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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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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34-49,177,共16页
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所为的区分。从法律效果对法律要件的约束来看,违法行为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关联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则无这种形态的法律效果。从法律要件的构成来看,违法... 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所为的区分。从法律效果对法律要件的约束来看,违法行为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关联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则无这种形态的法律效果。从法律要件的构成来看,违法行为是包含违法性要素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没有这种构成要素。这种区分既涵括了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又体现了法律规范的评价机制,是实现法律事实体系化的必要基础,不能被行为的其他分类所替代。而且,明晰了这种区分,还能澄清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在其他语境下的含义,有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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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媒体监督公权力的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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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芳 刘晓含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2年第12期128-132,共5页
自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目前自媒体监督权没有得到立法有效的规范。实践中,自媒体监督权被频繁滥用,有必要对自媒体的监督权进行规范,从制度上对其进行保障和约束,提高自媒体监督公权力的合法化程度。规范自媒... 自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目前自媒体监督权没有得到立法有效的规范。实践中,自媒体监督权被频繁滥用,有必要对自媒体的监督权进行规范,从制度上对其进行保障和约束,提高自媒体监督公权力的合法化程度。规范自媒体的监督权,需要理性认识自媒体监督公权力的优势与劣势,保持自媒体监督公权力中的权利平衡,在硬法与软法的双重规制下,将政府治理与公众参与结合起来,实现自媒体监督权的合法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媒体 权力监督 合法行使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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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合法行使与权利滥用——兼析华为公司集体辞职事件公司之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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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邾立军 《行政与法》 2008年第8期80-83,共4页
针对2007年底华为公司集体辞职事件中有关华为公司的行为定性,主要集中在,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论文先从理论上对权利合法行使与权利滥用进行界定并提出认定标准,后从实证角度对华为公司的行为展开分析,定性其行为构成权利... 针对2007年底华为公司集体辞职事件中有关华为公司的行为定性,主要集中在,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论文先从理论上对权利合法行使与权利滥用进行界定并提出认定标准,后从实证角度对华为公司的行为展开分析,定性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华为事件 权利行使 合法行使 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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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诚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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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青波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3期123-135,共13页
确定“诚信政府”之要求,应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不应遽然采行大陆法系传统的信赖保护制度或源自英国的合法预期保护制度。司法实践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先前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按约履行协议以及变更... 确定“诚信政府”之要求,应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不应遽然采行大陆法系传统的信赖保护制度或源自英国的合法预期保护制度。司法实践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先前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按约履行协议以及变更规范时应考虑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我国实践接近信赖保护制度,其更易于为我们所借鉴。针对司法实践的不足,应就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分别明确行政机关所负的诚信义务,确定不同行为产生诚信义务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信政府 信赖保护 合法预期 司法实践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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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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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7-80,共14页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通谋虚伪表示 避法行为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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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与问题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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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尔宝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6-26,172,共11页
新法在两个方面拓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增加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型;二是将行政诉讼的权益保护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展为"合法权益"。新法内容的变化同样存在一些... 新法在两个方面拓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增加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型;二是将行政诉讼的权益保护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展为"合法权益"。新法内容的变化同样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旧法之下名为"混合式"实为"列举式"的受案范围确立方式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带来了个案诉讼对象确定的困难;在将行政合同诉讼纳入受案范围的同时,却并未适应行政合同案件的特点将原告范围扩张到行政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列举式 合法权益 混合式确立方式 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
原文传递
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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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波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1期93-97,共5页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有许多学者提出质疑。从法理学上讲,合法行为说缺乏立法价值基础并违背了形式逻辑规则;从“合法行为说”讲,其理论的发展过程是逆潮流的;从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合...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有许多学者提出质疑。从法理学上讲,合法行为说缺乏立法价值基础并违背了形式逻辑规则;从“合法行为说”讲,其理论的发展过程是逆潮流的;从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合法行为说”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民法一般规则与特别法具体规则之间的不和谐;从各国对“法律行为”的含义的理解来看,“合法行为说”会造成我国民法学对外交流的障碍。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应该将意思表示规定在概念中,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至于合法性,则应当放在生效要件中加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法行为说 意思表示 立法价值基础 适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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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诗学与翻译文论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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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进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2-36,共5页
翻译文论是经由语言载体转换而从一种社会空间进入另一社会空间的文学理论及其语际实践形式。它与空间诗学的理论方法策应互动,逐渐凸显为一个具有独立学术价值的合法性领域,并以其居间性品格和多元系统本质而对当前的西方文论研究有所... 翻译文论是经由语言载体转换而从一种社会空间进入另一社会空间的文学理论及其语际实践形式。它与空间诗学的理论方法策应互动,逐渐凸显为一个具有独立学术价值的合法性领域,并以其居间性品格和多元系统本质而对当前的西方文论研究有所补正。翻译文论作为文论话语的语际实践形式,发挥着调解、商讨和交换的批评工程功能。对它的研究是文论话语再语境化和文学研究横向超越的有效途径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间诗学 翻译文论 合法化 语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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