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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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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晨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14,191,共14页
"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 "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法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家庭共同体 个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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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有股权的单方处分与强制执行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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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侯曼曼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69,共12页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股权通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完全隐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配偶的沉默是对其单方处分股权的授权的,应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则。若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造成配偶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依夫妻共有关系进行追偿。股权包含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不完全隐名股东基于法定共有权或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享有的股权份额原则上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完全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以及财产分割协议超出合理分割部分权益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有股权 一般财产法 夫妻财产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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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新规定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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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枥钧 《宁夏党校学报》 2010年第1期49-51,共3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但仍是从宏观方面和制度方面进行了规定,内容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缺陷体现在对约定的范围、约定的时间、约定是否可以变更...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但仍是从宏观方面和制度方面进行了规定,内容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缺陷体现在对约定的范围、约定的时间、约定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以及对外效力等问题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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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在中国(1911—2020):民法制度的历史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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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骏庚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9-224,共16页
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 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认识,可以上溯至《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基于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清末继受自日本的以妻为夫之代理人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自始对日常家事代理未予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日常家事代理依托共同财产制,在实在法中获得新生。《民法典》第条为日常家事代理确立了全新的规则。借助历史分析所获得的启示,可以重思日常家事代理的规范属性、规范目的与体系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 代理 夫妻债务 共同财产制 民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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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夫妻间赠与为例 被引量:1
5
作者 赵敏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15-20,共6页
婚姻法与财产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如何衔接和适用,不仅困扰着司法实务界,学术界也是观点不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不能单纯地从法技术的层面进行逻辑推理,它要受到社会性别视角的制约。基于婚姻法本身具有保护妇女、保护弱者... 婚姻法与财产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如何衔接和适用,不仅困扰着司法实务界,学术界也是观点不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不能单纯地从法技术的层面进行逻辑推理,它要受到社会性别视角的制约。基于婚姻法本身具有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应将夫妻财产关系予以婚姻法进行特别规制,不能放任财产法"随意"入侵婚姻关系领域,这样才能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性别视角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 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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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的财产所在地法优位
6
作者 向在胜 程建斌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47-53,共7页
在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同一制而将夫妻所有财产均置于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制之下,并由此导致当事人属人法与个别财产所在地法的冲突。出于追求判决一致性和避免不可执行法律状态之目的,德国法创设了“个别准据法破总括... 在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同一制而将夫妻所有财产均置于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制之下,并由此导致当事人属人法与个别财产所在地法的冲突。出于追求判决一致性和避免不可执行法律状态之目的,德国法创设了“个别准据法破总括准据法”概念,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财产所在地法以优先适用地位,并逐步发展出自动打破机制和约定打破机制。二战后,伴随直接适用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在家庭法与继承法领域的渗透,自动打破机制的作用空间虽然逐步受到挤压,但约定打破机制却获得了后来居上的发展机会。从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也同样面临夫妻财产制准据法与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协调问题。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尊重外国直接适用法的效力,另一方面应借鉴约定打破机制,采纳针对不动产的意思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法律适用 准据法 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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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物权法适用 被引量:2
7
作者 陈玉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90-94,共5页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夫妻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因此,在法律的适用上有必要研究《物...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夫妻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因此,在法律的适用上有必要研究《物权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用益物权制度对夫妻婚前财产发生变化和婚后共同财产发生纠纷的实践处理和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物权变动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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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
8
作者 向在胜 刘阳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62-68,共7页
基于对夫妻财产制身份法属性的强调,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均采属人法主义,确立了以夫妻共同属人法为基础的阶梯性冲突规则,但海峡两岸同时也承认夫妻财产制的财产法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台湾地区立法表... 基于对夫妻财产制身份法属性的强调,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均采属人法主义,确立了以夫妻共同属人法为基础的阶梯性冲突规则,但海峡两岸同时也承认夫妻财产制的财产法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台湾地区立法表现出尊重不动产所在地交易秩序的政策倾向,在原则上坚持同一制的框架下亦就同一制与分割制的平衡作出了巧妙安排;相对而言,祖国大陆立法更强调法律适用简明化的立法政策,秉持了绝对同一制之立场。在夫妻财产制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了专门的交易保护条款,祖国大陆立法对此未有规定,在解释论上可暂时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兜底条款进行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 法律适用法 海峡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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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基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考察 被引量:46
9
作者 许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5年第1期55-63,共9页
关于房产归属,夫妻之间可采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加以变动,也可以订立赠与合同。前者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具有附随身份的特性;后者内容及效力均与夫妻身份无关。在适用法律上,前者适用身份法,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未变更登记也无... 关于房产归属,夫妻之间可采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加以变动,也可以订立赠与合同。前者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具有附随身份的特性;后者内容及效力均与夫妻身份无关。在适用法律上,前者适用身份法,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未变更登记也无任意撤销权行使余地;后者适用财产法,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之间订立的内容不明确的房产变动协议,其性质应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房产约定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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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6
10
作者 焦燕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112-116,共5页
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制这个重要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重大的缺陷。涉外夫妻财产领域首先应肯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都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涉外夫妻财产制应以变迁论为基本规则,... 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制这个重要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重大的缺陷。涉外夫妻财产领域首先应肯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都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涉外夫妻财产制应以变迁论为基本规则,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夫妻财产制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共同住所地 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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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11
作者 陈小勇 《宜宾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42-45,共4页
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存在严重问题 ,集中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的别体主义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主义并行所产生的冲突。建构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 ,吸收共同财产制思想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合理的立法选择。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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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其效果 被引量:1
12
作者 刘富城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8-13,共6页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这种财产约定因《婚姻法》之规定在物权变动上属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从而能够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须另行根据《物权...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这种财产约定因《婚姻法》之规定在物权变动上属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从而能够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须另行根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进行交付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夫妻财产约定中稍有不同的是夫妻一方把属于自己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属于对方所有之情形,在解释论上,这种约定可发生赠与之效果,财产归受赠人单独所有,区别于它种情形之下的夫妻婚后获赠财产。在法律上完全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规定。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缺少公示之方法,一般不具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 物权变动 赠与行为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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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论要
13
作者 龚志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89-95,共7页
经济的全球发展、社会保障的增强、全球沟通与交往的顺畅以及道德观念和文化的趋同,非婚同居跨越了国界,出现了涉外非婚同居的新型财产关系。面对各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不同规定,我国国际私法必须正视这一新型法律冲突。我国立法... 经济的全球发展、社会保障的增强、全球沟通与交往的顺畅以及道德观念和文化的趋同,非婚同居跨越了国界,出现了涉外非婚同居的新型财产关系。面对各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不同规定,我国国际私法必须正视这一新型法律冲突。我国立法应该结合该类财产关系的自身特殊性,按照"管辖权处理方式"和"冲突法处理方式"两种准据法确定方式,构建我国开放灵活的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体系,这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乃至整个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非婚同居 财产关系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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