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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散考 被引量:35
1
作者 韩世远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77-84,共8页
违约金在中外的合同实务中均有广泛的运用,文章考察了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考察了罗马法关于违约金契约的规则,对人类社会早期的合同实践中的违约金条款作了初步的描述。文章通过考察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以及新近的... 违约金在中外的合同实务中均有广泛的运用,文章考察了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考察了罗马法关于违约金契约的规则,对人类社会早期的合同实践中的违约金条款作了初步的描述。文章通过考察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以及新近的立法动向(荷兰法、俄罗斯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揭示它们在违约金问题上的相通之处和区别点,并对此作出若干阐释,初步提炼出一些基本的认识,以此为基础来加深对于我国法相关规则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损害赔偿额预定 波蒂埃 萨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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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探析 被引量:8
2
作者 王红艳 《时代法学》 2007年第2期83-88,共6页
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为补偿性违约金,何种情况下为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其责任适用亦不同。为避免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混乱,发挥违约金责任应有的功效,在对违约金性质进行... 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为补偿性违约金,何种情况下为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其责任适用亦不同。为避免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混乱,发挥违约金责任应有的功效,在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违约金的性质应由当事人约定,对补偿性违约金可依法进行国家干预,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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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性探讨——比较视角下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被引量:10
3
作者 沈晓燕 《行政与法》 2010年第2期73-76,共4页
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其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内涵分析,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民事预约合同,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误读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通过相应... 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其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内涵分析,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民事预约合同,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误读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通过相应的比较分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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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之评判 被引量:10
4
作者 孙良国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7-57,共11页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似乎否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权力。法院是否有权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也是学术研究的难点之一。学术界有否定说和赞同说两种观点,其内在依据是防止职权主义产生的弊端以及实现民法公平、诚信原则。我...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似乎否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权力。法院是否有权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也是学术研究的难点之一。学术界有否定说和赞同说两种观点,其内在依据是防止职权主义产生的弊端以及实现民法公平、诚信原则。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也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实践方案。实际上,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与依职权主动调整的关联度不大,职权主义的一般性禁止与此也并不相关。救济条款的性质以及司法作为社群公正的机制是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根据。但该调整必须有界限,即该违约金必须是过高才能够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数额也必须合理。但作为衡平性规范要求一个确定的标准是不现实的。《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不应当解释为绝对否定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依职权主动调整 公平原则 救济条款 司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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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 被引量:9
5
作者 姚明斌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5期39-45,共7页
整理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是后民法典时代解释论工作的重要议题。在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责任规范方面,原给付请求权具有独立意义,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典型合同分编的特别规范或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合同约定;形式上属于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请求... 整理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是后民法典时代解释论工作的重要议题。在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责任规范方面,原给付请求权具有独立意义,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典型合同分编的特别规范或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合同约定;形式上属于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只是原给付请求权在违约阶段的规范表达。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典型合同分编的具体规范或民法典第577条以下的一般规范;第581条的替代履行费用规则属于实体法规范,其要件与第713条第1款第2句有所不同。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是当事人的违约金约定,违约定金双倍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则是第587条第2句后段。基于第468条,合同编通则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对非合同债务关系具有体系辐射效应,具体形态依请求权类型之不同而各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 原给付请求权 继续履行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金 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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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依据及其限度 被引量:1
6
作者 许德风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123,共14页
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 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酌减违约金的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维护合同公正。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司法酌减 定金 本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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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被引量:8
7
作者 陈峻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2-36,共5页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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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例外酌减制度的解释与重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视角 被引量:4
8
作者 徐海燕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5-106,共22页
