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cqvip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5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考辨——以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中心
被引量:
22
1
作者
陈兵
赵青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4期18-34,共17页
在我国"封禁"或"封杀"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互联网领域的"封禁"或"封杀"被运用于多种场合,其中对互联网平台"封禁"用户分享链接行为的正当性之探讨,有必要关注分享链接行为...
在我国"封禁"或"封杀"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互联网领域的"封禁"或"封杀"被运用于多种场合,其中对互联网平台"封禁"用户分享链接行为的正当性之探讨,有必要关注分享链接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分享行为是否由用户自主发起等因素来判断。具体而言,当互联网平台"封禁"用户自主分享相关经营者所提供的链接时,需重点考察"封禁"行为影响的用户范围,该行为发生频次以及实践发生的竞争效果等,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的难易度。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互联网专条设置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对平台"封禁"用户自主分享链接行为的正当性辨识,应将重心放在平台是否出于"恶意"妨碍或限制市场竞争秩序的运行及用户合法权益的实现上。当然对"恶意"的认定或者推定,仍须回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具体行为及效果的判定上,综合评判在合理时间内平台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动态平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平台
“封禁”
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
恶意不兼容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试论“恶意不兼容”条款的司法适用及规制路径
被引量:
6
2
作者
陶钧
韩乔亚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39-51,共13页
随着互联网市场因产品或者服务兼容问题产生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新增了“恶意不兼容”条款,该条款从主、客观两方面对该问题的适用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互联网市场因产品或者服务兼容问题产生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新增了“恶意不兼容”条款,该条款从主、客观两方面对该问题的适用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维逻辑下就此类频发的“竞争”行为进行属性认定以及合理确定判定规则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直接关系到对此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本文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及框架下,以“寒蝉效应”借喻,从“探讨框架”“判定路径”“规则确定”“适用延伸”等方面展开分析,就“不兼容”客观技术效果的对象范围、“不兼容”主观意图适用“恶意推定”的排除、“不兼容”实际技术效果的市场影响、“不兼容”与社会福祉总量变化的关系、“不兼容”合理事由的抗辩等五个方面对“恶意不兼容”条款的适用规则进行界定,以期有助于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规制路径的完善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领域
恶意不兼容
技术手段
经营自主权
竞争秩序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类型化条款适用研究
被引量:
1
3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2期69-79,共11页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误认识的行为;“强迫”指明确违背用户意志,致使用户被动接受的行为;“修改”指致使用户对产品或服务作超出用户可接受程度的一切改动;“关闭”指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重启功能被取消;“卸载”指产品或服务被从设备或系统中移除。第三项“恶意不兼容”包括:存在行业惯例,行为人违反行业惯例;经营者对行为人存在依赖关系,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除此以外,市场主体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兼容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流量劫持
干扰行为
恶意不兼容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平台互联互通的困境与法治回应
被引量:
6
4
作者
刘权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54-64,共11页
平台互联互通符合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平台生态系统而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使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的数字服务。互联互通存在弊端,可能导致平...
平台互联互通符合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平台生态系统而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使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的数字服务。互联互通存在弊端,可能导致平台的竞争利益受到影响、运营成本增加、责任加重、用户体验度降低等后果,可能导致“搭便车”、算法共谋等现象。互联互通可能不利于建立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导致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加大数据安全风险。应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准则,有效区分公共机构和私主体,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互联互通。应充分尊重平台的经营自主权,正确认定“恶意不兼容”和数据垄断。为了保障互联互通的有序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应科学合理设定数据产权制度,并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恶意不兼容
数据垄断
算法共谋
数据产权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
2
5
作者
李扬
陈天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43-58,共16页
互联网平台属于互联网企业的私有财产。互联网企业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在多大范围开放应用编程接口(API),从而允许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服务接入自身开发、运营的平台并分享平台流量,原则上属于私法自治、企业...
