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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分析与规制创新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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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颖 刘斯宇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6期17-30,共14页
恶意投诉给电商平台运营秩序和治理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法律层面的应对机制失灵。有效之策应以厘清恶意投诉的要件体系为起点,明确合格有效的通知,界分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鼓励电商平台对权利人依诚信分层、按权利属性分设不同的通知要... 恶意投诉给电商平台运营秩序和治理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法律层面的应对机制失灵。有效之策应以厘清恶意投诉的要件体系为起点,明确合格有效的通知,界分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鼓励电商平台对权利人依诚信分层、按权利属性分设不同的通知要求和审查标准;引入以交纳保证金、冻结货款、申请行为保全等为内容的正反向担保机制;赋予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惩罚性赔偿计算上的自由裁量空间。更进一步,在《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的相互检视中,完成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误区释疑和内涵重述,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应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等待期”可因个案有长短伸缩等,以期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程式进行系统性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投诉 错误通知 分层机制 担保与反担保 “通知—删除”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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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向行为保全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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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荇 张磊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3期131-145,共15页
通知—反通知程序的权利配置失衡与移除程序的法定义务化倾向,使得对恶意投诉、错误通知的反制偏离了平台治理的制度预设,倒向了司法提前介入的反向行为保全机制。反向行为保全所具有的深刻问题导向,决定了其不仅受制于诉前行为保全的... 通知—反通知程序的权利配置失衡与移除程序的法定义务化倾向,使得对恶意投诉、错误通知的反制偏离了平台治理的制度预设,倒向了司法提前介入的反向行为保全机制。反向行为保全所具有的深刻问题导向,决定了其不仅受制于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性规定,更当服膺于网络侵权治理逻辑的实体性安排。前者呈现出及时原则与稳妥原则之间的张力,后者则蕴含了架空反通知程序、网络治理后置化的不安。因此,在对网络侵权算法化的治理中,反向行为保全机制难以取代通知规则下的平台治理而成为新的网络治理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行为保全 版权保护 网络平台治理 补充性适用 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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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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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韶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9期44-57,共14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括客观层面上的错误通知、主观层面上的恶意状态、结果层面上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运作“失灵”的原因在于“通知-删除”规则触发与解除机制所不同的程序设定使得投诉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失衡,继而反向提振了恶意投诉的增长势头。恶意投诉对反法保护法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妨碍了被投诉主体的营业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言论自由,损害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的扩张性法律解释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恶意投诉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诋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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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商标恶意投诉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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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柔荑 陈珂欣 +1 位作者 赵晨 李佳璐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29-134,共6页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商标恶意投诉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现行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规定比较模糊,甚至存在空白之处。完善现有民事责任分配机制应重点从三方面着手:明确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主体、明确损害赔偿...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商标恶意投诉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现行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规定比较模糊,甚至存在空白之处。完善现有民事责任分配机制应重点从三方面着手:明确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主体、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明确三方主体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承认遭受损失的电商平台也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并将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同时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基于电商平台的性质分类确定主体之间承担的不同责任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商标侵权 恶意投诉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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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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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永康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第6期201-205,共5页
目前,中国电商平台中出现的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借用知产维权进行恶意投诉的民事侵权行为,和以恶意投诉为手段进行“网络碰瓷”等投机取巧的刑事犯罪行为,给电商平台的运营环境和治理机制带来了极大的破坏。针对此种恶意投诉行为,本文... 目前,中国电商平台中出现的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借用知产维权进行恶意投诉的民事侵权行为,和以恶意投诉为手段进行“网络碰瓷”等投机取巧的刑事犯罪行为,给电商平台的运营环境和治理机制带来了极大的破坏。针对此种恶意投诉行为,本文提出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民事侵权方面,主要厘清恶意投诉的认定要件体系以及利用恶意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刑事犯罪方面,重点分析利用恶意投诉进行“网络碰瓷”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可能触及到的罪名,以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的发生,减少不正当竞争等民事侵权行为和“网络碰瓷”等刑事犯罪现象的出现,为我国电商平台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投诉 不正当竞争 网络碰瓷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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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碰瓷”行为的刑法学思考——以互联网恶意投诉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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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伟华 丛星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1-160,共10页
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恶意投诉手段进行“商标碰瓷”的现象更加常见,“商标碰瓷”行为不仅具有民事行为的外观,在很多情况下还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商标碰瓷”行为可阶段性地拆分为前置行为、本体行为和目的行为。... 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恶意投诉手段进行“商标碰瓷”的现象更加常见,“商标碰瓷”行为不仅具有民事行为的外观,在很多情况下还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商标碰瓷”行为可阶段性地拆分为前置行为、本体行为和目的行为。前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伪装成“合法”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权利人。本体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的维权请求提交到第三方服务平台。目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商家进行磋商,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前置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盗窃罪,本体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目的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敲诈勒索罪。“商标碰瓷”行为本身虽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我们应该从主客观进行分析,看到其民事违法性质背后的刑事犯罪属性。在立法层面,一方面会加快推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商标碰瓷”行为入刑,另一方面应增设罪名和罪状,以便更加直接地适用刑法条文。在司法层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一方面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以使得新型犯罪手段和外观可以被尽可能地囊括在现有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快发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以推进对“商标碰瓷”行为出罪入罪以及提高对进行其刑法归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碰瓷 互联网恶意投诉 前置行为 本体行为 目的行为 立法层面 司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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