从两大法系演化趋势看,惩罚性违约金不予酌减是一般原则,酌减仅是例外规则。原则不酌减体现了契约自由,而例外酌减贯彻了契约正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系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该条款未甄别... 从两大法系演化趋势看,惩罚性违约金不予酌减是一般原则,酌减仅是例外规则。原则不酌减体现了契约自由,而例外酌减贯彻了契约正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系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该条款未甄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若缔约各方未事先明确违约金性质,且裁判者在穷尽多种解释方法后仍无法精准甄别,系争违约金应被推定为惩罚性违约金。仅当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时,裁判者始有权应债务人之请求启动酌减程序。主合同标的额20%或违约损失30%都不宜作为判定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的标准。为实现个案公正,建议在斟酌各种例外酌减因素的基础上,用动态的个案自由裁量模式取代僵硬的一刀切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例外酌减 合同自由 合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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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的惩罚性及其合理控制 被引量:4
9
作者 谢鸿飞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3-98,共16页
定金在我国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其在理论上的受关注度不成比例。定金不是物上保证,也非独立的金钱担保,它和违约金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定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定位,为法律调控定金责任提供了逻辑前提。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 定金在我国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其在理论上的受关注度不成比例。定金不是物上保证,也非独立的金钱担保,它和违约金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定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定位,为法律调控定金责任提供了逻辑前提。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责任的惩罚性色彩通常比违约金责任更浓厚。我国《民法典》对定金责任的三种适用控制都存在问题:将定金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且实务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合同标的额20%的上限有时使定金责任对违约补偿不足,有时又远高于违约损失;仅适用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也与契约自由扞格,亦无法与定金的现代运用场景相匹配。定金与违约金功能的高度相似性决定了定金责任应类推适用违约金酌减规范。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赔偿约款确定的是第二次合同义务或转化义务,而非违约责任,通过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可限制其惩罚性,由此可统合各类违约赔偿约款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金罚则 定金责任 违约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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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合法性反思 被引量:8
10
作者 鲁文辉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0-76,共7页
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在实践中出现了无序化倾向和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聘用合同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笼统、"劳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过于模糊等聘用合同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高校教师聘用... 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在实践中出现了无序化倾向和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聘用合同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笼统、"劳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过于模糊等聘用合同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实践合法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的角度而言,均应当将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制。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至少在约定事由、约定期限和违约金额三方面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实体规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聘用合同 服务期 违约金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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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探微 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 被引量:8
11
作者 黄文煌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90-1010,共21页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清偿抵充制度渊源于罗马法,但在债务人指定抵充、债权人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的法律构造方面,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法释〔2009〕5号第20条没有规定债务人的指定抵充,属于一项法政策上的失误,应通过法律续造加...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清偿抵充制度渊源于罗马法,但在债务人指定抵充、债权人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的法律构造方面,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法释〔2009〕5号第20条没有规定债务人的指定抵充,属于一项法政策上的失误,应通过法律续造加以克服。关于抵销的抵充、"均到期"债务的抵充、"担保数额最少"债务的抵充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债务的抵充等问题,该条规定并不明确,应采用法解释论方法予以阐明。围绕超限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项目的抵充,以及数项主债务均有费用和利息时的抵充,我国的审判实务存在争议,应根据法释〔2009〕5号第21条规定的文义并区分不同债务的性质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 利息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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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服务协议对骗保行为的规制方法——惩罚性赔偿的法理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7
12
作者 娄宇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第10期17-20,共4页
医疗服务机构骗保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一大顽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一线的监管者,肩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按照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经办机构只能通过协议管理来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医疗服... 医疗服务机构骗保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一大顽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一线的监管者,肩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按照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经办机构只能通过协议管理来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医疗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来看,经办机构更适合通过民事法律规制的方法来治理骗保行为;从规制路径的法律制度适用原理来看,可以考虑引入消费者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暂停支付和财产保全的民事程序措施,以此实现威慑骗保者和保障参保人群体的双重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服务协议 协议管理 骗保 惩罚性赔偿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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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的忠诚协议 被引量:6
13
作者 李姗萍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07-127,共21页
夫妻忠诚协议是将法定忠实义务予以契约化的身份协议。在民法典时代,应原则上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包括:忠诚协议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此种协议并不存在一般性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的特征;忠诚协议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 夫妻忠诚协议是将法定忠实义务予以契约化的身份协议。在民法典时代,应原则上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包括:忠诚协议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此种协议并不存在一般性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的特征;忠诚协议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忠诚协议是对法定忠实义务的重述;承认其效力有助于弥补法律对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之制裁的不足,有助于实现保护婚姻家庭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宗旨,有助于对优良家风和善良风俗的弘扬。忠诚协议虽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拘束力,但其约定义务因涉人身性,故无法诉请履行。违反忠诚协议成立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有效,在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可参照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双方关于违约后果的约定悖俗而无效时,可视为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就违约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应当允许守约方在不离婚的情形下,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诚协议 身份协议 违约责任 违约金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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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
