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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律“家罪”考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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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洪波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9-25,共7页
秦代“家罪”作为家庭内部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连坐”为前提,以“同居”为条件。犯罪类型仅限于“父子”“主奴”间的杀伤罪和盗窃罪,“父杀伤人及奴妾”中的“人”是指“子女”,“父”杀伤父母和妻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家罪”。“... 秦代“家罪”作为家庭内部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连坐”为前提,以“同居”为条件。犯罪类型仅限于“父子”“主奴”间的杀伤罪和盗窃罪,“父杀伤人及奴妾”中的“人”是指“子女”,“父”杀伤父母和妻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家罪”。“家罪”的立法思想不是源于儒家的“容隐”制度,而是来源于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立法原则遵循着“国法至上”、对死者及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确保在籍“户数”等原则。“家罪”的实质,是国家在建构社会秩序过程中,在有限资源的配置下,以层级递进的方式把法律渗透到个体小家庭,进而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体现了帝制早期法律专制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律 “家罪” 连坐 立法渊源 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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