互联网平台属于互联网企业的私有财产。互联网企业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在多大范围开放应用编程接口(API),从而允许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服务接入自身开发、运营的平台并分享平台流量,原则上属于私法自治、企业经营自主权与竞争自由的范畴。司法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秉性,树立自由价值是基础、公平价值是补充的理念,明确创新效率与配置效率的关系,对恶意不兼容条款采取权利本位的裁判路径,谨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企业拒绝开放平台API的行为进行打击。具言之,不能忽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性要件的审查,以利益综合衡量标准客观化地认定恶意要件,工信部相关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或参考依据,无正当理由差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不兼容
互联网平台
应用编程接口
权利本位裁判路径
利益综合衡量标准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考辨——以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中心
被引量:
22
1
作者
陈兵
赵青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4期18-34,共17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19JJD8200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我国"封禁"或"封杀"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互联网领域的"封禁"或"封杀"被运用于多种场合,其中对互联网平台"封禁"用户分享链接行为的正当性之探讨,有必要关注分享链接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分享行为是否由用户自主发起等因素来判断。具体而言,当互联网平台"封禁"用户自主分享相关经营者所提供的链接时,需重点考察"封禁"行为影响的用户范围,该行为发生频次以及实践发生的竞争效果等,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的难易度。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互联网专条设置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对平台"封禁"用户自主分享链接行为的正当性辨识,应将重心放在平台是否出于"恶意"妨碍或限制市场竞争秩序的运行及用户合法权益的实现上。当然对"恶意"的认定或者推定,仍须回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具体行为及效果的判定上,综合评判在合理时间内平台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动态平衡关系。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平台
“封禁”
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
恶意不兼容
Keyword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ternet
platform
"blocking"
consumers’(users’)benefits
malicious
incompatibility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试论“恶意不兼容”条款的司法适用及规制路径
被引量:
6
2
作者
陶钧
韩乔亚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39-51,共13页
文摘
随着互联网市场因产品或者服务兼容问题产生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新增了“恶意不兼容”条款,该条款从主、客观两方面对该问题的适用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维逻辑下就此类频发的“竞争”行为进行属性认定以及合理确定判定规则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直接关系到对此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本文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及框架下,以“寒蝉效应”借喻,从“探讨框架”“判定路径”“规则确定”“适用延伸”等方面展开分析,就“不兼容”客观技术效果的对象范围、“不兼容”主观意图适用“恶意推定”的排除、“不兼容”实际技术效果的市场影响、“不兼容”与社会福祉总量变化的关系、“不兼容”合理事由的抗辩等五个方面对“恶意不兼容”条款的适用规则进行界定,以期有助于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规制路径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领域
恶意不兼容
技术手段
经营自主权
竞争秩序
Keywords
Internet
Field
malicious
incompatibility
Technological
Means
Operational
Autonomy
Competition
Order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类型化条款适用研究
被引量:
1
3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2期69-79,共11页
文摘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误认识的行为;“强迫”指明确违背用户意志,致使用户被动接受的行为;“修改”指致使用户对产品或服务作超出用户可接受程度的一切改动;“关闭”指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重启功能被取消;“卸载”指产品或服务被从设备或系统中移除。第三项“恶意不兼容”包括:存在行业惯例,行为人违反行业惯例;经营者对行为人存在依赖关系,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除此以外,市场主体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兼容义务。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流量劫持
干扰行为
恶意不兼容
Keywords
unfair
competition
the
internet
article
traffic
hijacking
interfering
behavior
malicious
incompatibility
-79
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平台互联互通的困境与法治回应
被引量:
6
4
作者
刘权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54-64,共11页
文摘
平台互联互通符合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平台生态系统而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使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的数字服务。互联互通存在弊端,可能导致平台的竞争利益受到影响、运营成本增加、责任加重、用户体验度降低等后果,可能导致“搭便车”、算法共谋等现象。互联互通可能不利于建立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导致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加大数据安全风险。应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准则,有效区分公共机构和私主体,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互联互通。应充分尊重平台的经营自主权,正确认定“恶意不兼容”和数据垄断。为了保障互联互通的有序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应科学合理设定数据产权制度,并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关键词
互联互通
恶意不兼容
数据垄断
算法共谋
数据产权
Keywords
interconnection
malicious
incompat
ible
data
monopoly
algorithm
collusion
data
property
rights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
2
5
作者
李扬
陈天佑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43-58,共16页
文摘
互联网平台属于互联网企业的私有财产。互联网企业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在多大范围开放应用编程接口(API),从而允许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服务接入自身开发、运营的平台并分享平台流量,原则上属于私法自治、企业经营自主权与竞争自由的范畴。司法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秉性,树立自由价值是基础、公平价值是补充的理念,明确创新效率与配置效率的关系,对恶意不兼容条款采取权利本位的裁判路径,谨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企业拒绝开放平台API的行为进行打击。具言之,不能忽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性要件的审查,以利益综合衡量标准客观化地认定恶意要件,工信部相关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或参考依据,无正当理由差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
关键词
恶意不兼容
互联网平台
应用编程接口
权利本位裁判路径
利益综合衡量标准
Keywords
malicious
incompat
ible
Internet
Platforms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Right-based
Refereeing
Path
Standard
of
Comprehensive
Weighing
of
Interests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考辨——以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中心
陈兵
赵青
《中国应用法学》
2020
2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试论“恶意不兼容”条款的司法适用及规制路径
陶钧
韩乔亚
《交大法学》
CSSCI
2021
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类型化条款适用研究
黄武双
谭宇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平台互联互通的困境与法治回应
刘权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
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论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的司法认定
李扬
陈天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