14
作者 张坤 《山东工会论坛》 2024年第4期85-98,共14页
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也在同步增加,这对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发现,贸然引进“类雇员”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实际,为网络主播单独立法也会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的... 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也在同步增加,这对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发现,贸然引进“类雇员”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实际,为网络主播单独立法也会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的稳定性造成冲击。应当对传统的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予以调整和解释,使其与新业态用工环境相协调,进而能够适用于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即使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对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也需要从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和休息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主播 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 从属性标准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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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5
作者 郑静春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86-90,共5页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形成权 根本违约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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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比较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小强 郭馨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41-48,共8页
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是合同法律关系与增值税构成要件的复杂契合,长期以来国内外税收实务就此认识存在差异。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基层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以及参照印度、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对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判例和法律立场的演... 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是合同法律关系与增值税构成要件的复杂契合,长期以来国内外税收实务就此认识存在差异。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基层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以及参照印度、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对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判例和法律立场的演变,发现违约金课税标准与规则正在逐渐趋同,并建议以增值税立法为契机,对增值税的基础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增值税 商品与服务税 经济现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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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过错”辨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 被引量:1
17
作者 刘永森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253-260,共8页
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前者在于实现违约金的补偿功效,后者对应违约金的督促功效。违约金双重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对其性质的准确划分,但现行主流标准因自身缺陷在当事人无约定时难以对其进行精确界分,导致违约金目的与数额的链... 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前者在于实现违约金的补偿功效,后者对应违约金的督促功效。违约金双重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对其性质的准确划分,但现行主流标准因自身缺陷在当事人无约定时难以对其进行精确界分,导致违约金目的与数额的链接中介缺失,个案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提出借助主观恶性不同的过错违约和无过错违约间接区分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过错违约中以惩罚性违约金为原则,补偿性违约金仅在当事人通过特定方式明示时才存在;无过错违约中则仅允许补偿性违约金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区分标准 主观过错 违约类型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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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性质的再思考——也谈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认定
18
作者 申屠彩芳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41-44,共4页
我国虽有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但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争论却一直不休,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之争,有"民事责任形式和担保方式"之争;两相比较,"补偿性和惩罚性之争"更容易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惑。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 我国虽有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但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争论却一直不休,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之争,有"民事责任形式和担保方式"之争;两相比较,"补偿性和惩罚性之争"更容易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惑。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司法适用的依据必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主。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作出再解读,认为违约金在无特别约定下只具有补偿性;有特别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时才具有惩罚性。实务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可根据合同目的、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需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以及语句表述等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违约金性质 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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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调整 被引量:1
19
作者 蒋婷婷 《西南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86-99,共14页
在承认划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类型的背景下,违约金的调整主要围绕这两种类型展开。两种违约金的目的不同,其调整应有所区分。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的总额预定,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仅在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造成的损失时,有... 在承认划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类型的背景下,违约金的调整主要围绕这两种类型展开。两种违约金的目的不同,其调整应有所区分。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的总额预定,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仅在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造成的损失时,有酌减之可能,并且差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损失的30%以内。惩罚性违约金以确保债务履行为主要目的,其是否过当、应否酌减应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裁量,不存在固定的主要参照因素,其酌减亦不设置上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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