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合同法领域体现人文关怀及其价值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违约 精神损害 赔偿 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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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和考量标准 被引量:2
11
作者 姜宇轩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11-120,共10页
法治社会所兴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也会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体现出来。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把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为一种救济责任,但限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法律救济也仅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不涵盖金钱赔偿。即使在2... 法治社会所兴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也会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体现出来。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把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为一种救济责任,但限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法律救济也仅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不涵盖金钱赔偿。即使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修正,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其中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仍与第3条、第17条挂钩,并非成为独立的救济制度。将本应与人身权、财产权平等的人格权降低为依附于人身权和其他权利的立法,势必会错位和降低了人格权在人身权法中的地位,影响了国家赔偿法人权保障和预防违法功能的实现。通过对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不够明确、“严重后果”缺乏具体界定、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无论是基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还是基于国家赔偿司法实践的效果,都不宜再将精神损害赔偿当作国家赔偿中的一种非独立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应尽快修订现行法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精神损害赔偿上的人格权应有的平等独立地位,并且对标2035年法治目标,着力突破传统的法官“酌情”“参照”以及“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惯性考量因素,构建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考量标准,实现由国家权力主体向义务主体的转变,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完善,预防减少国家侵权行为发生,助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 精神损害赔偿考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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